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
根據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和《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禁現”工作,商務部擬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禁現”工作進行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列入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127個城市。
二、檢查內容
(一)結合各地制定的各項相關配套政策規章情況,檢查“禁現”工作部署情況,總結推廣各地推進“禁現”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進措施。
(二)“禁現”工作總體進展及本地預拌砂漿生產、物流及保障供應等情況。
(三)落實“禁現”工作監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預拌砂漿應用情況。
(四)隨機抽查建筑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執行情況。
(五)抽檢預拌砂漿產品質量。
三、組織實施
2012年9月底前,各地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上述檢查內容進行自查;2012年10-12月,由商務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單位成立區域性專項檢查小組,分別對“禁現”城市進行抽查,重點是第一批“禁現”城市和省會城市。
四、檢查要求
(一)由“禁現”城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向檢查組匯報本地貫徹落實國家“禁現”有關政策和進展情況,并提供相關書面材料。
(二)“禁現”城市有關部門提供已通過建筑施工圖審查及符合施工進度要求的在建項目清單,供檢查組抽查。被抽查的工程項目須現場抽樣檢測預拌砂漿。
(三)各省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要認真組織填寫《使用預拌砂漿情況表》,并于2012年9月28日前匯總報商務部(流通發展司)。
五、檢查結果處理
(一)檢查組向省級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反饋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二)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將對全國“禁現”專項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聯系人:流通發展司 李嘉建
電 話:010-85093766
傳 真:010-85093775
郵 箱:ltwuliu@mofcom.gov.cn
附件:
使用預拌砂漿情況表.doc
商務部辦公廳
2012年7月11日
根據商務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6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和《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禁現”工作,商務部擬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禁現”工作進行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列入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127個城市。
二、檢查內容
(一)結合各地制定的各項相關配套政策規章情況,檢查“禁現”工作部署情況,總結推廣各地推進“禁現”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進措施。
(二)“禁現”工作總體進展及本地預拌砂漿生產、物流及保障供應等情況。
(三)落實“禁現”工作監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預拌砂漿應用情況。
(四)隨機抽查建筑工程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執行情況。
(五)抽檢預拌砂漿產品質量。
三、組織實施
2012年9月底前,各地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上述檢查內容進行自查;2012年10-12月,由商務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單位成立區域性專項檢查小組,分別對“禁現”城市進行抽查,重點是第一批“禁現”城市和省會城市。
四、檢查要求
(一)由“禁現”城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向檢查組匯報本地貫徹落實國家“禁現”有關政策和進展情況,并提供相關書面材料。
(二)“禁現”城市有關部門提供已通過建筑施工圖審查及符合施工進度要求的在建項目清單,供檢查組抽查。被抽查的工程項目須現場抽樣檢測預拌砂漿。
(三)各省級散裝水泥辦公室要認真組織填寫《使用預拌砂漿情況表》,并于2012年9月28日前匯總報商務部(流通發展司)。
五、檢查結果處理
(一)檢查組向省級散裝水泥主管部門反饋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二)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將對全國“禁現”專項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聯系人:流通發展司 李嘉建
電 話:010-85093766
傳 真:010-85093775
郵 箱:ltwuliu@mofcom.gov.cn
附件:

商務部辦公廳
20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