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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兩名公職人員受賄98萬元放任違禁采挖砂石被判刑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7-2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新華社長沙
核心提示:經法院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舒星、何博利用擔任汨羅市砂石資源管理辦公室中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湘江汨羅段、沅江汨羅段水域禁采區的巡查執法工作期間,兩人經商量策劃后,先后放任長江砂石公司和砂石采挖個體戶孟某某在禁采區采挖砂石,并多次收受孟某某賄賂60萬元,收受長江砂石公司經理廖某某賄賂38萬元,共計受賄98萬元。其中,舒星向何博隱瞞收受賄賂款30萬元,實得現金64萬元;被告人何博實得現金34萬元。

記者從湖南省汨羅市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日前對原汨羅市砂石資源管理辦公室中隊長舒星、何博共同受賄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舒星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何博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經法院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舒星、何博利用擔任汨羅市砂石資源管理辦公室中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湘江汨羅段、沅江汨羅段水域禁采區的巡查執法工作期間,兩人經商量策劃后,先后放任長江砂石公司和砂石采挖個體戶孟某某在禁采區采挖砂石,并多次收受孟某某賄賂60萬元,收受長江砂石公司經理廖某某賄賂38萬元,共計受賄98萬元。其中,舒星向何博隱瞞收受賄賂款30萬元,實得現金64萬元;被告人何博實得現金34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舒星、何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兩人均系主犯,應當分別按照其所參與全部犯罪處罰。其中被告人舒星應按參與共同受賄98萬元犯罪處罰,被告人何博應按參與共同受賄68萬元犯罪處罰。


據悉,案發后,被告人舒星沒有退贓;被告人何博在案發后委托家屬主動退清全部贓款,真誠悔罪,法院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并將對被告人舒星犯罪所得64萬元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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