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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5-09-22  來源: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作者: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
核心提示:上海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本市預拌(商品) 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依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預拌(商品) 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訂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滲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或攪拌廠)經計量、拌制后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是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總站)負責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上海市鋼筋混凝土預制構件質量監督分站(以下簡稱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負責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預拌(商品) 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市建管辦頒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和《攪拌站生產準用證》,方可根據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組織生產。

    第六條 預拌(商品) 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組織生產,向建設工程提供合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并對其生產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負責。同時向使用單位提供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

    第七條 在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之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提供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攪拌站生產準用證及上海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每個月的5月之前,向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上報上一個月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統計表》。

    第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承擔下列任務時,應提前一周向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提交生產供應方案,方案應明確原材料供應、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技術、生產質量控制、生產組織協調等方面的保證措施。

    一、一次連續澆搗3000立方米以上混凝土;

    二、生產C50以上(含C50)混凝土;

    三、2個以上(含2個)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同時供應一個工程。

    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對生產企業提交的生產供應方案負責備案。

    第十條 每年一月份,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辦理本年度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填報《上海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市建管辦頒發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和《攪拌站生產準用證》;

    二、企業上年度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銷售報表;

    三、其他市質監總站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根據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申報的《上海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申報表》和提供的資料,根據企業的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情況,結合上年度企業生產質量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簽發《上海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列入質量監督范圍。

    第十二條 市質監總站和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對取得《上海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證書》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定期監督核驗和不定期動態監督檢查。市質監總站負責開展全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度質量業績考評工作。

    第十三條 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全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定期監督核驗,定期監督核驗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原材料質量檢驗評定;

    二、混凝土配合比質量檢驗評定;

    三、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檢驗評定;

    四、混凝土質量檢驗評定;

    五、質保資料檢查。

    定期監督檢驗根據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按《上海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檢驗評定暫行規定》進行,并簽發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檢驗評定報告,報市質監總站。定期監督核試驗的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

    第十四條 市質監總站會同市混凝土構件質監分站和定期監督核驗的基礎上,結合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實際情況和原材料及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狀況,不定期組織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和施工現場進行動態監督檢查,動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原材料的質量保證書和檢驗復試報告;

    二、原材料質量抽檢;

    三、混凝土生產過程質量控制;

    四、拌機秤量誤差檢查;

    五、混凝土拌合物質量 和混凝土強度抽檢。

    第十五條 定期監督核驗和不定期動態監督檢查均作為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度質量業績考評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六條 預拌(商品) 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度質量業績考評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一、優良標準如下:

    1.一年中未發生因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

    2.一年中監督核驗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

    3.一年中動態監督檢查合格率不小于95%(含95%),且動態監督檢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85分;

    4.混凝土試塊的抽檢強度必須95%以上達到設計強度,且混凝土試塊抽檢的最低強度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90%;

    5.企業質量監督制度健全,產品質量優良。

    二、合格標準如下:

    1.一年中未發生過固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工程嚴重質量事故及重大質量事故;

    2.一年中監督核驗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

    3.一年中動態監督檢查合格率不小于90%(含90%),且動態監督檢查的平均得分不小于70分;

    4.混凝土試塊的抽檢強度必須90%以上達到設計強度,且混凝土試塊抽檢的最低強度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90%;

    5.企業質量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產品質量穩定。

    三、考評達不到以上合格標準,即為不合格。

    第十七條 市質監總站每年將預拌(商品) 混凝土生產企業年度質量業績考證結果發文公告。

    第十八條 各區(縣) 建設工程質量監站在基管轄范圍內應加強對預拌(商品)混凝土澆搗現場的質量監督,發展問題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質監總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 依據《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市建管辦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7月1日之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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