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工程質量,提高工程建設工效,改善城市環境,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家商務部等六部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5號令)、《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辦法》(省政府第151號令和《臺州市關于在市區范圍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實施意見》(臺政辦函[2002]9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商品混凝土的推廣使用范圍
(一)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其施工現場一次澆搗砼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搶險救災工程,農民自建住宅工程除外。
考慮目前砼生產企業不足,自2006年5月1日起先在太平、城東、城西街道范圍內新開工的工程中推廣使用,2007年1月1日起在市區五個街道范圍內全面推廣使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可在施工現場攪拌砼,但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建工局備案:
1、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2、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3、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4、因其他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砼的。
二、購買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招(投)標文件及預算(標底、標函)時,均須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商品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三)購買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驗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不得購買無證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生產企業的商品混凝土。
(四)購買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合同,注明價格、數量、設計標號、技術參數、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設立、生產、經營、運輸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凡需在本市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必須向市建工局提出申請,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質核準手續,同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二)商品混凝土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必須接受建筑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管,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必須服從監理單位的現場監理。
(三)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砼,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砼。
(四)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并應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嚴禁撒漏車輛上路。
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內。
(五)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使用散裝水泥生產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六)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接受市建工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并及時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七)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組織生產,并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合的試驗報告單。
(八)因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延誤工期、質量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一)市發展商品混凝土工作領導小組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市建工局具體負責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建設規劃、工商、公安、交通、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等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市場競爭不完全時期,商品混凝土價格實行政府最高限價,隨著市場的不斷完善逐步放開價格。最高限價由市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市發展商品混凝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測算和發布。嚴禁企業壟斷價格,商品混凝土銷售價格須報經市發展和改革局核準。
(三)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攪拌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為工程特種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核發交通特許通行證,實行全線全日通行。
(四)商品混凝土必須以現場制作的試塊作為單位工程砼強度的評定依據,具體評定依據按國家標準執行。
商品混凝土試塊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如發現商品混凝土質量有問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必須及時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隱瞞。
(五)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擅自生產、銷售的,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和個人向無證企業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市建工局應當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商品混凝土和水泥制品企業,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按當年度水泥使用量預算定額,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預算定額90%的,按實際使用量退還,低于90%的不予退還。上年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90%以上的,當年不再預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六)對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若其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不采用商品混凝土的,由建工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砼的,由市建工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七)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拒絕供應小批量砼的,由市建工局限期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和銷售。
(八)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市發展商品混凝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有關職能部門應按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大力推廣使用商品混凝土,切實加強對生產、銷售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管理,為市區環境衛生狀況的改善,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加快城市建設步伐,推進城市化進程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