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1955年翻譯出版了蘇聯《地震區建筑規范》,1956年編制了第一個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未正式使用。1957年提出了新的中國地震烈度表,在哈爾濱召開全國抗震結構學術討論會,部分論文1958年發表于土木工程學報。國家建委委托土木建筑研究所負責主編我國抗震設計規范。1959年提出了我國第一個抗震設計規范草案,內容包括房屋、道橋、水壩、給排水等多種土建工程學科,并為設計單位試用,此草案參考了1957蘇聯CH-8-5 7規范。同年,國家建委撤銷,此草案被擱置。
1962年土木建筑研究所改名為工程力學研究所,國家建委重新恢復并責成工程力學所重新主編我國抗震規范,參加編制的單位還有中國科學院地球物理所、建筑工程部西北工業設計院、給排水設計院、鐵道部第一設計院,水電部水利科學研究院等。1964年提出我國第二個抗震設計規范草案“地震區建筑設計規范(草案稿)",該規范中不再包括水工結構部分,但除建筑物部分外,還包括給排水、農村房屋、道橋等。此規范有如下特點:與1 9 5 9年草案相同,由于無成熟的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只采用若干重要城市的基本烈度作參考;廢棄了1959年草案中按蘇聯經驗采用的場地烈度概念,對場地影響不采用調整烈度的方式去處理,而采用調整反應譜的方法,這一方法的引入要早于美國和日本十幾年后;改變了1 9 5 9年草案中將場地分為三類的單純宏觀方法,而采用多物理指標法分為四類;將1959年草案中的地震系數kc改寫為C與k兩個系數的乘積Ck,使地震系數k明確表示實際地震動,即k=amax/g,amax為地震最大水平或豎向加速度;而用結構系數C明確表示結構非彈性反應的影響,隨結構類型而異,變化于1/3到1之間;采用兩種公認的方法,即等效靜力法與反應譜法;對下述結構應計算豎向地震力:穩定性依賴于自重維持的結構,如重力壩與擋土墻;位于高烈度區(震中區)的以自重為主要荷載的結構,如大跨橋梁與屋蓋結構;根據國內實測結果與理論研究,給出了多層磚石房屋、多層鋼筋混凝土樓房、壩、橋墩、煙囪與高架塔的自振周期計算公式。
1970年國家建委重新組織建筑科學研究院等單位主編我國建筑抗震規范,1972年提出了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規范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并于1974年出版了我國第一部正式批準的抗震規范《工業與民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ll-74(試行)》,此規范僅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筑部分,不包括給排水與道橋等。該規范繼承了1 96 4年規范草案中關于按場地土壤調整反應譜的規定,不用場地烈度一詞,但改場地土為三類;同時,根據我國近十余年地震現場經驗,提出了砂土液化判別公式。1978年根據海城、唐山地震震害經驗,對1974版規范進行了修改,正式出版了《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ll-78》。
1977年由建筑科學研究院主編《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鑒定標準TJ22-77》正式批準試行。這是我國第一個正式批準試行的抗震鑒定標準,在國際上也是首創,其中包括多層磚房、內框架房屋、單層鋼筋混凝土廠房、多層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單層空曠房屋與單層磚柱廠房、舊式木房、磚木房屋、農村房屋、煙囪與水塔等。
1982年由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主編,考慮對《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ll-78》進行修訂,并于1987年完成《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的送審稿,1989年由建設部批準,1990年正式實施。這一規范的主要特點是:采用了以概率可靠度為基礎的三水準(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兩階段(小震下得截面抗震驗算和大震下的結構變形驗算)的抗震設計思想;提出了6度區的建筑抗震設防的要求;提出了建筑的重要性分類概念,以基本烈度和建筑重要性分類共同確定設防標準;采用了4類場地分類,并在地震作用計算中考慮了遠近震的影響;在地震作用計算方法中增加了結構時程分析法作為補充計算,同時,還考慮了扭轉和豎向地震效應的計算;在截面承載力驗算中引入了抗震調整系數,取代了TJ11-78的總安全系數和結構系數。
1994年由于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開始了《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修訂的準備工作,并于1997年7月通過了修訂大綱,全面開始修訂工作。2001年4月,最終完成了《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的報批稿。2001年7月建設部正式批準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這一規范。與GBJ11-89規范相比,GB50011-2001規范的主要改進之處在于:在抗震設防依據上取消了設計近震、遠震的概念,代之以設計地震分組概念;提出了長周期和不同阻尼比的設計反應譜;增加了結構規則性定義,并提出了相應的抗震概念設計;新增加了若干類型結構的抗震設計原則。
美國
在美國,結構抗震設計規范可以追述到上世紀二三十年代。1929年,太平洋沿岸房屋管理局(the Pacific Coast Building Officials),即后來的ICBO(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在第一版統一建筑規范(Uniform Building Code,簡稱UBC)的附錄中以非強制性條文的形式,給出了第一套綜合性抗震設計方法。在這本早期的規范中,包含了地震區劃、結構細部設計以及側向抵抗力等今天規范仍然使用的基本概念。1933年的加州Long Beach地震后,加利福利亞政府采取了Field法案和Riley法案,對建筑抗震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20世紀40年代末期,加州大學的一些研究者開始與加州工程師協會(Structural Engineers Association of California, SEAOC)的成員開展合作,致力于地面運動及結構動力效應的研究。1952年,SEAOC與ASCE(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聯合發布了一個報告,將反應譜原理引入了地震工程領域。1960年,SEAOC對這一報告進行了擴充,發布了第一版的《推薦側向力條文及評注》(Recommended Lateral Force Provisions and Commentary),即通常所謂的藍皮書(Blue Book)。后來在SEAOC地震學分會的努力下,經周期性的修改與再版,藍皮書已成為UBC及其它規范中抗震條文的資料來源。在藍皮書中,明確提出了建筑的三級性能標準:1)允許建筑抵抗較低水準的地震動而不破壞,2)在中等水平地震動作用下主體結構不會破壞,但非結構構件會有一些破壞,3)在強烈地震作用下,建筑不會倒塌,確保生命安全。這些基本性能目標作為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基本原則一直沿用至今。
1960年的藍皮書概括總結了當時地震工程界的理論成果與實際經驗。在此后的一段時間內,以藍皮書為基礎的UBC規范保持了相對的穩定。然而,1971年2月的San Fernando地震造成的大范圍破壞,令工程師們大為震驚。根據這次地震震害教訓,UBC規范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提高了設計內力的水準;對重要的結構,特別是涉及公共健康與安全的建筑,采取了更加保守的標準;在高烈度地震,對混凝土結構的延性構造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盡管SEAOC根據San Fernando地震的教訓,在1973 UBC和1976 UBC中采取了很多改進措施,但非常顯然的是,人們需要對過去的抗震設計方法進行認真的回顧和徹底的審視。為此,SEAOC專門組織了一個應用技術委員會(Applied Technology Council, ATC),負責籌集資金,指導焦點問題的研究與探討,目的在于改進建筑抗震設計方法。在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的資助下,ATC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大批著名的地震工程研究者以及有實踐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來開展這項研究工作,最終發布了影響深遠的成果報告ATC 3-06。在這一報告中,引入了線性動力分析方法,并且第一次嘗試性的對結構抗震設計的風險水準進行了量化。ATC 3-06明確提出,規范設計的目的應該是在平均重現期475年地震作用下結構應能確保生命安全。ATC 3-06的這一建議在1988 UBC中已被正式采用。
到上世紀70年代中期,人們已清楚地意識到,地震已不僅僅是加州的麻煩,在美國地其他地區也會發生San Fernando地震那樣的大地震,于是便有了NEHRP(National Earthquake Hazards Reduction Program)的產生。20世紀80年代,NEHRP提出了許多重要的目標,包括制定和應用工程抗震的國家標準、研制對現有危險房屋進行風險識別和減輕風險的方法等。共有四家聯邦機構參與了NEHRP計劃,其中美國地質調查局USGS(United State Geologic Survey)負責強地面運動特征的研究,NSF和NIST(National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分別負責資金和技術支持,而FEMA(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則負責領導制定作為規范基礎和實踐標準的指導性文件。
FEMA的研發計劃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即研制可用于減輕現有建筑地震風險的使用工具以及制定全國范圍可用的新建建筑規范。如前所述,UBC規范是在SEAOC推薦條文的基礎上制定的,雖然根據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第一手的震害資料,UBC進行了不斷的更新與改進,但是它基本上只用于美國西部地區。在美國中部及東北部地區,使用的是由BOCA制定的規范,而在美國東南部地區則主要使用SBCCI制定的規范。需要說明的是,BOCA和SBCCI的規范均采用了ANSI-58.1(即后來的ASCE 7)等國家規范的推薦條文;而在1995年以前,ANSI/ASCE規范的抗震設計條文均是以早期的UBC為基礎的,并沒有包括1971年San Fernando地震后UBC規范的一些重大改進。
在FEMA的資助下,為了制定所謂的NEHRP Provisions,BSSC(Building Seismic Safety Council)在全國范圍內召集工程技術人員、企業和學術機構的代表,組成了條款更新委員會PUC(Provisions Update Council),并于1985年發布了第一版NEHRP Provision。以后為了和模式建筑規范的再版周期相適應,BSSC每3年都會對NEHRP Provisions進行更新和再版。但是,最初的1985和1988兩個版本的NEHRP Provisions并沒有被任何模式規范所采用,直到1993年,ASCE 7基于1991 NEHRP Provisions進行抗震條款修改時,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觀。后來,BOCA和SBCCI規范進行修改時均采用了ASCE 7的抗震條款。當時,ICBO也曾考慮采用NEHRP Provisions,但是一項研究表明:按照UBC規范進行設計的結構完全能滿足NEHRP Provisions的要求,因此,ICBO最終還是沒有采用NEHRP Provisions。
盡管有證據表明UBC和NEHRP Provisions是相當的,但是關于這一點的真實性在地震工程界仍然存在很大爭議。1995年,上述三本規范的編制機構決定成立一個聯合會,即國際規范協會ICC(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負責制定一套單一的模式建筑規范,以取代過去三家機構的各自規范。ICC的初衷是想利用BOCA、ICBO和SBCCI的規范中各自最好的部分組成一本新的規范在2000年發布。但是,由于作為BOCA和SBCCI規范基礎的1991 NEHRP Provisions在2000年時可能會過時,而且在其中也沒有考慮1989年Loma Prieta、1994年Northridge以及1995年Kobe等地震的震害教訓和啟示,同時,它也沒有考慮最新的地震危險性分析結果。
鑒于此,ICC、BSSC、SEAOC以及ASCE等機構達成了一個非正式協議,幾家機構將合作編制1997 NEHRP Provisions,并將其作為2000 IBC規范的基礎。為此,SEAOC首先解決了1997 UBC的改進問題:采用了以強度理論為基礎的設計方法,吸取了Northridge和Kobe等地震震害的教訓,考慮近場效應修改了地面運動模型。與此同時,參與BSSC PUC計劃的SEAOC成員也將上述建議帶到了1997 NEHRP Provisions 中;此外,1997 NEHRP Provisions還采用了USGS最新的地震參數區劃圖,增加了組合結構體系以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相關規定。
1997 UBC和1997 NEHRP Provisions與之前的版本相比,最大的改進之處就在于:引入了新的場地效應系數、采用了新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改進了主體結構與材料相關的設計條文。
2000年,以1997 NEHRP Provisions為基礎的2000 IBC規范正式發布實施,取代了UBC、BOCA和SBCCI等規范,從而使美國的新建建筑規范達到了統一。以后,為了和模式建筑規范的再版周期相適應,ICC每3年對IBC規范進行一次更新和再版,于是便有了2003 IBC(以后稱為IBC-2003)的產生。
與制定新建建筑的設計規范相比,制定既有建筑的評估與加固方法則要面臨著完全不同甚至更為嚴峻的挑戰。在1980年以前,人們很少對既有建筑進行評估或加固。當需要進行評估或加固時,一般是按現行規范(用于新建建筑設計)的標準進行的。這樣做的結果就是結構加固的代價太高,而且也不可靠。因為現行規范對結構側向強度的要求是在假定結構具有一定的規則性和延性的基礎上的,而對于既有的危險建筑來說,一般都不會具有這樣的規則性和結構延性的。
在NSF的資助下,ATC開展了ATC 14項目研究計劃,提出了對既有建筑進行風險評估的標準方法。后來,在FEMA的繼續資助下,這一方法在ATC 22、FEMA178以及FEMA310中得到不斷的修改和擴充。然而,盡管這些報告提供了完整的建筑風險識別方法,但是它們并沒有提供相應的加固方法。為了彌補這一缺憾,FEMA與ATC、BSSC以及ASCE等機構開展合作,最后發布了第一本真正意義上的基于性能抗震設計規范FEMA273。與此同時,ATC也發布了一本類似的、用于混凝土結構加固的ATC-40報告。
1955年翻譯出版了蘇聯《地震區建筑規范》,1956年編制了第一個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未正式使用。1957年提出了新的中國地震烈度表,在哈爾濱召開全國抗震結構學術討論會,部分論文1958年發表于土木工程學報。國家建委委托土木建筑研究所負責主編我國抗震設計規范。1959年提出了我國第一個抗震設計規范草案,內容包括房屋、道橋、水壩、給排水等多種土建工程學科,并為設計單位試用,此草案參考了1957蘇聯CH-8-5 7規范。同年,國家建委撤銷,此草案被擱置。
1962年土木建筑研究所改名為工程力學研究所,國家建委重新恢復并責成工程力學所重新主編我國抗震規范,參加編制的單位還有中國科學院地球物理所、建筑工程部西北工業設計院、給排水設計院、鐵道部第一設計院,水電部水利科學研究院等。1964年提出我國第二個抗震設計規范草案“地震區建筑設計規范(草案稿)",該規范中不再包括水工結構部分,但除建筑物部分外,還包括給排水、農村房屋、道橋等。此規范有如下特點:與1 9 5 9年草案相同,由于無成熟的全國地震烈度區劃圖,只采用若干重要城市的基本烈度作參考;廢棄了1959年草案中按蘇聯經驗采用的場地烈度概念,對場地影響不采用調整烈度的方式去處理,而采用調整反應譜的方法,這一方法的引入要早于美國和日本十幾年后;改變了1 9 5 9年草案中將場地分為三類的單純宏觀方法,而采用多物理指標法分為四類;將1959年草案中的地震系數kc改寫為C與k兩個系數的乘積Ck,使地震系數k明確表示實際地震動,即k=amax/g,amax為地震最大水平或豎向加速度;而用結構系數C明確表示結構非彈性反應的影響,隨結構類型而異,變化于1/3到1之間;采用兩種公認的方法,即等效靜力法與反應譜法;對下述結構應計算豎向地震力:穩定性依賴于自重維持的結構,如重力壩與擋土墻;位于高烈度區(震中區)的以自重為主要荷載的結構,如大跨橋梁與屋蓋結構;根據國內實測結果與理論研究,給出了多層磚石房屋、多層鋼筋混凝土樓房、壩、橋墩、煙囪與高架塔的自振周期計算公式。
1970年國家建委重新組織建筑科學研究院等單位主編我國建筑抗震規范,1972年提出了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規范草案,廣泛征求意見,并于1974年出版了我國第一部正式批準的抗震規范《工業與民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ll-74(試行)》,此規范僅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筑部分,不包括給排水與道橋等。該規范繼承了1 96 4年規范草案中關于按場地土壤調整反應譜的規定,不用場地烈度一詞,但改場地土為三類;同時,根據我國近十余年地震現場經驗,提出了砂土液化判別公式。1978年根據海城、唐山地震震害經驗,對1974版規范進行了修改,正式出版了《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ll-78》。
1977年由建筑科學研究院主編《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鑒定標準TJ22-77》正式批準試行。這是我國第一個正式批準試行的抗震鑒定標準,在國際上也是首創,其中包括多層磚房、內框架房屋、單層鋼筋混凝土廠房、多層鋼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單層空曠房屋與單層磚柱廠房、舊式木房、磚木房屋、農村房屋、煙囪與水塔等。
1982年由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主編,考慮對《工業與民用建筑抗震設計規范TJll-78》進行修訂,并于1987年完成《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的送審稿,1989年由建設部批準,1990年正式實施。這一規范的主要特點是:采用了以概率可靠度為基礎的三水準(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兩階段(小震下得截面抗震驗算和大震下的結構變形驗算)的抗震設計思想;提出了6度區的建筑抗震設防的要求;提出了建筑的重要性分類概念,以基本烈度和建筑重要性分類共同確定設防標準;采用了4類場地分類,并在地震作用計算中考慮了遠近震的影響;在地震作用計算方法中增加了結構時程分析法作為補充計算,同時,還考慮了扭轉和豎向地震效應的計算;在截面承載力驗算中引入了抗震調整系數,取代了TJ11-78的總安全系數和結構系數。
1994年由于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開始了《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修訂的準備工作,并于1997年7月通過了修訂大綱,全面開始修訂工作。2001年4月,最終完成了《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的報批稿。2001年7月建設部正式批準并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這一規范。與GBJ11-89規范相比,GB50011-2001規范的主要改進之處在于:在抗震設防依據上取消了設計近震、遠震的概念,代之以設計地震分組概念;提出了長周期和不同阻尼比的設計反應譜;增加了結構規則性定義,并提出了相應的抗震概念設計;新增加了若干類型結構的抗震設計原則。
美國
在美國,結構抗震設計規范可以追述到上世紀二三十年代。1929年,太平洋沿岸房屋管理局(the Pacific Coast Building Officials),即后來的ICBO(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Building Officials),在第一版統一建筑規范(Uniform Building Code,簡稱UBC)的附錄中以非強制性條文的形式,給出了第一套綜合性抗震設計方法。在這本早期的規范中,包含了地震區劃、結構細部設計以及側向抵抗力等今天規范仍然使用的基本概念。1933年的加州Long Beach地震后,加利福利亞政府采取了Field法案和Riley法案,對建筑抗震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20世紀40年代末期,加州大學的一些研究者開始與加州工程師協會(Structural Engineers Association of California, SEAOC)的成員開展合作,致力于地面運動及結構動力效應的研究。1952年,SEAOC與ASCE(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聯合發布了一個報告,將反應譜原理引入了地震工程領域。1960年,SEAOC對這一報告進行了擴充,發布了第一版的《推薦側向力條文及評注》(Recommended Lateral Force Provisions and Commentary),即通常所謂的藍皮書(Blue Book)。后來在SEAOC地震學分會的努力下,經周期性的修改與再版,藍皮書已成為UBC及其它規范中抗震條文的資料來源。在藍皮書中,明確提出了建筑的三級性能標準:1)允許建筑抵抗較低水準的地震動而不破壞,2)在中等水平地震動作用下主體結構不會破壞,但非結構構件會有一些破壞,3)在強烈地震作用下,建筑不會倒塌,確保生命安全。這些基本性能目標作為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基本原則一直沿用至今。
1960年的藍皮書概括總結了當時地震工程界的理論成果與實際經驗。在此后的一段時間內,以藍皮書為基礎的UBC規范保持了相對的穩定。然而,1971年2月的San Fernando地震造成的大范圍破壞,令工程師們大為震驚。根據這次地震震害教訓,UBC規范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提高了設計內力的水準;對重要的結構,特別是涉及公共健康與安全的建筑,采取了更加保守的標準;在高烈度地震,對混凝土結構的延性構造提出了強制性要求。
盡管SEAOC根據San Fernando地震的教訓,在1973 UBC和1976 UBC中采取了很多改進措施,但非常顯然的是,人們需要對過去的抗震設計方法進行認真的回顧和徹底的審視。為此,SEAOC專門組織了一個應用技術委員會(Applied Technology Council, ATC),負責籌集資金,指導焦點問題的研究與探討,目的在于改進建筑抗震設計方法。在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的資助下,ATC在全國范圍內組織了大批著名的地震工程研究者以及有實踐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來開展這項研究工作,最終發布了影響深遠的成果報告ATC 3-06。在這一報告中,引入了線性動力分析方法,并且第一次嘗試性的對結構抗震設計的風險水準進行了量化。ATC 3-06明確提出,規范設計的目的應該是在平均重現期475年地震作用下結構應能確保生命安全。ATC 3-06的這一建議在1988 UBC中已被正式采用。
到上世紀70年代中期,人們已清楚地意識到,地震已不僅僅是加州的麻煩,在美國地其他地區也會發生San Fernando地震那樣的大地震,于是便有了NEHRP(National Earthquake Hazards Reduction Program)的產生。20世紀80年代,NEHRP提出了許多重要的目標,包括制定和應用工程抗震的國家標準、研制對現有危險房屋進行風險識別和減輕風險的方法等。共有四家聯邦機構參與了NEHRP計劃,其中美國地質調查局USGS(United State Geologic Survey)負責強地面運動特征的研究,NSF和NIST(National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分別負責資金和技術支持,而FEMA(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則負責領導制定作為規范基礎和實踐標準的指導性文件。
FEMA的研發計劃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即研制可用于減輕現有建筑地震風險的使用工具以及制定全國范圍可用的新建建筑規范。如前所述,UBC規范是在SEAOC推薦條文的基礎上制定的,雖然根據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第一手的震害資料,UBC進行了不斷的更新與改進,但是它基本上只用于美國西部地區。在美國中部及東北部地區,使用的是由BOCA制定的規范,而在美國東南部地區則主要使用SBCCI制定的規范。需要說明的是,BOCA和SBCCI的規范均采用了ANSI-58.1(即后來的ASCE 7)等國家規范的推薦條文;而在1995年以前,ANSI/ASCE規范的抗震設計條文均是以早期的UBC為基礎的,并沒有包括1971年San Fernando地震后UBC規范的一些重大改進。
在FEMA的資助下,為了制定所謂的NEHRP Provisions,BSSC(Building Seismic Safety Council)在全國范圍內召集工程技術人員、企業和學術機構的代表,組成了條款更新委員會PUC(Provisions Update Council),并于1985年發布了第一版NEHRP Provision。以后為了和模式建筑規范的再版周期相適應,BSSC每3年都會對NEHRP Provisions進行更新和再版。但是,最初的1985和1988兩個版本的NEHRP Provisions并沒有被任何模式規范所采用,直到1993年,ASCE 7基于1991 NEHRP Provisions進行抗震條款修改時,這種情況才有所改觀。后來,BOCA和SBCCI規范進行修改時均采用了ASCE 7的抗震條款。當時,ICBO也曾考慮采用NEHRP Provisions,但是一項研究表明:按照UBC規范進行設計的結構完全能滿足NEHRP Provisions的要求,因此,ICBO最終還是沒有采用NEHRP Provisions。
盡管有證據表明UBC和NEHRP Provisions是相當的,但是關于這一點的真實性在地震工程界仍然存在很大爭議。1995年,上述三本規范的編制機構決定成立一個聯合會,即國際規范協會ICC(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負責制定一套單一的模式建筑規范,以取代過去三家機構的各自規范。ICC的初衷是想利用BOCA、ICBO和SBCCI的規范中各自最好的部分組成一本新的規范在2000年發布。但是,由于作為BOCA和SBCCI規范基礎的1991 NEHRP Provisions在2000年時可能會過時,而且在其中也沒有考慮1989年Loma Prieta、1994年Northridge以及1995年Kobe等地震的震害教訓和啟示,同時,它也沒有考慮最新的地震危險性分析結果。
鑒于此,ICC、BSSC、SEAOC以及ASCE等機構達成了一個非正式協議,幾家機構將合作編制1997 NEHRP Provisions,并將其作為2000 IBC規范的基礎。為此,SEAOC首先解決了1997 UBC的改進問題:采用了以強度理論為基礎的設計方法,吸取了Northridge和Kobe等地震震害的教訓,考慮近場效應修改了地面運動模型。與此同時,參與BSSC PUC計劃的SEAOC成員也將上述建議帶到了1997 NEHRP Provisions 中;此外,1997 NEHRP Provisions還采用了USGS最新的地震參數區劃圖,增加了組合結構體系以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的相關規定。
1997 UBC和1997 NEHRP Provisions與之前的版本相比,最大的改進之處就在于:引入了新的場地效應系數、采用了新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改進了主體結構與材料相關的設計條文。
2000年,以1997 NEHRP Provisions為基礎的2000 IBC規范正式發布實施,取代了UBC、BOCA和SBCCI等規范,從而使美國的新建建筑規范達到了統一。以后,為了和模式建筑規范的再版周期相適應,ICC每3年對IBC規范進行一次更新和再版,于是便有了2003 IBC(以后稱為IBC-2003)的產生。
與制定新建建筑的設計規范相比,制定既有建筑的評估與加固方法則要面臨著完全不同甚至更為嚴峻的挑戰。在1980年以前,人們很少對既有建筑進行評估或加固。當需要進行評估或加固時,一般是按現行規范(用于新建建筑設計)的標準進行的。這樣做的結果就是結構加固的代價太高,而且也不可靠。因為現行規范對結構側向強度的要求是在假定結構具有一定的規則性和延性的基礎上的,而對于既有的危險建筑來說,一般都不會具有這樣的規則性和結構延性的。
在NSF的資助下,ATC開展了ATC 14項目研究計劃,提出了對既有建筑進行風險評估的標準方法。后來,在FEMA的繼續資助下,這一方法在ATC 22、FEMA178以及FEMA310中得到不斷的修改和擴充。然而,盡管這些報告提供了完整的建筑風險識別方法,但是它們并沒有提供相應的加固方法。為了彌補這一缺憾,FEMA與ATC、BSSC以及ASCE等機構開展合作,最后發布了第一本真正意義上的基于性能抗震設計規范FEMA273。與此同時,ATC也發布了一本類似的、用于混凝土結構加固的ATC-40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