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華安縣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
華政辦〔2020〕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華安經濟開發區,縣直有關單位:
《華安縣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縣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華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華安縣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為了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節約資源,推動建筑業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的轉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福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福建省建設廳、福建省公安廳、福建省交通廳、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快發展預拌混凝土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閩經貿建材〔2004〕198號),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十三屆第十五號2018年修正的《福建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福建省住建廳修訂的《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閩建建〔2018〕27號)的精神,參考結合福建省政府2001年《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69號),華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華安縣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規定的通知》(華政辦〔2012〕95號),以及我縣預拌混凝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華安縣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2.本規定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3.縣住建局會同縣發改、自然資源、工信、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禁止現場攪拌區域,采取分期實施、逐步推開的辦法。
禁止現場攪拌區域,現階段為:豐山區域(含豐山鎮、開發區和沙建鎮)、華豐區域(含華豐鎮、新圩鎮、仙都鎮和湖林鄉)。
非禁止現場攪拌區域,現階段有:高安區域(含高車鄉、高安鎮、馬坑鄉)。
4.禁止現場攪拌區域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或者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決算,工程建設項目因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預拌砂漿增加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造價。
二、企業資質、分廠(分站)的設立
1.企業應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22號令)的規定向漳州市住建局申報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
企業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向華安縣住建局備案后,方可在資質證書注明的生產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圍內從事生產預拌混凝土活動。
2.根據《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2018年修訂版)規定,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三年以上的的企業,方可設立分廠(分站)。
分廠(分站)應按規定向漳州市住建局申請取得分廠(分站)備案證后,方可在備案證注明的生產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圍內從事生產預拌混凝土活動。
三、關于在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進行現場攪拌的備案
1.我縣規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現場攪拌:
(1)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用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2)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銷售的;
(3)建設工程混凝土使用總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漿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4)需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砂漿,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提供的;
2.需進行現場攪拌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所在屬地鄉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初審,由項目的行政主管審核確認,提供合同、招標文件、會議紀要等有關材料,在開工前十五日內向縣住建局申報備案。
3.生產的混凝土僅供申請的項目使用,不得對外銷售;污水、揚塵、土壤、噪音、車輛等處理措施需符合環保要求;完成攪拌任務后自行拆除,最遲完工后15日內拆除。提出申請的建設單位需對項目的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承擔攪拌站存續期間的責任并負責到期后的拆除。
4.縣住建局應及時進行現場核實。
四、關于在非禁止攪拌區范圍內的攪拌站(場、所)
1.非禁止現場攪拌區域范圍內的攪拌站企業,應依法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方可對外出售混凝土。
2.非禁止現場攪拌區域范圍內的工程項目,設立的自拌自用的攪拌站(場、所),由項目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的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并抄告住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職能部門及屬地鄉鎮。
五、關于質量管理與監督
1.預拌混凝土企業、分廠(分站)應達到《福建省綠色攪拌站建設示范圖集》要求,實現預拌混凝土生產與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并接受縣住建局的日常監督管理。
2.預拌混凝土企業、分廠(分站)的試驗室、試驗人員、系統軟硬件、質量控制、管理制度等必須符合《福建省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2018年修訂版)的要求,并接受縣住建局的日常監督管理。
3.現場臨時攪拌站應設立內部試驗室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配合比設計、每批次原材料和出廠質量進行檢驗,建立臺帳記錄,實現質量的可追溯。屬房建市政項目的應接受縣住建局的監督管理,屬交通、水利或其他行業項目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并接受抄告單位的業務指導。本辦法實施前已報備未完工的項目,配合比設計、批次檢測參照執行。
六、關于非法攪拌站
1.未取得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或無立項、規劃、用地、環保、林地、報建及其他完整手續的企業,或未按規定報備的現場攪拌站(場、所),均屬于非法攪拌站。
2.非法攪拌站堅持屬地管理和責任到人的原則,落實巡查、監督責任。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州市“兩違”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漳政辦〔2018〕128號)執行。
3.對違反本規定生產、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或不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違反有關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衛生等規定的,由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有效期限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