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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混凝土企業以及相關優惠政策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08-1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整理
核心提示: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混凝土企業以及相關優惠政策

  目前,通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混凝土相關企業列表如下: 

  企業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介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的資源綜合利用鼓勵和扶持政策,規范認定工作,根據《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符合國家、本省鼓勵和扶持的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或產品進行認定的活動。經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采用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按國家和本省的規定享受相應的稅費、運行等優惠政策。

  第三條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全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財政行政主管機關負責認定企業財政方面的監督管理。

  稅務行政主管機關負責認定企業稅收監督管理和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條 由省經貿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的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認定委員會)負責組織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審查;對有異議的認定審查結果進行復審;指導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組織的認定審查工作。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各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并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位。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認定內容

  第六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項目建設按照國家審批或核準權限規定,經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備案,并按核準(審批)、備案內容建設;

  (二)所采用綜合利用工藝、技術和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以及本省的產業政策,產品質量達到相關標準,且能獨立計算盈虧;

  (三)綜合利用的原料來源穩定、可靠,至少能夠保證企業在一個認定周期的生產需要;

  (四)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生產過程中的各類廢棄物排放須達到國家相關標準。無重大安全事故;

  (五)有健全的資源綜合利用管理機構和人員,并有完善的財務、物資、質量、統計、商標、安全等生產管理體系、規章制度、規范的原始臺帳、統計報表制度及相應的計量、質量檢測手段;

  (六)新建企業或項目投產后,須經一段時間的運行,確保企業生產統計數據能夠真實反映企業正常運行狀況后才能申請認定。運行的時間要求在3個月以上。

  第七條 申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綜合利用發電單位,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煤泥發電的必須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頁巖)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爐燃料的60%(重量比),發電入爐燃料應用基低位發熱量不大于1 2550千焦/千克。必須配備各入爐燃料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

  (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發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垃圾焚燒爐建設及運行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或規范;使用的垃圾數量需環衛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實際使用量不低于設計值的90%;垃圾焚燒發電采用流化床鍋爐摻燒原煤的,垃圾使用量應不低于入爐燃料的80%(重量比),必須配備垃圾與原煤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

  第八條 認定內容

  (一)審定是否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的申報條件;

  (二)審定申報資源綜合利用的廢棄資源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以及綜合利用資源來源、可靠性和穩定性:

  (三)審定是否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所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申報及認定程序

  第九條 凡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通過所在地縣(市、區)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向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申請表;

  (二)項目經政府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備案文件;

  (三)企業生產經營和資源綜合利用基本情況;

  (四)資源綜合利用工藝、技術簡要說明和摻廢比計算公式以及計算過程、結果。

  (五)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銷售、原材料供應和使用情況;

  (六)產品質量、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和安全生產證明;

  (七)其它相關的計量、統計資料和財務報表毒;

  (八)重新認定的企業須提供上一認定周期中退稅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申請資源綜合利用發電單位的須提供具有法定檢測資格單位出具的資源綜合利用相關檢測報告。

  第十條 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提出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屬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范圍、申請材料齊全,應當受理。自規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征求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意見后報省經貿委。

  (二)不屬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范圍的,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意見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一條 在浙部屬企業和省屬企業可直接向省經貿委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第九條所規定的材料。

  第十二條 省認定委員會組織申請企業所在地的財政、稅務等相關管理部門以及行業專家,按照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認定條件和內容,在45日內完成認定審查。

  第十三條 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由省經貿委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發改委審核。

  (一)單機容量在25MW以上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工藝;

  (二)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綜合利用發電工藝;

  (三)垃圾(含污泥)發電工藝。

  以上情況的審核,省經貿委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時間為每年4月底前,初審及上報工作在受理截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省經貿委根據省認定委員會認定審查的結論,對審查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予以公告,同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財政、稅務等部f-j。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0日內無異議的,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其中初審合格的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發電企業,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未通過認定的企業,由省經貿委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建立認定委托制度。省經貿委委托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當地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專家組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含)以下企業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

  省經貿委將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組織部分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企業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憑委托函會同當地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組織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技術專家由省認定委員會指派。

  第十六條 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受委托組織認定后,對認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須予以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0日內無異議的,頒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報省經貿委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對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向原作出認定結論的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重新審議,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應予受理。企業對重新審議結論仍有異議的,可直接向上一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上一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提出論證意見,并有權變更下一級的認定結論。

  第十八條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樣式,省經貿委印制,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九條 獲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單位,因故變更企業名稱或者產品、工藝等內容的,應向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自行審查或提出意見,報省經貿委認定審查,并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企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后所能夠獲得優惠政策介紹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是指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按《目錄》規定認定的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不包括僅對資源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進行認定的企業),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可按本通知規定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企業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程序,按《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864號)的規定執行。

  四、2008年1月1日之前經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應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認定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五、企業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取得的收入與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的收入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六、稅務機關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程序,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目錄》規定的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八、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目錄》規定條件,采用欺騙等手段獲取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享受優惠條件,但未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稅務機關發現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有誤的,應停止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并及時與有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已經享受的優惠稅額應予追繳。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十一、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凡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都可獲得增值稅減免、所得稅減免和消費稅減免三大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減免含3種類型。免征增值稅的范圍主要包括: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等其他廢渣(不包括高爐水渣)的建材產品;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即征即退的范圍包括:利用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產的電力;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對企業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減半征收的范圍包括: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和風力生產的電力;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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