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環保局開出朝環保罰字〔2018〕019號和020號兩張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市小紅門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因違反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被處以1萬元罰款。
朝環保罰字〔2018〕019號和0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 年 1 月 9 日,執法人員到北京市朝陽區小紅門珊瑚橋的北京市小紅門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使用的兩臺裝載機,具體型號規格為(型號:XG955Ⅲ,產品編號:CXG00955C001C0520;生產日期:2012 年;生產廠家: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和(型號:CLG852,生產廠家: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出廠編號:045001,生產日期:2005 年 2 月),在工作過程中有明顯可見煙度,煙度值超過林格曼 1 級。
該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朝陽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