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集團上市,在改制過程中大占國資便宜,背靠行政大樹盡情納涼,可謂初刻拍案驚奇。故事并未完結,裁判下場踢球,且安插自己人在行政主管部門,是為二刻拍案驚奇。
故事遠未結束。
2010年6月,證券市場周刊發表《建研集團(002398)上市拍案驚奇》一文,獨家報道了主做工程質量檢測與鑒定,中國相關法律將其定性為“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的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 (下稱“建研集團”),不僅在改制過程中大占國資便宜,改制上市后,依然背靠行政大樹盡情納涼。
時隔半年,記者接到了關于建研集團的爆料:建研作為獨立第三方卻是一邊為工程方出具檢測報告,一邊賣給工程方混凝土添加劑和商業混凝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下稱“《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下稱“《認證認可條例》”)。
不僅如此,建研集團董事長蔡永太利用自己多年積累的行政資源,安插自己的人員在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極其重要的部門,涉嫌 “權力尋租”。
利益輸送
質量檢測行業在中國已有20余年的發展歷史,行業發展初期,檢測機構可以分為三類:科研院所內部的教學科研性質的試驗室、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具有政府行政職能的監督檢測室和建筑施工企業的內設試驗室。
隨著中國加入WTO,根據國際慣例,檢測機構必須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即獨立的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
靠鋼卷尺等簡易工具發家的建研集團當然不會滿足于僅僅做“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其在與工程方的接觸中發現,混凝土添加劑和商業混凝土是一片廣闊的市場。
在2009年,建研集團這兩部分的毛利近4000萬,貢獻度達30%。這部分的利潤之豐厚,使得建研集團在募集8億資金的投向中,其中近85%都投向了這兩部分,可見對其重視程度。
而且,在建研集團11家控股子公司中,最重要的三個業務分布如下:廈門檢測中心從事檢測業務;科之杰新材料是混凝土外加劑供應商;天潤錦龍是商品混凝土生產商。
那么,這些產品賣給了誰?其中是否有將要去建研集團進行工程質量檢驗的相關方?
2011年1月11日,建研集團證券辦公室有關人士對本刊記者稱,“檢測委托機構是業主方,都是甲方委托,混凝土外加劑的銷售方是混凝土攪拌站或者管裝生產企業,或者鐵路等重點工程。商品混凝土的銷售對象主要是施工單位。”
當記者進一步問及,檢測的單位和買方有的時候是否重合時,建研集團證券辦公室并未明確予以否認,僅含糊其辭地回答,并非同一個主體。
即使“并非同一個主體”,但如果檢測的單位和買方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檢測的公正性是否也會受到影響?
一位房地產專家認為,建研集團的這種解釋掩蓋了一層關系,就是業主方和工程方的關系。工程方最終要從業主方那里拿到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事情也經常見。但如果混凝土是第三方檢測機構賣給工程方的,有做檢測的靠山,也就是說他們是一條利益鏈條上的人,是利益一致人,掩蓋了這種利益輸送和利益勾兌。
建研集團在招股說明書中這樣描述,“檢測/檢查工作的獨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預,不受任何關系和部門領導的影響,不受任何經濟利益的驅動……向客戶承諾承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作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建研集團在圈內扮演雙重角色,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其所聲稱的“不受任何經濟利益的驅動”是否能最終落實,似乎讓投資者難以放心。
一位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資深律師告訴記者,建研集團的這種行為明顯就是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的規定。而且,這種行為還與《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檢測和認證機構“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馳。
而這樣做到底會有怎樣的懲罰?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的一位執法人員和在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擔當要職的高級工程師稱,《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權力尋租
另外,建研集團依托以前的行政資源,在市場競爭中占盡優勢。
“建研集團老總蔡永太曾擔任過市建筑行業協會工程檢測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不光人頭熟,權力也大。”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士稱。
正因為此,蔡永太能以現金1197.6萬元向廈門市財政局購買了原本須由3092萬元才能購得的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的全部國有凈資產。而且以極低的價格取得了廈門市湖濱南路62號一宗土地使用權和廈門市同安區城南工業區一宗土地使用權,幾年內翻番數倍。
知情人士透露,對于國有資產的流失和蔡永太巧取豪奪國有資產的行為,他們曾運用各種形式,通過各種渠道,或明或暗地向上級機關和黨組織反映。之后,蔡永太受到了記過處分。盡管此舉使蔡永太暫時丟盡了臉面,但蔡永太對這筆賬還是算得很明白的,也感覺值得。因為他這是以記過處分在換取6億的超值身價。
據了解,目前在廈門,能夠依靠工程檢測為營生的大型檢測企業僅有三家,一家是建研集團屬下的廈門市建筑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剛被中國建筑材料檢驗認證中心收購麾下的廈門市宏業工程建設技術有限公司;還有一家則是隸屬于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的福建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
其中,建研集團所占的市場份額最高,達到84.94%;宏業公司則始終在13%左右徘徊;而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似乎命運多舛,市場份額僅占1%左右。
多年以來,建研集團檢測項目數量及檢測業務收入均排名福建省第一位。2009年,建研集團公司建設綜合技術服務收入10992.62萬元,其中檢測業務收入為10268.10萬元。
原本三足鼎立的廈門工程檢測市場,其市場份額緣何會如此懸殊呢?
蹊蹺出在工程檢測的行政管理部門——福建省建設廳、交通廳和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交通局。
據知情人士透露,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工程管理處辦公室受理備案手續的黃漢東和建筑材料和設備管理處的李長泰,均是該局從建研集團等相關單位“借調”而來的非占編人員,他們不但占據著該局的重要崗位,而且分管著整個廈門市建筑工程備案和材料審查手續以及行業政策法規審讀和收集這一道道關口,可他們的獎金和工資皆由建研集團等“借調”單位發放。
招股說明書顯示,黃漢東持有建研集團180萬股權,位列建研集團的第17名股東,持股比例為2%。
此人同時透露說,像黃漢東這樣的非占編“借調”人員在廈門市建設局三四個處室至少有七八位,而且均占據著重要崗位。
1月11日,建研集團證券辦公室人員稱,“借調的人員是臨時性的,輔助的,是從事輔助的工作,這個人數相當少。建研集團為廈門建設與管理局和廈門市科技局,在科研領域承擔一些科技項目的主要承擔單位,比如加氣混凝土切塊等項目。
可是,一位老工程師非常氣憤地向某行業媒體爆料,“每次把在老家檢測合格后的產品和檢測報告送往廈門當地的職能主管部門備案,這些職能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時甚至連檢測報告單都沒打開,就說我們的產品不合格,并一再囑咐必須到建研集團負責工程檢測的子公司廈門市建筑工程檢測中心去重新再檢測一次。他們憑什么這么做?”
一位資深律師認為,在法律上,有法律身份與事實身份這種說法,前者是基于法律所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后者是基于一定的事實情況或關系而形成的身份。建研集團將自己的人員安插在行政機關單位廈門建設與管理局那么重要的部門,已經形成了一種事實身份,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利益鏈條,涉嫌“權力尋租”。
知名律師嚴義明對記者稱,“這些人士雖然不是行政機關在編人員,但其卻做著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并且其所處的部門對工程質量檢測影響巨大,那么這就是不正當地使用公權力,是一種不正常的競爭行為。”
“他們向政府職能管理機關安插黃漢東等個別股東和部分工作人員的做法,就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條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法律條款。同時,又與《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四條‘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的規定相悖。”一位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資深律師告訴記者。
他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先頒布的第141號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故事遠未結束。
2010年6月,證券市場周刊發表《建研集團(002398)上市拍案驚奇》一文,獨家報道了主做工程質量檢測與鑒定,中國相關法律將其定性為“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的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集團 (下稱“建研集團”),不僅在改制過程中大占國資便宜,改制上市后,依然背靠行政大樹盡情納涼。
時隔半年,記者接到了關于建研集團的爆料:建研作為獨立第三方卻是一邊為工程方出具檢測報告,一邊賣給工程方混凝土添加劑和商業混凝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下稱“《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下稱“《認證認可條例》”)。
不僅如此,建研集團董事長蔡永太利用自己多年積累的行政資源,安插自己的人員在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極其重要的部門,涉嫌 “權力尋租”。
利益輸送
質量檢測行業在中國已有20余年的發展歷史,行業發展初期,檢測機構可以分為三類:科研院所內部的教學科研性質的試驗室、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具有政府行政職能的監督檢測室和建筑施工企業的內設試驗室。
隨著中國加入WTO,根據國際慣例,檢測機構必須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即獨立的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
靠鋼卷尺等簡易工具發家的建研集團當然不會滿足于僅僅做“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其在與工程方的接觸中發現,混凝土添加劑和商業混凝土是一片廣闊的市場。
在2009年,建研集團這兩部分的毛利近4000萬,貢獻度達30%。這部分的利潤之豐厚,使得建研集團在募集8億資金的投向中,其中近85%都投向了這兩部分,可見對其重視程度。
而且,在建研集團11家控股子公司中,最重要的三個業務分布如下:廈門檢測中心從事檢測業務;科之杰新材料是混凝土外加劑供應商;天潤錦龍是商品混凝土生產商。
那么,這些產品賣給了誰?其中是否有將要去建研集團進行工程質量檢驗的相關方?
2011年1月11日,建研集團證券辦公室有關人士對本刊記者稱,“檢測委托機構是業主方,都是甲方委托,混凝土外加劑的銷售方是混凝土攪拌站或者管裝生產企業,或者鐵路等重點工程。商品混凝土的銷售對象主要是施工單位。”
當記者進一步問及,檢測的單位和買方有的時候是否重合時,建研集團證券辦公室并未明確予以否認,僅含糊其辭地回答,并非同一個主體。
即使“并非同一個主體”,但如果檢測的單位和買方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檢測的公正性是否也會受到影響?
一位房地產專家認為,建研集團的這種解釋掩蓋了一層關系,就是業主方和工程方的關系。工程方最終要從業主方那里拿到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的事情也經常見。但如果混凝土是第三方檢測機構賣給工程方的,有做檢測的靠山,也就是說他們是一條利益鏈條上的人,是利益一致人,掩蓋了這種利益輸送和利益勾兌。
建研集團在招股說明書中這樣描述,“檢測/檢查工作的獨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預,不受任何關系和部門領導的影響,不受任何經濟利益的驅動……向客戶承諾承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
作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建研集團在圈內扮演雙重角色,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其所聲稱的“不受任何經濟利益的驅動”是否能最終落實,似乎讓投資者難以放心。
一位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資深律師告訴記者,建研集團的這種行為明顯就是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五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的規定。而且,這種行為還與《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檢測和認證機構“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馳。
而這樣做到底會有怎樣的懲罰?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的一位執法人員和在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擔當要職的高級工程師稱,《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權力尋租
另外,建研集團依托以前的行政資源,在市場競爭中占盡優勢。
“建研集團老總蔡永太曾擔任過市建筑行業協會工程檢測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不光人頭熟,權力也大。”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人士稱。
正因為此,蔡永太能以現金1197.6萬元向廈門市財政局購買了原本須由3092萬元才能購得的廈門市建筑科學研究院的全部國有凈資產。而且以極低的價格取得了廈門市湖濱南路62號一宗土地使用權和廈門市同安區城南工業區一宗土地使用權,幾年內翻番數倍。
知情人士透露,對于國有資產的流失和蔡永太巧取豪奪國有資產的行為,他們曾運用各種形式,通過各種渠道,或明或暗地向上級機關和黨組織反映。之后,蔡永太受到了記過處分。盡管此舉使蔡永太暫時丟盡了臉面,但蔡永太對這筆賬還是算得很明白的,也感覺值得。因為他這是以記過處分在換取6億的超值身價。
據了解,目前在廈門,能夠依靠工程檢測為營生的大型檢測企業僅有三家,一家是建研集團屬下的廈門市建筑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剛被中國建筑材料檢驗認證中心收購麾下的廈門市宏業工程建設技術有限公司;還有一家則是隸屬于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的福建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
其中,建研集團所占的市場份額最高,達到84.94%;宏業公司則始終在13%左右徘徊;而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似乎命運多舛,市場份額僅占1%左右。
多年以來,建研集團檢測項目數量及檢測業務收入均排名福建省第一位。2009年,建研集團公司建設綜合技術服務收入10992.62萬元,其中檢測業務收入為10268.10萬元。
原本三足鼎立的廈門工程檢測市場,其市場份額緣何會如此懸殊呢?
蹊蹺出在工程檢測的行政管理部門——福建省建設廳、交通廳和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交通局。
據知情人士透露,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工程管理處辦公室受理備案手續的黃漢東和建筑材料和設備管理處的李長泰,均是該局從建研集團等相關單位“借調”而來的非占編人員,他們不但占據著該局的重要崗位,而且分管著整個廈門市建筑工程備案和材料審查手續以及行業政策法規審讀和收集這一道道關口,可他們的獎金和工資皆由建研集團等“借調”單位發放。
招股說明書顯示,黃漢東持有建研集團180萬股權,位列建研集團的第17名股東,持股比例為2%。
此人同時透露說,像黃漢東這樣的非占編“借調”人員在廈門市建設局三四個處室至少有七八位,而且均占據著重要崗位。
1月11日,建研集團證券辦公室人員稱,“借調的人員是臨時性的,輔助的,是從事輔助的工作,這個人數相當少。建研集團為廈門建設與管理局和廈門市科技局,在科研領域承擔一些科技項目的主要承擔單位,比如加氣混凝土切塊等項目。
可是,一位老工程師非常氣憤地向某行業媒體爆料,“每次把在老家檢測合格后的產品和檢測報告送往廈門當地的職能主管部門備案,這些職能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時甚至連檢測報告單都沒打開,就說我們的產品不合格,并一再囑咐必須到建研集團負責工程檢測的子公司廈門市建筑工程檢測中心去重新再檢測一次。他們憑什么這么做?”
一位資深律師認為,在法律上,有法律身份與事實身份這種說法,前者是基于法律所賦予而形成的身份;后者是基于一定的事實情況或關系而形成的身份。建研集團將自己的人員安插在行政機關單位廈門建設與管理局那么重要的部門,已經形成了一種事實身份,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利益鏈條,涉嫌“權力尋租”。
知名律師嚴義明對記者稱,“這些人士雖然不是行政機關在編人員,但其卻做著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并且其所處的部門對工程質量檢測影響巨大,那么這就是不正當地使用公權力,是一種不正常的競爭行為。”
“他們向政府職能管理機關安插黃漢東等個別股東和部分工作人員的做法,就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條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法律條款。同時,又與《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四條‘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的規定相悖。”一位從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資深律師告訴記者。
他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先頒布的第141號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