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江西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條例》和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萍鄉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萍鄉市規劃城區內(含安源區城區、開發區、湘東區城區、新城區)新開工建設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其他縣城區規劃范圍內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待具備條件后確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時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核準,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種類型水泥的;
(二)施工現場50公里以內沒有散裝水泥供應的或者30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運輸工具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
(四)水泥使用總量不超過30噸的;
(五)工程建設項目混凝土累計使用總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三、按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預算和上報計劃時,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編制。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標文書。
四、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五、對違反本通告的由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辦公室根據萍鄉市人民政府令第56號令有關規定進行處罰:1.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2.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處以100元罰款或者按每噸袋裝水泥處以300元罰款。責任屬于施工單位的,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