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環保部網站消息,根據2013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和日常督查情況,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啤酒有限責任公司等11家企業在污水處理、脫硫脫硝設施建設和運行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環保部決定對其掛牌督辦,責令限期整改。
環保部指出,根據有關規定,環保部決定,對山西晉城沁澤焦化有限公司、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通海污水處理廠、浙江省嘉興市桐鄉第二污水處理廠(桐鄉申和水務有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景德鎮市樂平凱發新泉污水處理廠、山東信發集團、河南省三門峽市污水處理廠、廣東汕頭萬豐熱電有限公司、貴州茅臺酒廠集團啤酒有限責任公司、西安熱電有限責任公司、陜西龍門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掛牌督辦(督辦要求見附件),責令限期整改。
環保部要求,對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提請監察機關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有關地方和企業應按照要求抓緊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改進措施,按期整改到位。相關省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監管督辦,處理情況和整改進展及時報送我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應加強督察核查,在規定期限結束后及時將整改完成情況報送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