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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2-02-0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廊坊市建設局
核心提示:廊坊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廊坊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砂石、水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或攪拌廠)經計量、拌制后出售,采用并通過專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 廊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廊坊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受廊坊市建設局委托負責具體實施,其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劑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抽檢,并到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對比試驗。抽檢和對比試驗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不良行為紀錄,并報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四)質量監督機構每年應將對商品混凝土企業檢查情況匯總后進行綜合評定,并將評定結果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企業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接受廊坊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監督管理,并持有效的資質證書到市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相應的質量監督備案手續。沒有質量備案或在動態監督中發現不達標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對外銷售。施工現場監理人員對無質量監督備案或監督站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達標企業生產的混凝土不予簽認,各施工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監督備案的商品混凝土。 

  第六條 為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確保工程主體結構質量,廊坊市區規劃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均應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應按核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材料、生產、設備、銷售四大臺帳。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資質等級要求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原材料進場的監管,所有原材料在進入攪拌站時,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驗收和檢驗,做到合格證、復試單對應,并有記錄,合格后方可使用。其中摻和料和外加劑等重要原材料應按規定送具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所有驗收和檢驗資料須存檔備查。

  第十條 水泥、外加劑出現不合格情況時,應及時上報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并附加相應的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質量穩定的旋窯生產的散裝水泥。禁止使用立窯水泥及袋裝水泥。

  第十二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必須通過法定計量部門的計量認證。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并設有專職技術(質量)負責人,主要人員變更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應將試驗任務量的30%對外送檢,到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委托合同應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施工企業委托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內容應詳細,包括混凝土強度等級、總量、粗骨料粒徑、坍落度,外加劑、水泥品種、早強要求、抗滲要求,并應提供初凝、終凝時間和混凝土供應速度要求。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主要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設備完好。攪拌樓計量設備的精度應滿足有關國家標準中的規定。計量器具除按有關規定及時委托計量部門進行檢定外,尚應做好企業的自檢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十五條 混凝土生產過程中,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應進行開盤鑒定,并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作為驗證混凝土配合比的依據,并存檔備查。混凝土的評定按國家標準執行。因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發生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材料員、試驗員、質檢員等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三章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驗收和檢驗

  第十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分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

  (一)出廠檢驗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專人,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的規定對出廠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坍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廠。

  (二)交貨檢驗

  交貨檢驗應有供需雙方代表參加,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見證取樣,按規定送至我市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建設)及生產單位應當在《預拌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分次記錄》上會簽。

  當坍落度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坍落度時,應征得建設(監理)單位同意后,通知生產企業調整。嚴禁施工企業通過加水方式增大混凝土坍落度,釀成質量事故的,將追究相關人員及企業的責任。

  第十九條 判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坍落度、拌和物質量以交貨檢驗結果為依據;強度以三方見證取樣送檢的標養試塊強度為依據;其它質量指標的判定由供需雙方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條 工程交工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方應按《河北省建筑工程技術資料管理規程》規定提供以下相應資料:
  (一)水泥品種、標號及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
  (二)骨料的種類和最大粒徑;
  (三)外加劑、摻合料的品種及摻量;
  (四)混凝土強度等級和坍落度;
  (五)混凝土配合比和標準試件強度;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通報批評、警告、罰金、停業整頓等處理,情節嚴重的提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未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的;
  (2)超越批準的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生產、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的;
  (3)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預拌商品混凝土驗收不合格的;
  (4)因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問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5)對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廊坊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廊坊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廊建[2004]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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