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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交通委等關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1-0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上海政府網  作者:上海政府網
核心提示:上海市建設交通委等關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滬建交聯〔2007〕88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減少施工揚塵污染,依據相關規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現場攪拌砂漿事宜通知如下:

  
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現場攪拌砂漿。

  
自本通知頒布之日起,凡在本市進行工程招標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建設工程,應當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原已按規定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的,繼續依照執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現場攪拌砂漿。

  
施工現場安置的攪拌機,只能用于對預拌濕砂漿或者包裝干粉砂漿的攪拌,并且攪拌機應當置于封閉、配有吸塵和除塵裝置的工棚內。

  
禁止施工使用現場攪拌砂漿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現場內黃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攪拌機拌制各類砂漿。

  
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廠(站)生產,并用于本市建設工程的各類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漿或者濕砂漿拌合物。預拌砂漿屬于上海市建設工程新型材料。

  
二、預拌砂漿生產與使用應當符合上海市《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當用技術規程》(DG/TJ08-502-2006)(以下簡稱《技術規程》)。

  
(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砂漿應當符合工程質量要求。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普通干粉砂漿生產企業散裝設施能力應當超過80%,并配置相應的散裝干粉砂漿運輸車輛和封閉式預拌砂漿存儲攪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請恢復預拌砂漿生產的企業,應當向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申請上海市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

  
三、預拌砂漿實行建設工程材料備案管理。市建筑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受理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首次備案申請時,應當查驗申報企業的新型建設工程材料認定證書。

  四、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納入工程概算。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投標人應當參照政府發布的預拌砂漿指導價,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五、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技術規程》設計使用預拌砂漿,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和強度等級。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使用預拌砂漿情況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技術規程》中強制性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通過審查。

  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驗收規范,對使用預拌砂漿進行日常監理。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同意文件。

  七、市區預拌砂漿運輸原則上采用夜間運輸。確因特殊情況,為保障內環線內施工工程對預拌砂漿需求,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根據市場每季度預拌砂漿使用情況,制訂下一季度需用市區通行證計劃。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核發月度《本市貨運汽車通行證》。申報、使用市區通行證的車輛,應當符合車輛管理有關規定。

  八、各級建設、環保、散裝水泥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所轄區域內禁止使用現場攪拌砂漿的督促檢查,加強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協調推進,加大對禁止施工使用現場攪拌砂漿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

  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和區(縣)相關部門,應當對獲得新材料認定證書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加強動態督察,發現生產劣質預拌砂漿的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建設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對整改不符合要求且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上海市建材業管理辦公室撤消其新材料認定證書。

  市和區(縣)及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禁止使用現場攪拌砂漿情況的監督檢查,同時加強對預拌砂漿質量的檢查,及時受理社會投訴和核查相關管理部門移送的督察意見書,積極查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通報處理結果。

  九、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執行的企業,建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一)施工現場未按規定禁止攪拌砂漿,或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依據《上海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施工單位予以處罰。同時該項工程不得參加白玉蘭獎、文明工地評選和綠色建筑評估,不予通過創建節約型工地考核;

  (二)設計單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監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圖審查和現場監理的,依照相關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十、本通知頒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若干規定》(滬建建〔2004〕620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預拌預拌砂漿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滬建建管〔2006〕第022號)同時廢止。 

                                      市建設交通委
                                      市經委
                                      市環保局
                                      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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