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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違法 三圣股份及高管被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09-1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會計視野網
核心提示:中國證監會重慶證監局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因未及時披露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三圣股份(002742)及多名高管被處罰,其中重慶證監局對三圣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財務總監對楊志云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中國證監會重慶證監局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號》,因未及時披露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三圣股份(002742)及多名高管被處罰,其中重慶證監局對三圣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財務總監對楊志云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重慶三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圣股份或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三圣股份、潘先文等15名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公告稱,重慶證監局查明,當事人存在違法事實。未及時披露三圣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圣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合計44900萬元,三圣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潘先文指使并組織三圣股份財務總監楊志云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楊志云安排三圣股份工作人員李某、鄧某等人協調供應商并劃轉資金;青峰健康歸還三圣股份占用資金44900萬元及利息1342.76萬元,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12月,三圣股份通過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已達到臨時披露標準,而三圣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對關聯交易的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情況。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30日,三圣股份經由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三圣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披露公司報告期不存在關聯債權債務往來,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三圣股份經由供應商向青峰健康提供資金,三圣股份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三圣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披露公司報告期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對財務報表的虛假記載情況。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通過虛增預付賬款等方式虛增凈利潤258.40萬元。三圣股份2018年第三季度財務報表存在虛假記載,通過虛增預付賬款等方式虛增凈利潤574.62萬元。


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審議及審批情況。公司董事潘先文、張志強、張凱、謝云、魏曉明、郝廷艷、錢覺時、苑書濤、杜勇,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楊志云、黎偉、胡向博對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楊敏、王洪進、肖卿萍對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簽署書面審核意見。


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經三圣股份財務總監楊志云、董事會秘書張凱、總經理張志強、董事長潘先文審批同意后公開披露。


三圣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圣股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潘先文作為三圣股份董事長,為三圣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潘先文作為三圣股份實際控制人,最終決定并安排三圣股份財務總監楊志云通過供應商劃轉公司資金到青峰健康,且未告知三圣股份予以披露上述關聯交易,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財務總監楊志云組織安排財務部工作人員完成資金劃轉,知曉三圣股份資金流向關聯方,且未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為三圣股份未及時披露其向關聯方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公司董事張志強、張凱、謝云、魏曉明、郝廷艷、錢覺時、苑書濤,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黎偉、胡向博,公司監事楊敏、王洪進、肖卿萍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為三圣股份2018年半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重慶證監局決定對三圣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三圣股份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系三圣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潘先文給予警告,并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萬元罰款,作為實際控制人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三圣股份財務總監楊志云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三圣股份董事、總經理張志強、時任三圣股份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張凱、時任三圣股份董事、副總經理魏曉明、時任三圣股份董事、副總經理謝云、時任三圣股份董事郝廷艷、時任三圣股份監事會主席楊敏、時任三圣股份監事王洪進、時任三圣股份監事肖卿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時任三圣股份獨立董事苑書濤、時任三圣股份獨立董事錢覺時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時任三圣股份副總經理黎偉、時任三圣股份副總經理胡向博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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