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簡政放權,遵循陽光公開的原則做好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散裝水泥發展規劃編制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根據《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安徽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和《蚌埠市政府權力運行監督管理辦法》,結合該縣實際,制定本監管細則。
一、監管任務
各級墻改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方向和本地區新型墻體材料、散裝水泥推廣發展現狀,編制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散裝水泥長遠規劃。包括:根據國家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目錄和發展方向、國家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和我省散裝水泥行業發展情況等,結合我省發展情況,做好規劃前期準備工作;對規劃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依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新型墻體材料;經政府批準,依法公開規劃;跟蹤評估規劃實施效果。
二、事中監管
(一)規劃編制。委托專業機構根據我縣散裝水泥行業發展情況,立足發展實際,制定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散裝水泥長遠規劃,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意見。
(二)規劃技術審查。委托專業機構或組織行業領域專家組成專家組對規劃進行評審。
(三)規劃發布。對經過評審通過的規劃,報上級新型墻體材料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規定報本級政府審核發布。
(四)協同監管。按照權責匹配、權責一致的原則,加強與自然資源、環保、林業、市場、稅務、財政、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做好規劃監管工作。
三、事后監管
(一)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和散裝水泥長遠規劃發布后,縣墻(散)辦要對規劃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引導行業按照規劃平穩有序發展。
(二)個人和單位發現有違反發展規劃的,有權向縣墻(散)辦舉報或申訴,市墻(散)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四、責任追溯
(一)對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散裝水泥長遠規劃規劃編制、發布、實施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的,依照《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安徽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對規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中做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散裝水泥長遠規劃規劃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應承擔相應責任:編制規劃中沒有尊重基本事實、弄虛作假、欺騙社會公眾的;因未盡到工作責任或者未充分聽取有關單位的合理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在規劃制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為的;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發生腐敗等違法行為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視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散裝水泥長遠規劃監管工作,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職能的要求,增強監管力量,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措施,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有序推進。
(二)切實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散裝水泥長遠規劃規劃工作人員的墻改管理法律、法規、執法能力培訓,切實加強相關技術領域標準與專業知識培訓,并組織好考核。
(三)加強對規劃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依法規范使用新型墻體材料意識和對散裝水泥長遠規劃的認識。
六、主要依據
1.《安徽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2.《安徽省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