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工程的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確保全市建設工程質量,進一步提高靖江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據《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由專門運輸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至建設施工場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企業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市經信委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泰州市有關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攪拌砂漿等政策法規,配合市住建局,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二)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引導規范企業合理布局、健康有序發展,避免盲目投資造成資源浪費。
(三)負責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立項及投產前的備案材料,并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組織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支持和培育當地相關物流配送企業的建設。
第五條 市住建局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和建筑行業發展的要求,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施工現場和使用過程的質量監督。
(二)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定期公布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指導價格,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
(三)負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投標管理,對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的項目,要將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納入招投標范圍。
(四)負責并會同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環保、質監、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企業的生產、運輸、銷售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管理。設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向市住建局申請辦理企業專項試驗室核驗認定資格和企業資質等級,取得專項試驗室核驗認定資格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按照其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九條 鼓勵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嚴禁使用危險廢物。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要求的企業,可以向市經信委提出申請,經市有關部門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符合使用單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術要求,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預拌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I3—2005)及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并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和地方標準,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或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在使用前向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備案,并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原因,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三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適用下列規定:
(一)在編制概(預)算時,應當注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等相關要求;
(二)屬于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
(三)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等級;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六)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第十四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將相關費用納入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中。招標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向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的,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結算手續。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合同應明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供應數量、日期、相關要求和其他技術參數以及明確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條款。施工單位須將供需合同復印件送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第十七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符合文明施工要求,配備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和沖洗場地。
第十八條 市城管、交警部門對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進入禁行區域的散裝水泥專用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和混凝土輸送泵車,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提供通行方便,以保證建設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管理。運輸車輛應采取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不得將沖洗車輛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供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并向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300元/噸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市有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切實為推廣、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提供良好服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后,由專門運輸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至建設施工場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企業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市經信委及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泰州市有關發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攪拌砂漿等政策法規,配合市住建局,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二)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引導規范企業合理布局、健康有序發展,避免盲目投資造成資源浪費。
(三)負責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立項及投產前的備案材料,并報省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組織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支持和培育當地相關物流配送企業的建設。
第五條 市住建局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和建筑行業發展的要求,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施工現場和使用過程的質量監督。
(二)編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定期公布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指導價格,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
(三)負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投標管理,對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的項目,要將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納入招投標范圍。
(四)負責并會同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環保、質監、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預拌混凝土及預拌砂漿企業的生產、運輸、銷售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管理。設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向市住建局申請辦理企業專項試驗室核驗認定資格和企業資質等級,取得專項試驗室核驗認定資格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按照其相應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從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九條 鼓勵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嚴禁使用危險廢物。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要求的企業,可以向市經信委提出申請,經市有關部門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符合使用單位提出的其他特殊要求、技術要求,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的試驗報告單。預拌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混凝土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I3—2005)及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并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國家和地方標準,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的,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或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在使用前向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備案,并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原因,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三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適用下列規定:
(一)在編制概(預)算時,應當注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等相關要求;
(二)屬于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
(三)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等級;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
(五)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六)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第十四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將相關費用納入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中。招標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向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符合國家和省的規定的,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退結算手續。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合同應明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供應數量、日期、相關要求和其他技術參數以及明確貨款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有關條款。施工單位須將供需合同復印件送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
第十七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施工單位,應做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符合文明施工要求,配備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必要的停車和沖洗場地。
第十八條 市城管、交警部門對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進入禁行區域的散裝水泥專用車、預拌混凝土運輸車和混凝土輸送泵車,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提供通行方便,以保證建設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加強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管理。運輸車輛應采取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不得將沖洗車輛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供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并向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裝水泥量處以300元/噸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市有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切實為推廣、生產、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提供良好服務;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