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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1-25  來源:蚌埠市建設部  作者:蚌埠市建設部
核心提示:蚌埠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工程質量,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279號),國家經貿委《散裝水泥發展“十五”規劃》(國經貿資源[2001]022號),《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和省經貿委《安徽省散裝水泥發展“十五”規劃》(皖經貿行業[2002]337號),結合蚌埠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生產、經營、運輸、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采用專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生產、銷售、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委會同散裝水泥的主管部門及相關的環保、公安、交通等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市區禁止現場攪拌、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并且設立和授權 “預拌混凝土管理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協調辦”)負責具體實施,屬建筑活動綜合技術服務范疇。

    第五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凡列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監督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其它建設工程提倡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六條 根據我市建筑業技術、設備發展現狀及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生產能力,凡符合下列情況者,施工企業向“協調辦”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拌制混凝土。 

    (一) 預拌混凝土企業無法生產的混凝土;

    (二)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運送的零星數量的混凝土;

    (三) 其它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拌制的混凝土;

    經批準允許在建設施工現場拌制混凝土的,應遵守環境保護、散裝水泥使用的有關規定,并且必須執行保證混凝土工程質量的規范、標準和規定。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設計、編制工程概算,確定投資、編制招投標文件(標底、標函)時,工程均應采用預拌混凝土,并予以注明。

    第八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應當核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禁止使用未取得規定資質的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合理布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及環保要求。并且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方可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市散辦收取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可適當用于興建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十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向市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 企業設計申請書;

    (二)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

    (三) 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 國家規定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審查的有關資料;

    (五)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市建委接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申報后,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7號部長令)和省建設廳的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和規范,并向使用者出具工程規定的技術、質量資料及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對售出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價格在工程造價中列項及計算辦法,按照省市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市定額站定期編制不同規格、品種的預拌混凝土指導價格,在《蚌埠工程經濟》上發布,為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提供經濟參數,甲乙雙方可參考此價在合同中約定具體價格。因使用預拌混凝土而增加的費用必須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保、交通和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的有關法規,并應制訂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及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由市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制定市區運行的規定和措施。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追究責任,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 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二) 未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的; 

    (三)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的; 

    (四) 生產銷售的預拌混凝土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質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從工程實體到工程質量資料等方面嚴格監管建設、設計、監理、施工、檢測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等責任主體對本辦法的執行,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懷遠縣、五河縣、固鎮縣應當參照本管理辦法,在建設工程中積極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逐步實現縣城規劃區內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目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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