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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擅自取水,一商砼站領兩萬罰單!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11-1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曹縣信息港
核心提示:2021年4月15日,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曹縣一商砼站院內有一口自建水井,可正常取水。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擅自打井取水,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15日內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曹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給予當事人罰款兩萬元的行政處罰。

用水問題,既關系民生又牽涉發展。許多人認為,在地下和江河湖泊里取水是一件可隨意而為的事情,但其實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明令禁止的行為。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5日,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曹縣一商砼站院內有一口自建水井,可正常取水。當事人涉嫌未經批準擅自打井取水,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15日內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曹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給予當事人罰款兩萬元的行政處罰。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在此,曹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呼吁取水單位和個人,江河、湖泊等地的水源屬于國家資源,在從上述范圍內取水作業,必須取得相關批準手續,并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進行操作,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否則,被責令采取補救措施的同時,將被處二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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