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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10-14  來源:深圳市建設局  作者:深圳市建設局
核心提示:深圳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62號)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深圳市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和工程施工、監理、建設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深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寶安、龍崗兩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本區內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施行。特區內由市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寶安、龍崗兩區分別由區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原材料、配合比、試塊強度等原始試驗記錄,并按月向市、區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二)每月不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選用的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劑等主要原材料以及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檢,并進行比對試驗。抽檢和比對試驗結果按月書面報市、區主管部門。
  
    (三)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和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報請市、區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條  深圳市水泥及制品協會是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社團組織,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協助市主管部門開展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拌混凝土生產管理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預拌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資質等級要求生產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應當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自行采購,設計、監理(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指定材料生產廠家。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強化對原材料的質量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攪拌站時,應當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按批進行驗收和檢驗,并作記錄,合格后才能使用。驗收和檢驗資料存檔備查。水泥、外加劑出現不合格時,應及時報市、區主管部門,并附相應的檢驗報告。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選用大型(年生產能力在100萬噸以上或單窯日生產能力2000噸以上)旋窯散裝水泥,禁止使用立窯水泥、小型旋窯水泥和袋裝水泥。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試驗室必須取得《深圳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資質證書》。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所有配合比、檢測報告必須由試驗室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技術標準、合同等的要求設計配合比,對其設計的配合比負責;應當通過系統試驗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配合比表要定期驗證或根據材料的變化隨時修正。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在抽檢預拌混凝土質量時,可以同時對配合比進行驗證,驗證結果報市、區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攪拌樓操作人員、材料員、試驗員等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攪拌樓計量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有關國家標準中的規定,并定期(每半年一次)由市法定計量檢定部門檢定。
  
    第三章  預拌混凝土的驗收和檢驗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專人,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出廠。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及生產單位應當在《預拌混凝土交接單》上會簽。驗收內容包括:
  
    (一)確認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和配合比。
  
    (二)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止)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規定時,應當退貨。
  
    (三)測定預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當征得監理(建設)單位同意后書面通知生產單位調整。
  
    (四)目測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建設)單位和生產單位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有見證取樣送檢,檢驗預拌混凝土的強度。取樣記錄由三方共同會簽。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氣量、氯化物總含量和特殊要求項目的取樣檢驗按合同約定進行。
  
    第十六條 判定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時,坍落度、拌合物質量以進場驗收結果為依據;強度以三方有見證取樣送檢的試塊強度為依據;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根據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不健全,人員、設備、管理不能滿足預拌混凝土生產要求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第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市主管部門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混凝土進場驗收不合格、試塊檢驗不合格以及配合比的設計存在問題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予以通報;因預拌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有關法規進一步處罰。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的澆筑、振搗和養護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存在未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取樣送檢或者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澆筑、振搗和養護等偷工減料行為的,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質量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因監理的失職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設監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站的質量監督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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