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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監督實施細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8-1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核心提示:上海市基坑工程監督實施細則

滬建安質監[2008]第065號 

上海市基坑工程監督實施細則

  一、一般規定

  1、為加強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監督管理,保證基坑工程和周邊環境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本監督細則適用于本市基坑開挖深度超過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基坑工程監督工作。

  基坑工程監督內容包括支護結構(含邊坡)、基底加固、支撐體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開挖和監測等。

  2、基坑工程報監后,監督機構應根據基坑工程的規模和等級確定符合條件的主監員負責監督工作。主監員應根據國家及上海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針對基坑工程的規模和特點,編制基坑工程監督方案,將基坑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作為監督重點,明確監督內容、監督方法,使基坑工程的處于受控狀態。基坑工程監督方案應在首次監督工作會議上向工程建設參與各方公布。

  3、基坑工程的監督采用節點驗收監督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基坑工程一般情況下以下監督控制點應到場監督:①基坑開工前、②基坑開挖前、③基坑開挖過程中的巡查、④基坑工程發生險情的到場監督和質量事故的處理、⑤基礎施工至±0.00及支撐結構已拆除、逆作法施工時底板全部完成。

  對開挖深度大于等于3米且小于5米的基坑工程,基坑開挖過程中的巡查可視具體情況簡化處理。

  4、基坑工程監督過程中,要加大對責任主體行為和基坑實體質量的檢查力度,掌握施工動態,落實整改消項,消除事故隱患,減少事故的發生。

  二、基坑工程開工前的監督

  基坑工程開工前,監督機構對責任主體的下列行為作檢查重點:

  1、建設單位

  ①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等有關手續;

  ②建設單位對基坑工程的現狀、相鄰設施、相鄰工程及管網的情況的調查、處理和移交交底情況;

  ③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的發包;

  ④圖紙會審、勘察設計交底、設計變更等;

  ⑤深基坑工程事故(險情)的應急處置預案;

  2、勘察、設計單位

  ① 單位資質、人員資格;

  ② 勘察設計交底及變更;

  3、施工單位

  ①單位資質、人員資格(項目管理人員的資格、特殊工種上崗證等);

  ②分包單位資質及總包對分包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

  ③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的制定與審批;

  ④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執行;

  ⑤建筑材料、構配件、(大型)設備和預拌混凝土等的檢驗;

  ⑥安全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

  ⑦場地布置和安全設施的落實情況。

  ⑧對工程潛在風險的辨識和分析,應急預案的編制。

  4、監理單位

  ①單位資質、人員資格;

  ②監理單位對總監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監理人員配備及總監變更手續;

  ③監理規劃、監理細則及監理旁站方案;

  ④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預拌混凝土進場時的驗收;

  5檢測、監測單位

  ①單位資質、人員資格;

  ②檢測、監測方案;

  三、基坑工程開挖前監督

  基坑開挖前,需對以下行為和實體做重點檢查:

  ①勘察設計交底、設計變更的落實情況;

  ②設計、施工方案的審批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的落實情況;

  ③開挖、堵漏方案的討論和向下交底的情況;

  ④各分包單位資質和人員資質的審查情況;

  ⑤人員、機械、支撐的到位情況;

  ⑥卸土點落實及途徑手續的辦理情況;

  ⑦挖土、支撐協同的現場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

  ⑧應急預案的落實,現場搶險設備、材料、人員的落實;

  ⑨監測點的布置和初始值的測取;

  ⑩遠程監控管理系統的建立和信息上傳情況;

  ⑾圍護結構施工階段遺留問題的解決情況;

  ⑿圍護結構和圈梁完成情況,是否已達到設計強度;

  ⒀地基處理完成情況,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⒁立柱樁的完成情況,檢測情況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⒂降水、降壓是否已滿足設計施工工況;

  ⒃施工現場排水措施的落實情況;

  ⒄坑邊堆土堆物和額外荷載情況;

  ⒅周邊建構筑物、道路、管線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⒆相關質量保證資料齊全;

  ⒇設計及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基坑工程開挖過程的巡查

  對于開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開挖工期超過1個月的基坑工程,在基坑開挖過程中,監督機構應進行每月不少于1 次的巡查。巡查重點為:

  ①土方開挖是否符合施工方案,放坡、作業平臺設置是否規范;

  ②土方開挖與排水、降水之間的協作、協調工作;

  ③土方施工中的測量記錄,測量點位的保護措施;

  ④圍護結構的滲漏情況,堵漏處理措施到位情況;

  ⑤圍護結構變形情況,防止過大變形的措施;

  ⑥支撐的布置位置和時機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⑦支撐與圍檁、圍護之間節點的處理;

  ⑧支撐的偏差、系桿的布置情況;

  ⑨逆作板的實體質量和節點處理情況;

  ⑩排水、降水措施是否到位,降壓是否滿足設計施工需要;

  ⑾降水監測是否到位,降壓的現場管理制度是否落實;

  ⑿監測點的布置和保護措施是否到位;

  ⒀監測報表、監測報警制度的落實情況;

  ⒁上下通道符合規范要求;

  ⒂臨時用電情況;

  ⒃臨邊防護措施的到位情況;

  ⒄坑邊堆土堆物和額外荷載情況;

  ⒅基坑作業環境,立足點、隔離防護措施、通風照明設施;

  ⒆現場落手清、周邊圍擋牢固、整潔、美觀;

  ⒇現場道路平整、無積水、無污泥及便民措施;

  (21)污泥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22)監理單位履行規定的義務情況。

  五、基坑工程驗收監督

  基坑工程的驗收通過指基坑工程作為臨時性工程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已無危害;或作為主體工程的一部分,其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可開展下道工序的施工。

  1、基坑工程驗收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已完成設計及合同約定的內容;

  ②施工技術資料及驗收資料完整;

  ③基礎施工至±0.00或全部支撐結構拆除;

  ④檢測、監測結果符合要求、資料完整;

  ⑤基坑出現的質量事故、周邊受影響的投訴糾紛已處理完畢。

  2、基坑工程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測、檢測等單位參加,應形成驗收記錄。

  3、基坑工程驗收3個工作日前,應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工程資料核查意見、參加驗收人員的名單書面通知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機構對驗收的條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標準、事故及投訴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規行為的,責令改正。

  六、基坑工程發生險情的監督和事故處理

  1、基坑發生險情是指基坑發生了局部的輕微損壞,若不處理將導致質量事故發生的事件,或造成了基坑周邊環境所不允許的影響但尚未達到質量事故標準的事件。基坑發生險情后,監理單位應在8小時內向監督機構報告,監督機構第一時間派遣相關人員現場,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險情信息的收集;

  ②發生險情的原因初步判斷;

  ③督促有關單位實施搶險,防止險情故進一步擴大;

  ④參與搶險措施技術方案的討論,督促搶險措施的落實;

  ⑤傳達或提出有關的要求,制止冒險行為;

  ⑥掌握險情的發展動態并及時向市總站匯報險情具體情況;

  2、基坑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后,建設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通知所報監的監督站和市總站,質量事故的處理參照本市有關文件執行。

  七、其他

  1、基坑工程監督的詳細技術要點按相關規范執行。

  2、單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細則執行。附建式民防工程由工程受監的房建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按本細則執行。

  3、本細則由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4、本實施細則從2008年9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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