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暫行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的正式確立,體現了招標投標業界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愿望和要求。
制定背景
為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要求,從2006年開始,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著手開展相關工作。2007年印發的《關于印發貫徹落實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國家發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據此,國家發改委在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以及市場主體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暫行辦法》。
主要對象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適用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進行公告。具體來說,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取消在一定時期內的投標資格、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等。公告的基本內容包括:被處理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公告部門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基本程序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
《暫行辦法》對公告記錄更正程序作出了規定,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時,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
《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逐步實現互聯互通、互認共用,條件成熟時應建立統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
制定背景
為健全招標投標失信懲戒機制,推動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要求,從2006年開始,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著手開展相關工作。2007年印發的《關于印發貫徹落實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國家發改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據此,國家發改委在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以及市場主體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了《暫行辦法》。
主要對象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公告制度適用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行為所作行政處理決定的記錄進行公告。具體來說,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取消在一定時期內的投標資格、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準等。公告的基本內容包括:被處理招標投標當事人名稱(姓名)、違法行為、處理依據、處理決定、處理時間和處理機關等。公告部門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基本程序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
《暫行辦法》對公告記錄更正程序作出了規定,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時,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并告知申請人。
《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應逐步實現互聯互通、互認共用,條件成熟時應建立統一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