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 南昌億中建材有限公司未經批準非法占地建設攪拌站案 | |||||||
行政處罰機關 | 南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洪自然資規執罰決字〔2021〕第3025號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間 | 2021年12月24日 | |||
當 事 人 | 個人 | 自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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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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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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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單位名稱 | 南昌億中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喻昆昆 | ||||
單位組織機構代碼 | 91360122MA35JKUT36 | 工商登記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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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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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 及案件定性 | 經查,南昌億中建材有限公司在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于2018年3月擅自占用新建區石崗鎮朱坊村喻家自然村土地20312.41平方米(其中林地19973.06平方米、旱地339.35平方米)建設攪拌站,現場已安裝攪拌設備,建成一排活動板房、鋼棚、部分硬化場地和部分平整土地。該地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面積19720.3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面積592.09平方米。一排2層活動板房和鋼棚建筑占地面積2724.75平方米(建筑面積3220.58平方米),硬化占地面積15340.09平方米,設備占地面積377.54平方米,平整場地面積1277.94平方米,以上建設占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剩余592.09平方米土地為平整場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
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違法事實。 | ||||||||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第四十二條、《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南昌市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 |||||||
行政處罰決定內容 |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20312.41平方米土地至新建區石崗鎮朱坊村喻家自然村; | |||||||
二、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石崗鎮朱坊村喻家自然村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18938.21平方米; | ||||||||
三、按占用耕地339.35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罰款,計人民幣5768.95元(伍仟柒佰陸拾捌圓玖角伍分);按占用林地19973.06平方米處以每平方米7元的罰款,計人民幣139811.42元(壹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圓肆角貳分),合計人民幣145580.37元(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圓叁角柒分)。 | ||||||||
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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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20312.41平方米,15日內(末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將罰款匯入南昌市財政局罰款沒收款專戶。 | |||||||
處罰生效期 | 2021年12月24日 | 處罰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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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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