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上海市建筑廢棄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辦法》(滬住建規范〔2018〕7號),鼓勵上海市建筑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高質量應用,提升建筑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水平和質量,上海市住建委組織編制了《上海市建筑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應用技術指南》,對建筑廢棄混凝土再生骨料(以下簡稱:再生骨料)的定義、性能、使用作了詳細規定。《指南》主要內容如下:
術語:
建筑廢棄混凝土再生骨料
建筑廢棄混凝土再生骨料(簡稱再生骨料)建筑廢棄混凝土經機械破碎、篩分制成的顆粒。顆粒粒徑大于4.75mm的為再生粗骨料,顆粒粒徑不大于4.75mm的為再生細骨料。
建筑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
以再生骨料取代部分天然骨料加工制成的建材產品。本指南根據用途分為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砌塊(磚)、再生骨料干混砂漿、溝槽回填材料、整平層材料、再生集料混凝土路面磚、再生集料級配碎石、再生集料水泥穩定碎石、再生集料石灰粉煤灰穩定碎石。
取代率
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中再生骨料用量占同種骨料總用量的質量百分比,單位為%。
再生骨料混凝土:
再生粗骨料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的規定外,尚應滿足下表要求:
再生骨料混凝土要求
適用于道路、地坪、墊層、導墻、女兒墻等部位使用的混凝土。適用的強度等級為:C15、C20、C25、C30、C35。
不得用于嚴酷環境下使用的混凝土(如氯鹽、硫酸鹽侵蝕環境等)、預應力混凝土、具有防水要求的地下結構混凝土。Ⅲ類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得用于有抗凍要求的混凝土。
Ⅰ類、Ⅱ類再生粗骨料用于配制C35及以下強度等級的再生骨料混凝土;Ⅲ類再生粗骨料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強度等級的再生骨料混凝土。
再生粗骨料取代率不應大于30%。
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備要求
制備前應測定天然細骨料、天然粗骨料、再生粗骨料的含水率,并根據試驗結果調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通過試配和調整確定再生骨料混凝土基準配合比。
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差應根據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再生骨料混凝土統計資料計算確定。計算時,強度試件組數不應少于25組;當無統計資料時,其抗壓強度標準差宜按下表取值:
配合比設計參數選擇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采用絕對體積法進行配合比計算。在不使用引氣型外加劑時,含氣量可取1%。
2、按照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相應表格,根據施工要求的坍落度和粗骨料最大粒徑確定凈用水量取值;根據粗骨料最大粒徑和水膠比確定砂率取值。
3、混凝土外加劑摻量宜在僅使用天然粗骨料普通混凝土外加劑摻量的基礎上增加0.1%~0.2%。
4、應以飽和面干狀態骨料為基準,進行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計算。
配合比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的規定,并按下列步驟進行計算:
1、計算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強度,并計算出相應的水膠比。
2、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實際用水量由凈用水量、骨料吸水率和含水率共同確定,可采用預濕處理,工作性能應滿足配合比設計的要求。計算規則是:根據凈用水量取值及選用的外加劑確定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凈用水量;附加用水量按照骨料吸水率確定。設計用水量為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凈用水量與附加用水量之和。
3、由凈用水量及水膠比計算出每立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膠凝材料總量,并確定各種膠凝材料的用量。
4、選取砂率,按絕對體積法計算粗骨料和細骨料的用量,并根據已確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計算出再生粗骨料用量。
首次使用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的,應進行開盤鑒定,工作性和抗壓強度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生產。并應至少留置一組標準養護試件,抗壓強度不應低于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強度。
當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或流動性異常時,應重新測定再生粗骨料含水率,并及時調整施工配合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