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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5-07  來源:湖北省財政廳  作者:湖北省財政廳
核心提示:湖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根據《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財政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散裝水泥專用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2002]23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7號令《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發展散裝水泥而專門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征收的資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 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由省、市(州)財政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指散裝水泥辦公室,下同)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袋裝水泥的企業(包括國有、集體、鄉鎮、村辦、股份制、私營、租賃、合資、外資企業等);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含投資方,下同)和其他使用單位(含水泥制品企業、混凝土構件企業、商品混凝土供應企業,下同),均按本細則規定繳納專項資金。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省、市(州)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辦)負責征收,或者由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省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專項資金的,有關代征協議要報省財政廳備案;市(州)散裝水泥辦公室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得,有關代征協議要報散裝水泥辦公室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專項資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數的0.2>比例計算,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安排。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征收標準:
  
      (一)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中轉庫,下同)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按銷售量(含自用)每噸繳納1元專項資金;

      (二)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單位使用袋裝水泥,按使用量繳納專項資金。其中:電站(廠)、水庫、堤壩、橋梁、道路、機場、市政建設等,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在當年3月底前,按上年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建設工程,按每平方米預繳1.5元。

      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水泥單位,在工程立項或辦理投資、土地使用、施工等許可證時,按規定預繳專項資金,由散裝辦或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開具預收款專用收據。

      第九條 預繳專項資金的結算:

      建設單位或其他使用水泥單位在工程項目竣工之日起30日內,繳款單位憑購買袋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原始發票復印件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發貨小票原件及工程竣工決算報告等有效資料,經當地財政部門和原預收專項資金機構核實無誤后,到主管散裝辦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

      散裝水泥使用比例達到70>的,按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退還3元預繳專項資金;散裝水泥使用比例低于70>的,預繳專項資金不予退還。不退還的專項資金,由散裝辦或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開具專項資金專用票據。

      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于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袋裝和散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主管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

      第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不得減免、緩繳專項資金,不得重復征收。

      使用省內生產的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在當地沒有繳納專項資金的,由使用地的市(州)散裝辦負責稽查,并按每噸1元的標準補充征收;使用省外生產的袋裝水泥,生產企業在當地沒有繳納專項資金的,由使用地的市(州)散裝辦負責稽查,并按每噸1元的標準補充征收。

      第十一條 征收或預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湖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無炭印刷)、《湖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定額票據》(式樣附后,以下簡稱專用票據)和《湖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款專用收據》(式樣附后,以下簡稱預收款收據,預收款收據不作報銷憑證)。

      (一)省散裝辦使用的專用票據和預收款收據,直接向省財政廳領取;

      (二)市(州)散裝辦使用的專用票據和預收款收據,向同級財政部門領取;

      (三)專用票據和預收款收據的管理,按國家和省有關票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袋裝水泥生產企業繳納專項資金辦法:

      (一)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葛州壩股份有限公司水泥廠、湖北寶石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老河口吉港寶石水泥有限公司)、第一冶金建設公司水泥廠(武漢三磊水泥責任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城水泥廠(世紀新峰水泥責任有限公司)等五家水泥生產企業及控股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中轉庫),于每月10日前向省散裝辦繳納上月的專項資金。

      (二)其他水泥生產、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州)散裝辦繳納上月的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其他使用單位繳納專項資金辦法:

      (一)國家和省批準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向省散裝辦繳納專項資金;省以下批準的建設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的市(州)散裝辦繳納專項資金;

      (二)其他使用單位按照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州)散裝辦繳納上月的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袋裝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建設單位計入建安工程成本,其他使用單位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五條 省、市(州)散裝辦及委托代征單位必須將征收或預收的專項資金按《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字[2000]22號)和《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財政廳、省監察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關于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繳分離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鄂政發[1999]86號)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同級國庫和財政專戶。具體辦法是:省、市(州)散裝辦及委托代征單位直接征收的專項資金,就地繳入同級國庫;省、市(州)散裝辦及委托代征單位預收的專項資金按規定及時足額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待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辦理后,將結算的專項資金就地繳入同級國庫。

      第十六條 依據《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7號)的規定,市(州)散裝辦每年收取的專項資金的5>上交省散裝辦統籌安排使用。市(州)財政部門通過從繳入本級國庫的專項資金中安排支出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市(州)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上繳到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第十七條 繳入國庫的專項資金,列入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列入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年末節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使用范圍規定如下: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推廣;

      (四)發展散裝水泥宣傳、培訓和信息交流;

      (五)獎勵發展散裝水泥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六)代征手續費;

      (七)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四)項開支,原則上不得低于當年支出總額的90>。
 
      省散裝辦集中市(州)散裝辦上交的資金,用于全省散裝水泥重點工程、鼓勵發展等統籌事項。

      第十九條 省、市(州)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或預算撥款事業單位,其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目前仍作為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暫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撥付,今后應逐步從正常預算中核撥。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省、市(州)散裝辦應于每年11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專項資金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年度終了3個月內,應編制上年度專項資金收支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市(州)專項資金收支預決算應同時抄報省散裝辦,并由省散裝辦匯總后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裝備建設或者改造項目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主管散裝辦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科研開發及推廣應用項目,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

      (四)經主管散裝辦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納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五)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預算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項目撥款作為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主管散裝辦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如發現投入的資金未用于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的,應責令其將資金收回。項目完成后,要組織檢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對以專項資金形成的設施、設備,散裝辦要按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擠占散裝辦資產。

      第二十四條 省、市(州)散裝辦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專項資金征收、繳庫、使用情況以及票據使用情況的報表。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或者拒繳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建設單位或其它使用水泥的單位,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規定,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繳的專項資金,并按照《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關于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和《關于發布〈散裝水泥專用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2002]23號)和《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7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各地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原《湖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鄂財綜發[1999]669號)同時廢止。今后,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及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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