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精神,按照《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市政府第158號令)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促進節能降耗,減少粉塵和噪聲污染,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現將我市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成區內,自2007年9月1日起,所有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工程中應當使用預拌砂漿(含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二、凡在本市建設工程項目使用的預拌砂漿,其生產或銷售單位應按《鄭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第124號令),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備案名錄中選用,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以確保預拌砂漿產品質量和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的散裝水泥,其中干拌砂漿生產企業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施工單位要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綠色文明施工的一項重要內容。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均應符合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DBJ41/T078-2007)等有關標準規定。
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委、環保局、財政局、經委、質監局、交通局、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發展預拌砂漿的實施辦法,并運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同時,對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凡違反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五、各縣(市)、上街區城市建成區應當逐步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具體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并通告。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