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約定之辨
李麗
(北京市國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貨款支付是混凝土買賣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買賣雙方易發生爭議的條款。近來在混凝土買方出具的合同文本中,經常有“業主(或建設單位、甲方、發包人)付款后支付混凝土款”的表述,這類條款對于混凝土企業不利,混凝土買方往往稱:我們還沒有收到工程款,所以不能付混凝土款。混凝土買賣合同一經簽訂,雙方理應遵照信守。如果混凝土買賣合同內容如此,混凝土賣方就得等下去嗎?其中包含的法律問題是什么?混凝土企業應如何應對?以下筆者一一分析。
合同原文:“商品混凝土進度款項按每三個月為一付款周期進行進度款支付,無預付款,進度款的支付暫按混凝土小票進行結算,每月25日前,雙方將本月甲方采購的商品混凝土核實無誤,辦理對賬手續。甲方在30日內支付乙方己核對無誤的前三個月工程量貨款的50%。主體結構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支付至己結算混凝土工程款的80%,與建設單位辦理完結算審計并收款后一個月內付清乙方全部混凝土工程款(無息支付)。”
以上這段付款約定,截取自一份真實的混凝土買賣合同。此工程己經完工數年,混凝土買方己支付80%混凝土款,但混凝土用量巨大,20%尾款為數不少,混凝土企業一等數年收不到20%尾款,實在難以承受。筆者代理混凝土企業作為原告將混凝土買方起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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