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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2-05  來源:湖州市政  作者:湖州市政
核心提示:湖州市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改善市容市貌,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根據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依據《國務院對進一步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國家商務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質量技術監督總局、環??偩致摵习l布的《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二○○四第5號令),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和《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省政府第151號令),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和與此相關的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經攪拌站(廠)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運輸車輛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五條 市預拌混凝土辦公室(和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本市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具體工作。各縣區應確定部門主管預拌混凝土的推廣使用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預拌混凝土推廣使用和行政執法工作;交通、水利、人防等專業工程相應的專業部門必須按本辦法進行監管。市經委、市計委、市公安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預拌混凝土推廣使用的有關工作。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本辦法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制定本市預拌混凝土發展規劃,指導各縣(區)按發展規劃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

    (三)負責預拌混凝土企業的信息交流,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生產經營統計和市外預拌混凝土產品進入本市市場的登記備案等工作;

    (四)協助解決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五)協助有關部門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資質認定和對預拌混凝土產品的質量監管;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工作。

    第六條 在下列區域范圍內,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過10立方米以上或工程總用量在200方以上,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按以下截止時間要求,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湖州中心城市東起西山漾、西止楊家埠,北起太湖度假區、南止鹿山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和省、市重點工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 湖州中心城市的織里工貿區、南潯城區及各縣城區,2005年12月31日后新開工的建設工程。有條件的可提前實施禁止在城區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本辦法規定區域外的建設工程,有條件的也應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范圍,隨城市規劃的擴大和預拌混凝土的發展,由市經委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 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企業無法生產的,可不使用預拌混凝土,但必須向市預拌混凝土辦公室報告備案。預拌混凝土辦公室應及時對備案的工程進行核實,并將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告知相關部門。

    第八條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設置混凝土攪拌機,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施工現場占道、占地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對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影響環境、交通和群眾生活的行為,市公安、建設、城管、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預拌混凝土辦公室應給予制止并及時糾正其行為。

    第九條 按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必須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上報投資計劃、編制預決算、組織招標投標、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十條 為了更好地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合理利用資源,防止無序競爭和重復投資,預拌混凝土辦公室應當做好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和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在本市新申辦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嚴格按國家規定辦理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后方能投入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的生產和建設工程的使用必須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服從監理單位的現場監理。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建設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視同使用散裝水泥,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后憑購買預拌混凝土的發票及預拌混凝土送貨單向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返退結算手續。

    第十三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做到建設工地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生產和使用單位在生產地和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必要的停車場地和車輛沖洗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網和河道內。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宜采用公開招標形式確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單位。外地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單位在本市承接業務后的15日內,應向市預拌混凝土辦公室登記備案。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應與預拌混凝土企業依法訂立供需合同,注明供應數量、設計強度等級、起訖日期、價格和技術參數、付款結算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嚴格履行合同,做到及時供應,保質、保量,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的預算價格應以市造價管理機構按月發布預拌混凝土的價格信息為參照基礎,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市物價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價格的監督,保護合理競爭,防止低于成本價傾銷和哄抬預拌混凝土價格,禁止價格壟斷。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要給予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辦理便于通行的手續,以保證工程正常施工。

    按省政府第151號令第十五條規定,交通部門對混凝土運輸車征收的有關規費,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做到清潔生產和環境保護,控制噪聲,必須按安全生產的有關要求,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車輛的管理,保持裝備、車輛整潔,嚴禁撒漏;同時,應服從交通管理,文明行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組織生產和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使用現場的見證取樣混凝土強度試塊必須送經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計量規定。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向市預拌混凝土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企業原因造成了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企業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可按《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省政府第151號令)有關條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按《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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