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立法上沒有更多解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會由法官自由裁量
兩起合同糾紛,均是被告起訴要求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令人費解的是,一個請求支付違約金1萬元,法官認為過高;另一個請求支付違約金20萬元,法官卻予以支持。
對此,法官言明理由:合同約定并非絕對標準,根據合同法,法院有權依照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數額酌情增加或減少。損失未舉證降低違約金
2004年4月,家住沙坪壩區沙正街174號的陳耿與重慶珠江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陳購買珠江華軒A1棟住房一套,支付房款38萬余元。
合同約定:開發商應于2005年5月31日前交房,“如果逾期交房的,逾期不超過30天,則每天按已交房款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标惞⒎Q,他收到的接房通知比原定期限晚了8天,按合同約定,違約金應為1.5萬余元。開發商雖對延遲交房并不否認,但辯稱,房屋在約定交房期限前已具備交付條件,只是工作人員疏忽,將接房通知書上的接房時間填錯了,才導致交房延遲。他們認為,盡管自己確已違約,但并未因此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了。
法院認為,由于原告未舉證自己有何損失,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降低違約金數額——被告只支付違約金2500余元。懲罰違約者判賠貨款5%。
2004年4月,市石塔建筑安裝公司(下稱石塔公司)與重慶奧克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奧克公司)簽訂了預拌砼供應合同。同年6月至次年1月,奧克公司向對方供應了預拌砼1.4萬余平米,石塔公司本應支付貨款431萬元,卻只付了334萬元。
合同約定:“不按合同履行義務、支付工程款,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睋耍瑠W克公司起訴對方,要求支付拖欠貨款97萬及違約金21萬余元。石塔公司認為違約金太高,要求調整為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
法院認為,被告欠下巨額貨款未支付,并拖欠達一年多,若按被告的要求調整為銀行逾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達不到補償原告損失和懲罰被告違約之目的,遂判決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被告并未上訴,此判決已經生效。過高或過低由法官裁定
九龍坡法院民二庭法官劉健認為,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該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并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合縱律師事務所韓龍濤律師認為,何謂“違約金過高”,立法上并沒有對此作出更多解釋,司法實踐中一般都由法官自由裁量,但通常不會超過合同約定的本金。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馮喬兵則認為,法學界對違約金的規定一直存在爭論。從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合同法上的違約賠償金是以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為主,以懲罰為輔。但有的法律規定則與其不同,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經營者欺詐行為履行雙倍賠償,便是以懲罰為主。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