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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關于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6-03-01  來源:湖州市計劃委員會  作者:湖州市計劃委員會
核心提示:湖州市:關于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若干規定

      各縣(區)計經委(經貿委)、城建局(辦),各水泥制品企業:

      根據《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97〕8號)、《浙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8〕157號)和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工〔1999〕43號),結合湖州實際制訂本若干規定,請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一、為確保工程質量,避免袋裝水泥游離氧化鈣偏高、保管不妥易受潮結塊而造成強度下降,影響工程質量等弊病,水泥制品企業原則上均應使用散裝水泥。

      二、“鼓勵散裝、限制袋裝”是國家的重要產業政策,也是企業環境保護和改善勞動強度的重要工作內容,是建筑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各企業必須創造條件,適應這一發展。凡一、二級水泥制品企業都應建立不少于100噸的散裝水泥儲存罐,三級以下企業建立不少于40噸的散裝水泥儲存罐。

      三、各水泥生產企業要積極支持配合水泥制品企業使用散裝水泥對使用散裝水泥的要優先供應,并協助解決水陸交通運輸。

      四、為確保散裝水泥質量穩定、計量準確,各水泥生產企業要隨車、船交付“水泥質量預報化驗單”,要及時向使用單位報送“28天質量化驗單”;隨車、船交付計量單,如發現生產企業短斤缺兩的,使用單位可及時報主管散裝辦,散裝辦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各水泥制品企業都應嚴格執行省政府71號令和省財政廳浙財工〔1999〕43號文和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湖州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湖財工〔1999〕151號)的有關規定,自覺按照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1.水泥制品企業在當年3月底前(1999年從發文之日起)按上年度的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上年度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95%以上的,經主管散裝辦核準可以免繳。次年3月底前,憑購買散裝和袋裝水泥的有效證明到主管散裝辦辦理專項資金結算手續。

      2.凡使用散裝水泥的,憑繳款單位購買散裝水泥的有效原始發票和水泥廠散裝水泥的有效原始發票復印件,到主管散裝辦辦理退款手續。主管散裝辦應及時按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3元退還預收專項資金,按袋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扣轉3元專項資金,并開具專項資金收款收據。

      3.對拒繳或少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按省政府第71號令第29條規定,處以違反規定金額20%的罰款,并按規定收取每一日2‰的滯納金。

      4.各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由主管散裝辦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用收據》,專項資金按湖財工〔1999〕151號文規定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六、為加速散裝水泥發展,各企業應積極進行技術改造,提高用散能力,適應建筑業的發展。各主管散裝辦可視企業技改情況,酌情給予貸款或貼息,積極給予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

      七、各城建主管部門將把各企業散裝水泥使用、執行產業政策作為企業安全、質量、資質檢查、考核的重要內容,促使企業積極使用散裝水泥。

      八、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從本規定

      九、本規定由湖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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