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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文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6-16  來源:東莞市建設局  作者:東莞市建設局
核心提示:[東莞]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文件

東建[2004]75號

(東莞市建設局2004年10月29日頒布實施)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建設局《關于我市建設工程限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東建〔2004〕48號文)和《東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規定》(東建〔2004〕59號文),從今年7月1日起我市分階段強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這對我市建設工程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的質量管理,提高預拌混凝土應用技術水平,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現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使用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在我市范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我市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到市建設局申辦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應取得相應的企業資質證書,到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下稱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方可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
  
      二、市質監站負責對我市范圍內經批準設立并獲得相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監督,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流程、原材料質量、試驗室的質量監控、混凝土配合比及現場取樣檢驗等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根據檢查情況,每季度由質監站對每一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的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檢查結果每季度定期通報。凡經檢查屬基本合格的,限期改正;屬不合格的,則責令其停止生產,并限期整改,直到整改經市質監站復檢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凡未經市質監站定期質量檢查,實施質量監督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其提供的混凝土一律不得在各建設項目施工工地使用。各建設項目現場施工所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必須按照預拌混凝土施工工藝進行施工和養護。
  
      四、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要注重自身建設,要不斷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建立嚴格的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把好原材料的質量關,必須采用散裝水泥,嚴禁采用海砂預拌混凝土,確保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要積極探索,采用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提高生產水平;要建立建設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質量跟蹤、質量回訪,做好現場使用服務。
  
      五、充分發揮預拌混凝土協會行業監管和自律作用。協會可自行組織預拌混凝土質量檢查評比,誠信履約及優質服務考核活動。

  
 
東莞市建設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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