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企改革提質增效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大背景下,以市場化方式處置清理大量“僵尸企業”迫在眉睫。中國政法大學企業破產與重組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認為,當前我國處于用市場化方式處置“僵尸企業”和困境企業的關鍵時期。在處置僵尸企業過程中,關鍵是要做好“加減法”。“加法”就是用改革、激勵等辦法,如混改、分紅權改革解決問題;“減法”就是運用《企業破產法》法治化、市場化方式來處置僵尸企業。他們建議,對僵尸企業進行分類,一企一策,該清算的清算,該重整的重整。
處置僵尸企業應注意四方面問題
記者:近期,中央明確提出用三年時間完成處置345戶僵尸企業。年均處置115家僵尸企業,這項任務該如何穩妥有效推進?應注意哪些問題?
周放生:目前在產能嚴重過剩的形勢下,解決當前困境企業、僵尸企業問題我認為有兩個辦法:一是用加法,即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問題;一是用減法,用《企業破產法》這種市場化方式來去產能。加法主要是改革、激勵,與市場化結合起來,比如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紅權改革等;減法就是用市場化方式依法處理大量“僵尸企業”,不能再用行政方式救助“僵尸企業”。破產重組如果僅做債務重組,不做資本重組,治標不治本。資本重組的關鍵是尋找到產業重組的企業家;職工身份置換走向市場;法院要積極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債權人主動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大股東積極配合依法“治僵”,并籌集資金兜底職工安置費或身份置換補償金;職工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轉變觀念,適應企業市場化;兼并不能搞行政“拉郎配”,不能搞“一幫一”。
根據在地方調研的情況,面對僵尸企業、困境企業,一方面,改革動力不足,怕擔責任,因此需創造一個寬松的改革環境,在試錯的過程中只要沒有腐敗一律免責,鼓勵大家去改革;另一方面,從目前情況看,由于歷史慣性,從政府官員到企業經營者、銀行債權人、企業職工,都比較習慣于過去傳統的行政方式解決僵尸企業、困境企業問題。中國需要一次用市場方式解決僵尸企業、困境企業的啟蒙,從觀念、理念、方式、手段、程序上,都需要這樣一種啟蒙,實現從行政方式向市場方式轉型。我們拍攝的企業改革案例故事紀錄片《絕境求生》就是一個《破產法》啟蒙片,也是一個如何用破產重整方式使有價值的困境企業浴火重生的啟蒙片,為依法“治僵”提供了一個真實的、可操作、可借鑒的案例。
李曙光:新一輪產能過剩結構性調整與僵尸企業處置應堅持以市場化手段為主、以行政化手段為輔的原則,以利于后期改革對接。
首先,應嚴格按照破產法對僵尸企業實施市場退出,絕不允許上世紀90年代那種通過讓擔保債權人讓利受損的方式推動企業破產。對那些連年虧損、喪失償付能力、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僵尸企業,應嚴格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破產清算,不能置破產制度與程序而不顧,也不能由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干預破產程序,以保證破產程序公正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信譽信用。對那些政府不得不救助的企業,應在符合破產法制度與程序的基礎上進行融資支持、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或債務沖抵。針對作為主要債權人的商業銀行如何穩妥退出“僵尸企業”的問題,有多個債權人的,可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成立債權人委員會,學習佳兆業重組模式,進行庭外重組。債權人委員會應在堅持分類施策監管原則的前提下,確定增貸、減貸、重組、債務核銷等處置措施。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則堅決執行破產法規則。對破產企業應實行稅收減免政策。
其次,應對僵尸企業進行分類,有的企業完全是靠政府補貼或銀行續貸來生產,再怎么改革也起不到多大作用,應該走破產程序。但大部分企業是由于經營管理問題,產品還有市場,如果按照市場的方式再加以行政的支持手段,應該能夠做好。
第三,要處理好僵尸企業失業人員安置問題。建構一套社會保障供給-職業培訓-創業或再就業體系,政府應考慮安排投入更多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這筆資金主要用于退出過剩行業員工社保安置。同時,應強制要求地方政府將原有支持補貼給僵尸企業的資金轉移支付補貼給下崗職工。在“保人”問題上,應該按照市場方式來進行,不是一下子把幾萬、十幾萬的錢直接發給工人就算了,而是將“保人”的費用分成幾筆,比如基本生活費、再就業保障費、培訓費,并通過一定的社會組織,包括社保機構、培訓機構等定期定時發放。一定要有計劃、有培訓、有效率的保。
此外,需要挖掘一批懂得困境企業拯救技術的專家擔當專業的管理人。相關國資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應在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匯集一批專家型企業家,更應以開放心態引進民企與戰略投資企業家介入僵尸企業的拯救與處置中來。這些專家應品行端正、熟悉管理、了解市場、懂法律、能融資、會協調,既有創意思想,又是談判高手,還是降成本提效益的實干家;應放手讓他們以市場化方式擔任管理人,處理僵尸企業事務。此外,在制度建設上還應成立破產管理局、改變地方政府的政績預期、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等。
總之,這一輪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的產能過剩來勢兇猛,其處置難度不亞于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的國企改革,重點問題是要解決淘汰僵尸企業所要涉及的就業與債務問題,核心問題是要防范因結構調整與處置僵尸企業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同時還應在此過程中引導中國經濟與國企改革步入穩健發展的市場經濟新常態。
運用破產法處置僵尸企業正當時
記者:自2007年6月1日《企業破產法》實施到現在已滿9周年,九年來實施效果如何?未來清理僵尸企業的任務艱巨,破產法的作用是否會更顯著?
在國企改革提質增效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大背景下,以市場化方式處置清理大量“僵尸企業”迫在眉睫。中國政法大學企業破產與重組中心主任李曙光、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認為,當前我國處于用市場化方式處置“僵尸企業”和困境企業的關鍵時期。在處置僵尸企業過程中,關鍵是要做好“加減法”。“加法”就是用改革、激勵等辦法,如混改、分紅權改革解決問題;“減法”就是運用《企業破產法》法治化、市場化方式來處置僵尸企業。他們建議,對僵尸企業進行分類,一企一策,該清算的清算,該重整的重整。
六因素造成僵尸企業破產難
記者:在已有《企業破產法》的基礎上,為何僵尸企業破產如此困難?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李曙光:在我國企業破產難,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地方政府出于維穩和政績的需要干預企業破產。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政績需求或為了保持與主要信貸銀行的所謂“優良信用”關系,對僵尸企業采取各種幫扶救治措施,“借新還舊”,財政輸血或以政府信用幫助它們獲得銀行貸款。這些幫扶救治措施不但沒有解救企業,反而浪費了社會資源,占用了大量社會資金,向市場釋放了錯誤的信用信號,使僵尸企業“僵”而不死。第二,法院不愿意受理破產案件。破產案件行政協調成本太高,特別是國企破產,出于債務、職工安置、維穩等考慮,涉及地方政府國資、人保、工商、銀行、發改委等多部門,作為司法機構的法院很難協調;破產案件的專業性很強,且費時耗力,但辦案效果往往顯不出來,法院內部的績效考核機制很不利于辦理破產案件的法官;破產案件對債權的清償難于執行;沒有專門的破產法院和法官隊伍。第三,專業人員隊伍缺乏。第四,破產案件的處置沒有市場化。實踐中,破產法律服務市場沒有形成,破產案件的收費很低,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沒有積極性。第五,破產法體系中缺乏個人破產和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第六,文化傳統與商業習慣因素。中國人的文化與商業傳統觀念認為“破產”是件不好的事情,人們會盡可能通過其他途徑而非破產程序解決債權債務問題。
對于多重整少清算的觀點,我個人并不完全贊成,該重整的重整,該清算的就應該清算,應該讓市場真正起作用,否則一些沒有運營價值的企業也去重整會帶來更多隱患。
周放生:許多人對破產制度的理解還停留在傳統破產的概念上,企業破產就是企業沒了,職工失業了,銀行損失了,心理上有恐懼,所以就不區分情況、不區分有價值還是沒有價值,千方百計、不計代價地去救助,以各種方式輸血,或者補虧,或者給土地、礦山、房屋等各種資源,或者給貸款,或者讓好企業兼并重組“僵尸企業”,維持企業“僵而不死”。這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有可能把重組“僵尸”的優勢企業也拖垮,歷史上這樣的教訓值得汲取。
1993年財政部就已經明確,競爭性領域的經營性國企不再補虧,給經營性企業補虧是典型的計劃經濟做法。20多年以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仍在補虧,嚴格來說是違反財政部規定的,這種方式絕不能再做下去了。在處理僵尸企業時,近期“權威人士”訪談中提出“保人不保企業”,所謂不保企就是財政拿的錢不是去救企業,而是去保職工,企業不能補虧。未來在處理僵尸企業的過程中,一是要走破產程序,運用破產法用市場化方式來處置;二是一企一策,進入破產程序后,該清算就清算,該重整就重整,做好債務重組、資本重組、職工安置等。
實施債轉股需一企一策一行一策
記者:我國可能再次啟動債轉股政策,此次重啟會面臨哪些問題和風險?債轉股應如何實施?
周放生:目前債轉股再次成為熱點。上一輪債轉股是對1984年財政部“撥改貸”政策調整的背景下實施的,是一種受限于當時時代背景、社會問題的權宜之計。從當時實際效果看,債轉股實際上是延遲了企業的困境,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債轉股鼓勵了企業盲目擴張,盲目借貸而逃避責任,將引發道德風險。因此,個人不贊成搞單純的債轉股,而是應該把債轉股作為破產程序的一個金融工具,應該優先選擇履行破產程序。在破產程序內做債轉股,而不是還沒有走破產程序,就普遍用債轉股的辦法來取得賬面上的好看。
李曙光:債轉股問題比較復雜,在上一輪脫困的過程中,它是作為一個比較重要的工具大規模使用的。在當時的環境下,不會出根本性問題,但會給社會帶來很大負面影響。上一輪債轉股,侵害了一些股東、債權人的權益。這一輪要搞債轉股,會面臨包括法律依據、道德風險、市場如何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等問題。債轉股作為金融工具之一是可以用的,但一定要依照法律規定,用市場化的方式來做,要一企一策,一行一策。不要把債轉股理解為這次處置僵尸企業唯一的方式或最主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