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
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導則》的通知
湘建建〔2023〕166號
HNPR—2023—14018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湘江新區開發建設局:
現將《湖南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工作導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月29日
湖南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施工質量
管理工作導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裝配式建筑健康發展,規范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參建各方質量行為,保障工程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是指主體結構全部或部分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裝配而成的鋼筋混凝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湖南省行政區域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的建設及相關質量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導則。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全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實行設計、構件生產、施工一體化的總承包和全裝修模式;鼓勵通過信息化系統實現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全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責任可追溯;鼓勵相關單位通過購買工程質量保險等方式降低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質量安全風險。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六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預制構件及部品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相關單位應當遵守現行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七條 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駐廠監造制度,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對首批預制構件生產過程進行駐廠監造。
第八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預制構件安裝,宜在施工現場以首層或首個有代表性施工段為樣板,按試拼裝方案進行試拼裝,根據試拼裝情況研究確定后續施工方案、明確質量控制措施及其關鍵控制點后方可進行批量生產。
第三章 質量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
(一)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含預制構件深化設計)、施工等單位。
(二)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節能、裝配率等方面的重大變更委托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進行審查,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三)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采用的設計無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等相關依據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組織結構安全性專家論證,相關論證意見作為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重要審查內容和依據。
(四)應組織首批預制構件產品質量驗收、施工現場首層或首個有代表性施工段預制構件試拼裝驗收和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可分階段進行。
(五)應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的特點,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負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設計、構件生產、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之間的綜合管理協調,促進各方緊密協作。
第十條 設計單位
(一)鼓勵采用建筑、結構、機電、裝修設計一體化。
(二)施工圖設計(含預制構件深化設計)應明確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的結構類型、預制構件尺寸、預制構件部位、預制構件種類、裝配率、構件之間節點連接、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等要求。所出具的施工圖設計(含預制構件深化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建筑、結構和機電安裝等各專業以及構件制作、運輸、安裝等各環節的綜合要求。
(三)加強與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溝通協調,結合預制構件吊點、塔吊和施工機械附墻預埋件、腳手架拉結等因素,提出方便構件生產及后續施工、確保質量安全的措施。
(四)應向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等相關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五)參加首批預制構件產品、首層或首個有代表性施工段預制構件試拼裝和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六)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及有關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的原因分析,并參與相應技術處理措施的制定。
第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
(一)應當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的抗震設計、節點連接設計、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設計等涉及結構安全、建筑節能、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環節和重大設計變更進行審查。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采用的設計無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等相關依據且涉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落實項目結構安全性專家論證意見。
第十二條 構件生產企業
(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預制構件深化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構件生產制作方案,方案應包含預制構件生產工藝、模具、生產計劃、技術質量控制措施、成品保護措施、檢測驗收、堆放及運輸、質量常見問題防治等內容,并綜合考慮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關于質量和進度等方面要求,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二)預制構件生產前,應當就構件生產制作過程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工人進行技術交底;預制構件生產過程中,應當對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按相關規范進行驗收并形成紙質及影像記錄;預制構件施工安裝前,應就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安裝注意事項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三)預制構件用混凝土所需原材料及其存放條件、攪拌站(樓)或攪拌設備、制備、試驗等應滿足《混凝土攪拌站(樓)》(GB/T 10171)及其他混凝土相關現行規定要求。
(四)應建立健全原材料質量檢測制度,檢測程序、檢測方案等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 50618)等現行規定。
(五)應建立健全預制構件制作質量檢驗制度。應與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進行工藝檢驗。
(六)應建立構件成品質量出廠檢驗和編碼標識制度。應在構件顯著位置進行唯一性信息化標識,并提供構件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預制構件出廠前質量檢驗及信息化標識應滿足《預制構件出廠檢驗內容及要求》(附件1)的要求。
(七)預制構件存放及運輸過程中,應采取可靠措施避免預制構件受損、破壞。
(八)應及時收集整理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作為出廠合格證的附件提供給施工單位,生產制作過程按相關規定全程進行信息化管理。
(九)應參加首層或首個有代表性施工段試拼裝及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對施工過程中所發現的生產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并及時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方案進行調整改進。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
(一)應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履行施工總承包質量管理責任,會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駐廠監造,對首批預制構件的原材料試驗檢測、混凝土制備過程進行質量檢查,參與首批預制構件成型制作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的質量驗收。對后續預制構件的生產制作過程,視進場預制構件質量狀況,會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采取相應延伸管理措施。
(二)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含專項方案)并根據試拼裝實際情況進行優化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基本內容應滿足《施工組織設計基本內容》(附件2)的要求。
(三)應就預制構件吊裝及連接灌漿等施工安裝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施工管理及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四)應建立健全預制構件施工安裝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與建設、監理單位共同制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質量驗收方案并遵照執行;組織編制起重吊裝專項施工方案,加強吊裝作業機械進場、使用及人員安全管理。
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工作應包括:會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監理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出廠信息化標識、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外觀質量及質量控制資料等進行驗收;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及質量常見問題防治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經自檢合格,報工程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其中,對預制構件連接灌漿作業、空腔混凝土澆筑作業應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
(五)應及時收集整理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及施工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按相關規定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
(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監理規劃和專項監理細則,經審批后實施。
(二)應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
(三)應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進行監理。包括:構件生產前,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工藝檢驗進行見證取樣送檢;組織施工單位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駐廠監造,對首批預制構件的混凝土制備過程進行旁站監理,對首批預制構件成型制作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除對首批預制構件駐廠監造外,對進場未做結構性能檢驗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建筑節能、主要使用功能的預制構件,應當根據規范要求及現場實際對其生產制作過程進行駐廠或延伸監理,并在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中載明。
(四)應對預制構件的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理。包括:組織施工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及相關原材料與構配件等進行質量驗收;核查施工管理人員、預制構件吊裝及連接灌漿等作業人員的質量安全技術交底情況,督促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對首層或首個有代表性施工段裝配結構與現澆結構連接、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實施旁站監理,對外圍護預制構件密封防水施工進行重點巡視;對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及質量常見問題防治情況等進行驗收并形成紙質及影像記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項目開工前應督促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項目負責人簽署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應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
第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嚴格按照工程質量監督規范化工作的要求,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并及時將有關監管信息錄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項目監管信息系統,工程質量監督應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編制質量監督計劃和進行工程質量監督交底;
(二)抽查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等參建各方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
(三)抽查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基礎保證條件和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原材料與構配件等的質量控制資料;
(四)抽查承重構件、連接部位等涉及結構安全、建筑節能、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及其檢測驗收情況;
(五)抽查吊裝作業機械進場、使用及人員安全管理和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導則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預制構件出廠檢驗內容及要求
2.施工組織設計基本內容
附件1
預制構件出廠檢驗內容及要求
(1)型式檢驗
①不同混凝土強度、規格、材料、工藝的預制構件每年應由國家、部、省主管部門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型式檢驗,提供檢驗合格報告。
②型式檢驗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混凝土強度、外觀質量、外形幾何尺寸、耐久性能、耐火性能、鋼筋保護層厚度等;對涉及結構安全的構件應進行承載力等結構性能檢驗;對外墻、屋面等有防水防滲要求的構件應進行抗滲性能檢驗;對于有保溫隔熱等要求的構件應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保溫隔熱性能等檢驗。
(2)結構性能檢驗
預制構件應依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等現行規范相關要求進行結構性能檢驗,檢驗批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預制構件不得出廠使用。當預制構件進場不做結構性能檢驗時,應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9.2.2條第3款的要求進行駐廠監造或進場實體檢驗。
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驗應按標準圖或設計要求的試驗參數實施。
(3)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由生產廠家專職質檢人員等組織具體實施。
預制構件出廠前應進行混凝土強度、觀感質量、外形尺寸、預埋件、鋼筋位置安裝偏差等檢驗,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應該齊全,其檢驗批的劃分應符合方案及相應規范規定。
預制構件出廠檢驗觀感質量不宜有一般缺陷,不應有嚴重缺陷。存在一般缺陷的構件,應按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存在嚴重缺陷的構件,一律不得出廠。
預制構件出廠的預留鋼筋、連接件、預埋件和預留孔洞的規格、數量、位置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允許偏差應符合相應規范要求。
(4)信息化標識要求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通過統一的信息系統制作帶有唯一性識別碼的芯片或二維碼,出廠構件采用預埋芯片或粘貼二維碼進行標識,芯片或二維碼信息內容應包含工程名稱、構件名、型號、生產單位、執行標準、制作澆筑日期、出廠日期、合格/修補狀態、合格證號、質檢人、生產負責人、駐廠監理人、驗收及監管等。檢驗不合格、標識不全的產品不得出廠。
附件2
施工組織設計基本內容
1.施工計劃:包括總體施工進度計劃、預制構件需求計劃、構件安裝計劃等;
2.預制構配件運輸及堆放質量保證措施:應進行預制構件起吊、運輸、碼放承載力等驗算,明確構件吊裝順序、碼放及固定方式、堆放層數、防損防污措施等;
3.試拼裝專項施工方案:明確首層或首個有代表性施工段工藝工序要求、執行標準、構件安裝先后順序及編號、質量控制措施及其關鍵控制點等;
4.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方案:應進行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結構工程質量常見問題的部位、階段等進行識別,對產生原因進行分析,明確防治的技術、組織、管理和經濟等措施;
5.預制構件吊裝質量保證措施:應進行預制構件支撐系統和臨時固定裝置承載力施工驗算等,明確混凝土強度最低起吊限值,明確吊裝方式、設備選型、配套吊具種類、規格型號和吊裝作業相關人員配備要求及相關質量職責,明確吊裝前應完成的相關準備工作和構件安裝過程中構件就位、調節、臨時支撐、固定的基本方法和操作要點;
6.預制構件安裝連接節點施工方案:應明確預制構件與現澆結構連接、構件安裝節點連接處鋼筋或預埋件接頭連接方法、構件結合面表面處理措施、構件連接處現澆混凝土模板固定措施及混凝土澆筑施工、構件拼縫、外墻及拼縫防裂密封防水處理措施等內容;當多層預制剪力墻底部采用坐漿材料時,坐漿應滿鋪,其厚度不宜大于20mm,強度應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
7.規范及實際需要編制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