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混凝土協會曾整理發布過混凝土銷售合同中違法公平競爭原則的“不合理條款”的表現形式以及內容。
下面逐條為您解讀“不合理條款”,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思路。
一、付款約定的“霸王條款
“1.施工期間,施工方向混凝土供應方支付貨款的依據是按雙方結算價款的比例進行支付,但在合同中,對于結算節點卻沒有明確的工程進度及時間約定。”
該條涉及未明確結算節點問題。
簽訂前:明確時間節點。
簽訂后:A.簽訂補充協議,明確時間節點;B.通過停供等私力救濟手段;C.通過訴訟手段要求支付貨款。
“2.施工方向混凝土供應方支付貨款視建設方資金撥付情況而定,如建設方不能如期向施工方撥付工程款,導致施工方資金不到位的,施工方也無法及時向混凝土供應方支付混凝土貨款,混凝土供應方應給予理解,并承諾不因此對施工方遲供、緩供、停供混凝土,影響工程施工進度。”
該條涉及雙方付款以第三方付款為條件,且不能停、緩供問題。
簽訂前:據理力爭,告訴對方將其與他人的合同風險轉移到我方的不合理性。
簽訂后:通過私力救濟手段,停供、緩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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