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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原主任受賄貪污被判11年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10-1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溫州網
核心提示:近日,由永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溫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原主任趙明光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趙明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近日,由永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溫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原主任趙明光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趙明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依法審理查明,2007年以來,被告人趙明光先后擔任溫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事業單位溫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等職,負責主管全市的散裝水泥、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行業,制定該行業的發展規劃,確定溫州各區、縣混凝土、砂漿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重點,實行總量和數量控制,對各區、縣混凝土公司、砂漿公司的成立、生產進行規劃審批等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73600元,為他人的公司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規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又侵吞公共財產共計人民幣4610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明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又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明光犯有數罪,應予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趙明光已退還部分贓物折價款,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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