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豐城市人民法院、奉新縣人民法院、靖安縣人民法院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28名被告人和1個被告單位依法判處刑罰。
事發現場 資料圖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坍塌事故屬于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設單位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三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電三期)在未經論證、評估的情況下,違規大幅度壓縮合同工期,提出策劃并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電力設計院)、監理單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斯耐迪公司)、施工單位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億能公司)共同啟動“大干100天”活動,導致工期明顯縮短。
河北億能公司項目部編制并經中南電力設計院總承包項目部、上海斯耐迪公司項目監理部、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審查同意的《7號冷卻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未制定針對性的拆模作業管理控制措施。對試塊送檢、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隊伍自行決定拆模。事故發生時,施工人員在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板體系連續傾塌墜落,墜落物沖擊與筒壁內側連接的平橋附著拉索,導致平橋也整體倒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電力質監總站)、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和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豐城市工信委)等相關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國電豐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城鼎力建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混凝土配合比,未嚴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劑,最終導致“11·24”特大事故。江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投資集團)、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電二期)及江西鴻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鴻遠實業公司)部分工作人員還存在貪污、受賄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11·24”事故發生后,部分被告人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參加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鄧勇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貪污罪、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
河北億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運平以及該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執行經理吳志光、河北省魏縣奉信勞務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7號冷卻塔施工隊隊長白書平、中南電力設計院豐電三期擴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工程師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胡東勝、豐電三期工程部土建專業工程師廖輝壽等14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楊飛云、電力質監總站監督處負責人白洪海、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副處長馮衛、豐城市工信委黨委書記、主任涂愛平等9人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豐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顧玉興和生產經理朱海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豐電二期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楊岳輝犯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并罰,江西鴻遠實業公司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桂小燕犯貪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宣判現場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除個別罪名根據審理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外,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已經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證屬實、于法有據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對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到法庭現場的部分被告人采取遠程視頻方式宣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分別旁聽了各案的宣判。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這是我們工程人每時每刻都應該牢記于心的一句話。今天和大家一起回顧下這起事故,希望能有更多警示!
案情回顧
江西豐城電廠“11·24”致73死事故
2016年11月24日,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
事故后續追責
2017年9月15日,經國務院調查組公布調查結果,司法機關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1人,其中工程總承包方中南電力設計院3人、施工單位河北億能公司6人、監理單位上海斯耐迪公司3人和魏縣奉信勞務公司1人,其他人員18人。
2018年3月20日,住建部發布通告:工程總承包商方中南電力設計院被罰停業整頓1年。
2018年5月7日,贛能股份(000899)發布公告,當日上午,公司第七屆監事會監事、監事會主席李忠清墜樓身亡(調查報告中,李忠清也是被追責的一員)。
不止如此,自豐城事故發生以來,高層紛紛離職:
2016年12月23日,贛能股份副總經理黎洪琥辭職;
2017年1月25日,贛能股份副總經理,贛能豐城二期發電廠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豐城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副總指揮吳紀因違紀已被江西省有關紀檢機關立案調查;
2017年3月,贛能股份副董事長黃昭滬辭職;
2017年4月10日,監事李潔辭職;同日,副總經理張松辭職。
……
2018年8月27日,住建部官網再發通告:施工單位吊銷一級資質,項目經理吊銷執業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施工單位(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 吊銷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項目經理 孟愛國 --- 吊銷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2018年12月,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吳紀被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工程總體概況
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建設規模為2×1000MW 發電機組,總投資額為76.7億元,屬江西省電力建設重點工程。其中,建筑和安裝部分主要包括7號、8號機組建筑安裝工程,電廠成套設備以外的輔助設施建筑安裝工程,7號、8號冷卻塔和煙囪工程等,共分為A、B、C、D 標段。
7 號(事故)冷卻塔工程概況
事發7 號冷卻塔是三期擴建工程中兩座逆流式雙曲線自然通風冷卻塔其中一座(如下圖所示),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兩座冷卻塔布置在主廠房北側,整體呈東西向布置,塔中心間距197.1米。7號冷卻塔位于東側,設計塔高165米,塔底直徑132.5米,喉部高度132米,喉部直徑75.19米,筒壁厚度0.23至1.1米。
7號冷卻塔于2016年4月11日開工建設,4月12日開始基礎土方開挖,8月18日完成環形基礎澆筑,9月27日開始筒壁混凝土澆筑,事故發生時,已澆筑完成第52節筒壁混凝土,高度為76.7米。
事故直接原因概覽要
經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在7 號冷卻塔第50節筒壁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第50 節模板,致使第50 節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護,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載,從底部最薄弱處開始坍塌,造成第50 節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體系連續傾塌墜落。墜落物沖擊與筒壁內側連接的平橋附著拉索,導致平橋也整體倒塌。
經調查組現場勘查、計算分析,排除了人為破壞、地震、設計缺陷、地基沉降、模架體系缺陷等因素引起事故發生的可能。
相關施工管理問題概要
經調查,在7號冷卻塔施工過程中,為完成工期目標,施工進度不斷加快,導致拆模前混凝土養護時間減少,混凝土強度發展不足;在氣溫驟降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加快混凝土強度發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未制定針對性的拆模作業管理控制措施;對試塊送檢、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隊伍自行決定拆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