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市場行為,提升社會誠信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住建部、住建廳關于建立企業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自律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依法取得資質從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和銷售的會員企業。
第三條 南通市散裝水泥與預拌混凝土協會負責全市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自律的日常監管工作,著重落實行業政策,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規定和職業道德準則,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運行和產品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第四條 協會是政府部門的助手,應當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同時,協會也是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協調各方關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行為
第五條 凡從事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企業,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核發的《企業備案證書》(砂漿企業),配備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人員和設備。
第六條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資質等級的規定和工商營業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砂漿企業備案證書》的,不得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第七條 企業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砂漿企業備案證書》。
第八條 企業改變名稱、辦公地址、生產場所、法人代表、技術或財務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和隸屬關系等,應當及時到資質審查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所有須持證上崗人員,均需到本協會進行登記備案。凡有人員變動的,應及時通報本協會。
第九條 企業應積極配合資質審查等管理部門的年度核查工作。
本協會有義務將企業市場信用等情況,及時反饋至相關管理部門。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條 本協會協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和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應認真遵守《南通市市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暫行管理辦法》(通質監〔2007〕9號),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因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造成質量爭議的,相關責任單位應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質量鑒定,并對質量責任方進行裁定。質量鑒定結果需同時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第四章 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辦公區、生產場所、原材料堆場、停車場、生活場所等管理規范、整潔有序、環境良好。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有計劃和記錄,辦公及生產場所危險處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有安全應急預案措施,安全防護、安全用電、安全消防措施達標,運輸車輛自覺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安全行駛,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基礎管理工作,文檔、生產、檢測、銷售、安全等臺帳資料齊全規范。全面、及時、準確的上報各類統計數據和報表。
第十七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健全勞動保障機制,不克扣、拖欠員工工資,抓好員工的教育培訓,堅持持證上崗,切實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市場管理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與使用單位應簽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合同,合同條款應符合《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合同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有效。所簽合同按月到本協會(混凝土專業委員會或各縣﹝市﹞協會)備案。
合同簽訂后,供需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企業應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行業職業道德,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以一流的質量和優質的服務,按合同約定的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供銷任務,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十九條 自覺維護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市場的正常秩序。企業之間應建立“既是競爭對手,又是合作伙伴”的正常關系,加強交流與合作,以自身優勢(質量、服務、誠信)參與競爭。不得對同行進行中傷和詆毀;不以行賄、回扣、圍標、串標、買標、賣標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不隨意提價、抬價,不高估冒算,損害業主利益;不相互殺價、盲目壓價和降價,不以合同外讓利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弄虛作假,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自覺抵制不合格、低標準的產品用于工程;按工程計劃供貨,不得影響工程進度,不違反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偷稅、漏稅、逃稅,損公肥私牟利;文明生產、文明施工,不擾民、不污染公共場地和設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 各企業應自律經營行為,精誠團結,相互合作,在遇有設備或原材料供應等發生困難時,企業之間應鼎力協作,互相幫助,維護行業信譽。
第二十一條 遵守一個工程或一個標段只發生一個合同的原則,對于已簽訂合同或正在供貨的工程,其他企業不得介入;因工程拖欠貨款發生爭議時,其他企業不得向發生爭議的工程供貨;因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配套服務等原因發生的爭議,且供需雙方協商未果時,其他企業不得向發生爭議的工程供貨。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誠信優良企業”考評制度,對質量高、服務好、誠信經營、用戶滿意度高的優勝企業予以表彰、授牌,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建立事故和不良行為登記備案制。凡是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應及時報本協會登記備案。發現有任何不良行為(資質、承攬業務、工程質量、工程安全、人員工資等方面),本協會均要進行記錄、登記,并將登記、備案及其他有關記錄提供給相關的政府部門,作為企業資質升級、年度核查和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協會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行業內部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實行保證金處理制度。每個會員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防違規保證金,對違規企業實行經濟懲戒。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第五至第九條的,報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撤銷資質;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的,依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條的,依照相關法規及省、市行規,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內部通報、曝光、取消評優資格、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停業整頓直至撤銷資質;有違規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 建立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和個人對企業違法、違規等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513-85333092、85333095、83517047。
各縣(市)可向所在縣(市)混凝土協會或散裝水泥辦公室舉報,也可直接向市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意見由南通市散裝水泥與預拌混凝土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推進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發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市場行為,提升社會誠信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住建部、住建廳關于建立企業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自律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依法取得資質從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和銷售的會員企業。
第三條 南通市散裝水泥與預拌混凝土協會負責全市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行業自律的日常監管工作,著重落實行業政策,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健全自律性管理規定和職業道德準則,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運行和產品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市場秩序。
第四條 協會是政府部門的助手,應當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同時,協會也是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協調各方關系,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行為
第五條 凡從事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企業,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核發的《企業備案證書》(砂漿企業),配備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人員和設備。
第六條 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資質等級的規定和工商營業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無《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砂漿企業備案證書》的,不得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
第七條 企業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砂漿企業備案證書》。
第八條 企業改變名稱、辦公地址、生產場所、法人代表、技術或財務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和隸屬關系等,應當及時到資質審查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所有須持證上崗人員,均需到本協會進行登記備案。凡有人員變動的,應及時通報本協會。
第九條 企業應積極配合資質審查等管理部門的年度核查工作。
本協會有義務將企業市場信用等情況,及時反饋至相關管理部門。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條 本協會協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和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和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應認真遵守《南通市市區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暫行管理辦法》(通質監〔2007〕9號),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因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造成質量爭議的,相關責任單位應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行質量鑒定,并對質量責任方進行裁定。質量鑒定結果需同時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第四章 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應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辦公區、生產場所、原材料堆場、停車場、生活場所等管理規范、整潔有序、環境良好。
第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有計劃和記錄,辦公及生產場所危險處應設立安全警示標志,有安全應急預案措施,安全防護、安全用電、安全消防措施達標,運輸車輛自覺按照道路交通法規安全行駛,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基礎管理工作,文檔、生產、檢測、銷售、安全等臺帳資料齊全規范。全面、及時、準確的上報各類統計數據和報表。
第十七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健全勞動保障機制,不克扣、拖欠員工工資,抓好員工的教育培訓,堅持持證上崗,切實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市場管理
第十八條 生產企業與使用單位應簽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供應合同,合同條款應符合《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合同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有效。所簽合同按月到本協會(混凝土專業委員會或各縣﹝市﹞協會)備案。
合同簽訂后,供需雙方必須認真履行。企業應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行業職業道德,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以一流的質量和優質的服務,按合同約定的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供銷任務,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十九條 自覺維護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市場的正常秩序。企業之間應建立“既是競爭對手,又是合作伙伴”的正常關系,加強交流與合作,以自身優勢(質量、服務、誠信)參與競爭。不得對同行進行中傷和詆毀;不以行賄、回扣、圍標、串標、買標、賣標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不隨意提價、抬價,不高估冒算,損害業主利益;不相互殺價、盲目壓價和降價,不以合同外讓利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弄虛作假,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自覺抵制不合格、低標準的產品用于工程;按工程計劃供貨,不得影響工程進度,不違反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偷稅、漏稅、逃稅,損公肥私牟利;文明生產、文明施工,不擾民、不污染公共場地和設施,不侵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條 各企業應自律經營行為,精誠團結,相互合作,在遇有設備或原材料供應等發生困難時,企業之間應鼎力協作,互相幫助,維護行業信譽。
第二十一條 遵守一個工程或一個標段只發生一個合同的原則,對于已簽訂合同或正在供貨的工程,其他企業不得介入;因工程拖欠貨款發生爭議時,其他企業不得向發生爭議的工程供貨;因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配套服務等原因發生的爭議,且供需雙方協商未果時,其他企業不得向發生爭議的工程供貨。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誠信優良企業”考評制度,對質量高、服務好、誠信經營、用戶滿意度高的優勝企業予以表彰、授牌,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 建立事故和不良行為登記備案制。凡是發生質量或安全事故,應及時報本協會登記備案。發現有任何不良行為(資質、承攬業務、工程質量、工程安全、人員工資等方面),本協會均要進行記錄、登記,并將登記、備案及其他有關記錄提供給相關的政府部門,作為企業資質升級、年度核查和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協會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在行業內部進行通報。
第二十五條 實行保證金處理制度。每個會員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防違規保證金,對違規企業實行經濟懲戒。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第五至第九條的,報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撤銷資質;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第十二條的,依據《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意見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條的,依照相關法規及省、市行規,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內部通報、曝光、取消評優資格、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停業整頓直至撤銷資質;有違規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 建立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和個人對企業違法、違規等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0513-85333092、85333095、83517047。
各縣(市)可向所在縣(市)混凝土協會或散裝水泥辦公室舉報,也可直接向市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意見由南通市散裝水泥與預拌混凝土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