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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關于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7-07-1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轉自烏海市人民政府  作者:烏海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內蒙古]關于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內政辦發〔2005〕17號)、《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節〔1994〕14號)、《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經貿資〔1998〕80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加快我市循環經濟發展,促進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土地資源,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貯存、運輸、綜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粉煤灰是指從燃煤鍋爐煙氣中收集的粉塵以及各種燃煤鍋爐、煤氣發生爐、蒸氣機、矸石山自燃后等產生的灰渣。粉煤灰綜合利用是指將粉煤灰(包括爐底渣)進行深加工,生產新型墻體等建筑材料或回填、改良土壤、復墾造地、灰場種植、生產肥料以及提煉氧化鋁、制作炭黑等。
  本辦法所稱煤矸石是指煤礦在建井、開拓掘進、采煤和煤炭洗選過程中排出的含炭巖石,是煤礦建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

  煤矸石的綜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發電、生產建筑材料、回收有益礦產品、制取化工產品、改良土壤、生產肥料、回填(包括建筑回填、填低洼地和荒地、充填礦井采空區、煤礦塌陷區復墾)、筑路等。

  第四條 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應當堅持“誰排放、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法人和自然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并提高利用率。

  第二章 綜合利用與管理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粉煤灰、煤矸石項目的建設;鼓勵綜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科技部門要積極推廣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技術。

  第六條 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牽頭部門為市經委,負責組織實施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規劃,并做好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工作。市發改委、科技局、建委、環保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 2007年6月底,新開工項目全面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包括瓦,下同)。生產企業不得生產實心粘土磚,設計部門不再設計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筑,建筑單位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驗收部門對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建筑不得驗收。2008年6月底我市境內全面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后,鼓勵使用新型墻體材料。主要包括:各種輕質板材、加氣混凝土、空心砌塊,各類非粘土磚、空心磚、復合墻板,粉煤灰燒結磚、蒸壓磚,煤矸石燒結磚,灰砂磚,各種輕集料混凝土制品,以及粉煤灰粘土空心磚和頁巖磚等。

  第八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瓦廠(窯)?,F有的粘土磚瓦廠(窯)以及筑路、筑壩、回填等工程,原料中必須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爐渣、粉煤灰或其它廢渣。未經市經委審核的磚瓦廠(窯)不得組織生產。筑路、筑壩、回填等工程驗收須有市經委的技術人員參加,審核使用廢料的比例。

  第九條 凡新建、擴建或改建的發電廠、煤礦、洗煤廠、焦廠都必須做到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其投資納入工程總概算。凡不執行同時施工規定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凡不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交付使用的,有關部門不得對主體工程組織驗收。已建成的電廠、煤礦、洗煤廠、焦廠應積極自建或合建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從源頭上開展粉煤灰、煤矸石的綜合利用工作。

  第十條 國土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對已投入運行的電廠、煤礦、洗煤廠、焦廠要限制其貯灰場、矸石場規模,不再審批新的或擴大貯灰場、矸石場規模。

  第十一條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單位必須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8599-2001)建設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貯存設施、場所,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防止在運輸、貯存、利用過程中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

  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利用單位應與有關科研設計單位密切合作,研究解決生產、應用中的技術問題,不斷擴大綜合利用領域,為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制品創造條件。加快粉煤灰、煤矸石的綜合研究利用工作,充分利用國內外成熟的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大我市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研究開發力度,在消化吸收的基礎上逐步推廣,做到煤矸石、粉煤灰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成熟一個,建設一個。鼓勵現有水泥企業增加粉煤灰摻和量,同時鼓勵排放單位加大粉煤灰覆土綠化工作,積極推廣粉煤灰加氣混凝磚的使用。

  第十二條 建材生產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利用粉煤灰、煤矸石及其建材產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生產、施工,保證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各級設計部門要在保證工程或產品質量前提下,優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生產的產品。

  第十三條 粉煤灰和煤矸石的排放單位,每排放一噸交納0.5元廢物處理費,由市工業生產服務中心負責收繳,上交財政;利用單位每使用一噸給予0.5元補助,由工業生產服務中心負責審核、財政撥付。

  第十四條 粉煤灰、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的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產業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2007年6月底后,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從2007年7月1日起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標準為每平方米8元,由工業生產服務中心負責收繳,全部上繳財政,用于鼓勵和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凡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廢渣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或其它產品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申請經市經委初審、新型墻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可給予專項補貼。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對粉煤灰、煤矸石利用單位從指定地點自行裝運粉煤灰、煤矸石,排放單位不得收費或變相收費,并提供方便。排灰單位經過加工并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成品粉煤灰、爐底渣,排矸單位經過加工達到一定質量指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以及利用者利益大于供應者利益的原則,由供用雙方商定。

  第十七條 對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項目,可列入國家開發銀行的基本建設政策性投資項目,享受政策性貸款。

  第十八條 鼓勵生產、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進一步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提高企業生產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積極性。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使用企業,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由市經委及稅務部門初審,分別報自治區相應部門審定批準。

  第十九條 運輸粉煤灰、煤矸石的專用車輛,經市交通部門批準后,可免繳市內過路、過橋通行費。

  第二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對使用粉煤灰、煤矸石的企業,可按使用比例減收國土資源補償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執行,過去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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