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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企業怎樣簽訂合同才能最大程度規避風險?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6-20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中國甘肅網
核心提示: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合同無處不在,但如何簽訂一份高質量的合同無疑是一門大學問。6月19日記者從蘭州市仲裁委獲悉一起典型的混凝土企業合同糾紛,以案說法,向廣大市民從法律層面提供一些指導。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合同無處不在,但如何簽訂一份高質量的合同無疑是一門大學問。6月19日記者從蘭州市仲裁委獲悉一起典型的混凝土企業合同糾紛,以案說法,向廣大市民從法律層面提供一些指導。


案例


A工程公司借故拖欠貨款146萬元一紙合同讓供貨方吃了“定心丸”


2010年4月23日,申請人甲公司、被申請人乙公司雙方簽訂了供應合同,雙方約定由申請人甲公司向被申請人乙公司承建的蘭州市某二期工程X01#樓及地下車庫供應混凝土。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甲公司依約定向被申請人乙公司供應了50萬元的混凝土,被申請人乙公司先后在6張結算書上簽字確認,且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貨款。然而,被申請人乙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受拆遷影響,施工工期延誤了13個月,項目虧損比較嚴重,同時,丙公司一直拖欠被申請人的工程款,被申請人也就一直沒有及時向申請人支付全部混凝土貨款。被申請人乙公司先后支付了混凝土貨款360萬元,但仍拖欠申請人混凝土貨款146萬元,最后一次的付款時間為2015年3月2日。為此,申請人多次要求支付,但被申請人一直沒有全部履行,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申請人乙公司是否應依照合同約定向申請人甲公司清償全部的混凝土貨款。申請人甲公司認為,雙方已經進行了決算,且被申請人乙公司已經在決算書上簽字蓋章,理應支付剩余的混凝土貨款及其利息;被申請人乙公司則認為,申請人供應的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理應向其賠償損失,且申請人甲公司先行賠償損失后,被申請人再支付剩余的相關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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