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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未經允許在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 新規最高罰3萬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2-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廈門晚報
核心提示:廈門:未經允許在工地現場攪拌混凝土 新規最高罰3萬元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未經允許在現場攪拌混凝土,每立方米罰款100元,最高罰3萬元。記者昨天從市建設與管理局獲悉,3月1日起,《廈門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管理辦法》施行。

  《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在現場攪拌混凝土(4種類型除外)。《辦法》還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設計過程中優先將選用一系列建筑節能技術和材料,建設部門將對建筑節能材料進行認證,取得認定證書者,可獲得政策、財政支持。

  據了解,可在現場攪拌混凝土的4種類型是:(一)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二)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三)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特種類型混凝土的;(四)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特殊專業建設工程。符合第二、三、四項規定的情形需要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事先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符合第四項規定的,還應當報專業建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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