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減負前行迫在眉睫
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上半年,全國建筑業企業完成總產值22665億元,同比增長24.4%;全國建筑業企業總收入20743億元,同比增長25.9%;實現利潤總額490億元,同比增長42.2%。統計顯示,這一增速比上年同期高出5%。從中可以看出,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改變城鄉面貌、吸納農民工就業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貢獻,取得了顯著成就。然而,筆者最近對部分建筑業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現:建筑業企業負擔過重,效益過低,在建筑市場中處于弱勢、劣勢地位等突出問題,已嚴重制約了建筑業企業的健康發展。
“保證金”讓建筑企業不堪重負
目前建筑市場通行的所謂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前須交納保證金,一般不少于合同造價的10%,有的注明其中質量保證金5%、工期保證金5%,行之頗久。似乎已成為“合理的行規”,是否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尚不得而知。據筆者調查了解,“保證金”的主要類型有以下幾種:企業注冊保證金、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修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工期保證金、優質工程保證金等等。筆者在對某建筑業大省的6家特級資質企業和4家一級資質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這10家企業共交納各類“保證金”17.3901億元,其中企業注冊保證金295萬元,民工工資保證金11646萬元,工程投標保證金61307萬元,履約保證金26058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56118萬元,安全生產保證金16475萬元,工期保證金和優質工程保證金2002萬元。名目繁多的“保證金”由何而來?是否合理?據了解,“保證金”的籌措和交納主要來自建筑企業的流動資金,有不少是企業向銀行借貸而來。建筑企業以微利為特征,2005年,某省建筑施工企業的平均利潤率不足2.2%%,各類“保證金”的交納幾乎耗盡了企業的全部流動資金。為了接工程、攬業務,使企業生存下去,向銀行借貸無異于飲鴆止渴。各類“保證金”讓企業不堪重負,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利潤水平,更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墊資承包使資金運用陷入困境
當前,建筑施工企業普遍遭遇資金運用困難、資金呆滯、入不敷出的困境。企業因資金(這里主要指流動資金)不足而進行大量的貸款,這就等于人體因血液不足而進行輸血,只能應急,非治本之計。貸款不僅利息支出徒增,日后按期要支付本息,企業將愈拖愈損。據筆者調查了解,多數公路、橋梁、公用建筑資金屬財政性投入,資金來源可以說沒有問題。但目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其中不少屬于非財政性投入,其資金運用的困境就嚴峻了。目前施工企業及其所屬項目部逾期未付貨款的頗多。如欠砂石款、欠鋼材款、欠水泥款、欠其它建筑裝飾材料款的,欠安裝工程材料設備款等等。毋庸諱言,這些情況不勝枚舉。
施工企業的困境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筆者經調查了解認為,墊資承包是資金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目前除財政性投入的工程外,多數工程在招標文件中,有的付款方式含糊,有的雖明確按規定辦理,但在詢標中(無招標辦人員在場時)或在事前或事后暗中協定,強令施工企業墊資(又稱帶資),墊資與否是中標不中標的條件,墊資數值之大,令人瞠目。有的合同簽訂后分文不付,有的協定基礎完成到±0.000再付進度款。有的到主體結構完成、建筑物封頂才付款,施工企業所墊資金數額更為巨大。甚至有發包人直接提出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前先交出幾十萬、幾百萬的墊資款,嚴重制約了施工企業自身的發展。目前施工企業在資金運用和周轉方面的主要問題,源于工程發包人的無理和違法要求,嚴重地干擾了建筑市場的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與泛濫,凡與施工企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莫不深受其害,如工程的操作人員(特別是外地民工,已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材料設備供應方、運輸方等不僅影響其生產經營,有時更影響其生活,施工單位是向銀行和私人借款,平白支付利息,增加企業負擔,也多少影響了工程進度和質量。
稅費過高嚴重影響企業發展
近年來,各地方稅務機關采取定率隨征和委托代扣代繳等方式,不斷加大對建筑業的稅收征管力度,使得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負擔不斷增加。重復收稅較為普遍。根據營業稅條例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征稅,工程分包的,分包單位承擔的營業稅由總包單位代扣代繳,總包單位按工程總結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額繳納營業稅,而往往在實際執行中,由于分包單位要向總包單位提供分包工程發票,總包單位要向建設方提供工程結算發票,因此,同一個建筑工程項目,分包單位開發票繳納一次營業稅,總包單位開具發票又要按全額繳納一次營業稅,這就形成了分包單位繳納營業稅未能在總包單位繳納營業稅時進行抵扣,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同一工程分包項目越多,重復征稅就越嚴重。
按建筑工程結算收入定率隨征的一些稅種,各地稅收負擔不平衡。例如:工程項目由項目經理承包承租經營,承包經營的所得稅按工程結算收入的隨征率某地區為0.6%和0.4%,本縣的是2%,其他地方也不盡相同,各地執行不一致,沒有統一的規定,形成各地方稅收負擔不平衡。一些地方稅務機關,不能按建筑工程結算收入定率隨征的一些稅種,而強行定率隨征,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一些地方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稅收的征管,按工程結算收入隨征萬分之三的印花稅,按稅法規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價征收印花稅,結算時增加結算價值也不補繳印花稅,結算時減少也不退還印花稅。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按工程投標預算中標價簽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些工程不能完全按合同價進行結算,往往有增減變更項目,從多數工程來看,實際結算收入往往要高于合同價,一般變更增加部分,也未簽訂新的施工承包合同,按稅法規定,這部分收入不應征收印花稅,而按定率隨征的辦法征收的話,無形地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據筆者了解,建筑施工企業除了按國家明文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的收費名目繁多,負擔較重外,還有些收費也存在重復收費的問題。例如:各地防汛辦施工人員的防汛費,不僅對施工企業要求對公司所有施工人員進行代扣繳納,而實際施工項目辦手續時也要繳納防汛費,而在施工企業代扣繳納的防汛費,往往不能抵扣,這樣就形成了重復收費問題。物價部門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也是屬于這種情況,本地按建筑企業總收入繳納,部分地區按工程結算收入隨征的辦法進行征收,而外埠工程結算收入又不能扣除,也存在重復收費的問題。
建筑企業減負解困措施
目前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為建筑企業減負解困,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大力扶持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從而推動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建筑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很多建筑企業的老總對如何有效地讓建筑企業減負,輕裝前進有不少好的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有關部門不能越位執法,不能多頭管理。建筑工地原則上應該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同樣,施工現場若發生安全事故,也只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二是除國家和地方政府有明確規定的稅費外,其他部門不得巧立名目向建筑企業收費和攤派。
三是減免一些稅費和規費。如,建筑工程交易綜合服務費按工程造價2.8‰收取,費率偏高;應調整定額人工費,以確保企業能夠足額為農民工繳納各種保險費。
此外,一些建筑施工企業迫切地要求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要花大力氣、下狠功夫扎扎實實、持之以恒地開展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工作。
一要對施工招標實施變革,降低建筑企業投標成本。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行預選承包商辦法;對非國有資金投資主體的項目實行業主自主性招標;對1000萬元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采取合理造價隨機抽取中標人的辦法,投標企業無需再編制投標報價和技術文件,這樣不僅可以大大減少企業投標成本,還有利于遏制招投標中的腐敗行為。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低于成本價的招投標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加強監管調控,維護有序的競爭秩序,對明顯低于成本價的惡性招投標行為,要抓典型案例,要啟動評標管理委員會,對評標情況進行核查,予以糾正,乃至曝光。
三要理順計價體制,加強工程造價動態管理。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動態管理,根據市場上材料的價格漲落情況,適時作出調價規定。這樣既可以使甲、乙雙方有所適從,減少爭議,又能夠讓工程造價合情合理。
四要提高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專家素質。目前社會上一些招標代理公司良莠不齊,而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專家幾乎可以左右施工單位的投標結果。因此,迫切需要規范招標文件的編制、完善評標制度,建立更加科學的評標辦法。
五要取消投標保證金,推行“雙擔保”。建筑企業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參與工程投標沒有必要交投標保證金。應該提倡“雙擔保”,建筑企業交履約保證金,業主相應地提供支付擔保。
六要進一步治理拖欠工程款。由于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措施有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目前已基本得到解決。當前,清理重點應放在建設單位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的問題上。各級政府應帶頭執行有關規定,帶頭還欠,帶頭不拖欠,并督促開發商不拖欠,這樣才能收到實效。
七要加強對有關費用的專項管理。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設立專用賬戶,確保建筑企業專款專用;為保障和改善員工(含農民工)的生活條件,必須增加臨設費的投入,并確保專款專用。對質保保修金,建議降低扣留比例,由5%降為2%,且在工程竣工結算后交由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或建筑業協會管理。
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上半年,全國建筑業企業完成總產值22665億元,同比增長24.4%;全國建筑業企業總收入20743億元,同比增長25.9%;實現利潤總額490億元,同比增長42.2%。統計顯示,這一增速比上年同期高出5%。從中可以看出,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改變城鄉面貌、吸納農民工就業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貢獻,取得了顯著成就。然而,筆者最近對部分建筑業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現:建筑業企業負擔過重,效益過低,在建筑市場中處于弱勢、劣勢地位等突出問題,已嚴重制約了建筑業企業的健康發展。
“保證金”讓建筑企業不堪重負
目前建筑市場通行的所謂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前須交納保證金,一般不少于合同造價的10%,有的注明其中質量保證金5%、工期保證金5%,行之頗久。似乎已成為“合理的行規”,是否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尚不得而知。據筆者調查了解,“保證金”的主要類型有以下幾種:企業注冊保證金、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修金、安全生產保證金、工期保證金、優質工程保證金等等。筆者在對某建筑業大省的6家特級資質企業和4家一級資質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這10家企業共交納各類“保證金”17.3901億元,其中企業注冊保證金295萬元,民工工資保證金11646萬元,工程投標保證金61307萬元,履約保證金26058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56118萬元,安全生產保證金16475萬元,工期保證金和優質工程保證金2002萬元。名目繁多的“保證金”由何而來?是否合理?據了解,“保證金”的籌措和交納主要來自建筑企業的流動資金,有不少是企業向銀行借貸而來。建筑企業以微利為特征,2005年,某省建筑施工企業的平均利潤率不足2.2%%,各類“保證金”的交納幾乎耗盡了企業的全部流動資金。為了接工程、攬業務,使企業生存下去,向銀行借貸無異于飲鴆止渴。各類“保證金”讓企業不堪重負,進一步降低了企業的利潤水平,更阻礙了企業的發展。
墊資承包使資金運用陷入困境
當前,建筑施工企業普遍遭遇資金運用困難、資金呆滯、入不敷出的困境。企業因資金(這里主要指流動資金)不足而進行大量的貸款,這就等于人體因血液不足而進行輸血,只能應急,非治本之計。貸款不僅利息支出徒增,日后按期要支付本息,企業將愈拖愈損。據筆者調查了解,多數公路、橋梁、公用建筑資金屬財政性投入,資金來源可以說沒有問題。但目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其中不少屬于非財政性投入,其資金運用的困境就嚴峻了。目前施工企業及其所屬項目部逾期未付貨款的頗多。如欠砂石款、欠鋼材款、欠水泥款、欠其它建筑裝飾材料款的,欠安裝工程材料設備款等等。毋庸諱言,這些情況不勝枚舉。
施工企業的困境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筆者經調查了解認為,墊資承包是資金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目前除財政性投入的工程外,多數工程在招標文件中,有的付款方式含糊,有的雖明確按規定辦理,但在詢標中(無招標辦人員在場時)或在事前或事后暗中協定,強令施工企業墊資(又稱帶資),墊資與否是中標不中標的條件,墊資數值之大,令人瞠目。有的合同簽訂后分文不付,有的協定基礎完成到±0.000再付進度款。有的到主體結構完成、建筑物封頂才付款,施工企業所墊資金數額更為巨大。甚至有發包人直接提出施工單位在合同簽訂前先交出幾十萬、幾百萬的墊資款,嚴重制約了施工企業自身的發展。目前施工企業在資金運用和周轉方面的主要問題,源于工程發包人的無理和違法要求,嚴重地干擾了建筑市場的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與泛濫,凡與施工企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莫不深受其害,如工程的操作人員(特別是外地民工,已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材料設備供應方、運輸方等不僅影響其生產經營,有時更影響其生活,施工單位是向銀行和私人借款,平白支付利息,增加企業負擔,也多少影響了工程進度和質量。
稅費過高嚴重影響企業發展
近年來,各地方稅務機關采取定率隨征和委托代扣代繳等方式,不斷加大對建筑業的稅收征管力度,使得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負擔不斷增加。重復收稅較為普遍。根據營業稅條例的規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征稅,工程分包的,分包單位承擔的營業稅由總包單位代扣代繳,總包單位按工程總結算值扣除分包值后的余額繳納營業稅,而往往在實際執行中,由于分包單位要向總包單位提供分包工程發票,總包單位要向建設方提供工程結算發票,因此,同一個建筑工程項目,分包單位開發票繳納一次營業稅,總包單位開具發票又要按全額繳納一次營業稅,這就形成了分包單位繳納營業稅未能在總包單位繳納營業稅時進行抵扣,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同一工程分包項目越多,重復征稅就越嚴重。
按建筑工程結算收入定率隨征的一些稅種,各地稅收負擔不平衡。例如:工程項目由項目經理承包承租經營,承包經營的所得稅按工程結算收入的隨征率某地區為0.6%和0.4%,本縣的是2%,其他地方也不盡相同,各地執行不一致,沒有統一的規定,形成各地方稅收負擔不平衡。一些地方稅務機關,不能按建筑工程結算收入定率隨征的一些稅種,而強行定率隨征,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例如:一些地方稅務機關為了方便稅收的征管,按工程結算收入隨征萬分之三的印花稅,按稅法規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合同價征收印花稅,結算時增加結算價值也不補繳印花稅,結算時減少也不退還印花稅。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按工程投標預算中標價簽訂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些工程不能完全按合同價進行結算,往往有增減變更項目,從多數工程來看,實際結算收入往往要高于合同價,一般變更增加部分,也未簽訂新的施工承包合同,按稅法規定,這部分收入不應征收印花稅,而按定率隨征的辦法征收的話,無形地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據筆者了解,建筑施工企業除了按國家明文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的收費名目繁多,負擔較重外,還有些收費也存在重復收費的問題。例如:各地防汛辦施工人員的防汛費,不僅對施工企業要求對公司所有施工人員進行代扣繳納,而實際施工項目辦手續時也要繳納防汛費,而在施工企業代扣繳納的防汛費,往往不能抵扣,這樣就形成了重復收費問題。物價部門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也是屬于這種情況,本地按建筑企業總收入繳納,部分地區按工程結算收入隨征的辦法進行征收,而外埠工程結算收入又不能扣除,也存在重復收費的問題。
建筑企業減負解困措施
目前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為建筑企業減負解困,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大力扶持建筑企業的健康發展,從而推動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建筑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很多建筑企業的老總對如何有效地讓建筑企業減負,輕裝前進有不少好的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有關部門不能越位執法,不能多頭管理。建筑工地原則上應該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同樣,施工現場若發生安全事故,也只能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二是除國家和地方政府有明確規定的稅費外,其他部門不得巧立名目向建筑企業收費和攤派。
三是減免一些稅費和規費。如,建筑工程交易綜合服務費按工程造價2.8‰收取,費率偏高;應調整定額人工費,以確保企業能夠足額為農民工繳納各種保險費。
此外,一些建筑施工企業迫切地要求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要花大力氣、下狠功夫扎扎實實、持之以恒地開展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工作。
一要對施工招標實施變革,降低建筑企業投標成本。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實行預選承包商辦法;對非國有資金投資主體的項目實行業主自主性招標;對1000萬元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采取合理造價隨機抽取中標人的辦法,投標企業無需再編制投標報價和技術文件,這樣不僅可以大大減少企業投標成本,還有利于遏制招投標中的腐敗行為。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低于成本價的招投標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加強監管調控,維護有序的競爭秩序,對明顯低于成本價的惡性招投標行為,要抓典型案例,要啟動評標管理委員會,對評標情況進行核查,予以糾正,乃至曝光。
三要理順計價體制,加強工程造價動態管理。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動態管理,根據市場上材料的價格漲落情況,適時作出調價規定。這樣既可以使甲、乙雙方有所適從,減少爭議,又能夠讓工程造價合情合理。
四要提高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專家素質。目前社會上一些招標代理公司良莠不齊,而招標代理公司和評標專家幾乎可以左右施工單位的投標結果。因此,迫切需要規范招標文件的編制、完善評標制度,建立更加科學的評標辦法。
五要取消投標保證金,推行“雙擔保”。建筑企業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參與工程投標沒有必要交投標保證金。應該提倡“雙擔保”,建筑企業交履約保證金,業主相應地提供支付擔保。
六要進一步治理拖欠工程款。由于各級政府高度重視,措施有力,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目前已基本得到解決。當前,清理重點應放在建設單位拖欠建筑企業工程款的問題上。各級政府應帶頭執行有關規定,帶頭還欠,帶頭不拖欠,并督促開發商不拖欠,這樣才能收到實效。
七要加強對有關費用的專項管理。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設立專用賬戶,確保建筑企業專款專用;為保障和改善員工(含農民工)的生活條件,必須增加臨設費的投入,并確保專款專用。對質保保修金,建議降低扣留比例,由5%降為2%,且在工程竣工結算后交由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或建筑業協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