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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又有承兌"暴雷"! 央行發布新政: 8月起這類匯票堅決不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7-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水泥內參 野馬財經 商票所 中國人民銀行
核心提示:近日,又一起承兌匯票拒付事件引發關注。7月25日,盡管廣州受到新冠疫情影響,但還是有源源不斷的供應商和持票人頂著炎炎烈日和疫情風險趕赴位于廣州富力盈凱大廈的實地地產集團總部現場維權。

近日,又一起承兌匯票拒付事件引發關注。


7月25日,盡管廣州受到新冠疫情影響,但還是有源源不斷的供應商和持票人頂著炎炎烈日和疫情風險趕赴位于廣州富力盈凱大廈的實地地產集團總部現場維權。



據了解,實地地產集團控股子公司惠州市現代城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及85%控股子公司天津金河灣置業有限公司共12億元自融商票,目前只兌付了約3億元,還剩9億元未結清,并且從6月份開始出現大量到期商票拒付的情況。


其中,據上海票交所數據顯示:截至7月1日下午6點,惠州現代城未結清商票1377筆,未結清總金額7.2億元;拒付386筆,總金額2.25億元。



據知情人士齊先生反饋得到的答復,實地集團還是需要等待資金危機結束,鬧得厲害的可以支付3成,剩余7成展期,重新開具商票進入漫長等待。



實地地產商票事件起于今年5月7日,實地發布公告:以被中間人詐騙為由,只承兌商票70%款項。


此舉引發輿論大嘩,有公然挑戰票據法之嫌。在輿論壓力下,第二天即5月8日實地態度即出現360度大反轉,承諾100%予以兌付,不將損失轉嫁于中小供應商持票人。



齊先生透露,持票人與實地主動聯系后,對方的解決方案是展期,或者換一張票,即原來的商票作廢,重新開一張半年或者一年的商票。


兌付聲明言猶在耳,本以為事態已經平息的吃瓜群眾可能高估了實地集團的償債能力。


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劉云律師表示,《票據法》第43條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關于承兌匯票的弊端,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等都曾多次發文予以規范。


為了保護持票人利益,自2021年8月1日起,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關于規范商業匯票信息披露的公告》開始實施。


央行要求,承兌人應當于承兌完成日次1個工作日內披露每張票據的承兌相關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兌日期、票據號碼、出票人名稱、承兌人名稱、承兌人社會信用代碼、票面金額、票據到期日等。


具體來說,企業簽收商業承兌匯票前,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加強風險識別與防范。


金融機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前,應當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信息,票據承兌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記載事項與承兌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不得辦理票據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20〕第19號

(規范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


為加強商業承兌匯票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市場化約束機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權益,現就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兌人應當于承兌完成日次1個工作日內披露每張票據的承兌相關信息,包括出票日期、承兌日期、票據號碼、出票人名稱、承兌人名稱、承兌人社會信用代碼、票面金額、票據到期日等。


二、承兌人應當于每月前10日內披露承兌信用信息,包括累計承兌發生額、承兌余額、累計逾期發生額、逾期余額等。


三、承兌人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企業簽收商業承兌匯票前,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票據信息披露平臺(以下簡稱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加強風險識別與防范。


五、金融機構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前,應當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查詢票據承兌信息,票據承兌信息不存在或者票面記載事項與承兌人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金融機構不得辦理票據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


六、承兌人披露信息及時、準確、承兌的票據無逾期記錄的,金融機構可以優先為承兌人辦理銀行承兌業務,優先為承兌人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業務。承兌人披露信息存在延遲、虛假或者承兌的票據持續逾期的,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為承兌人辦理銀行承兌業務,審慎為承兌人承兌的票據辦理貼現、質押、保證等業務。


七、承兌人可以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其他信用信息。承兌人在債券市場發生違約的,可以通過票據信息披露平臺披露債券違約情況。


八、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協助承兌人及時、高效披露相關信息,并加強監測,對承兌人披露信息延遲、承兌的票據持續逾期以及披露的信息與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記載信息不一致等情況進行提示。企業、金融機構發現偽假商業承兌匯票或者冒名承兌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告知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九、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根據本公告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要求,制定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施行,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商業承兌匯票信息披露情況。


十、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財務公司承兌匯票的信息披露參照本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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