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全面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綜合素質,促進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建設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對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的誠信體系、質保體系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的范圍為,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并且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商品混凝土企業;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并且備案登記證書在有效期內的預拌砂漿企業。
第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的資質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預拌砂漿企業的備案登記和信用評價工作由市建委負責。
第二章 信用等級及評價內容
第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按照年度與動態評價的實際分值劃分為AAAAA級、AAAA級、AAA級、AA級、A級和B級六個檔次。
﹙一﹚AAAAA級評價分值在95分以上;
﹙二﹚AAAA級評價分值在90-94分;
﹙三﹚AAA級評價分值為80-89分;
﹙四﹚AA級評價分值為70-79分;
﹙五﹚A級評價分值為60-69分;
﹙六﹚B級評價分值為59分以下。
第六條 信用評價內容包括: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質保體系建設、專用運輸與輸送(儲存)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綠色生產措施等五個方面。
第七條 誠信體系建設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標準執行情況;
﹙二﹚銷售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售后服務情況;
﹙四﹚統計資料情況;
﹙五﹚員工工資保障情況;
﹙六﹚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八條 質保體系建設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及標準化生產情況;
﹙二﹚企業的實驗機構建設情況;
﹙三﹚原材料質量控制情況;
﹙四﹚生產過程規范化管理情況。
第九條 專用運輸與輸送(儲存)設備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用車輛及儲存設備情況;
﹙二﹚專用運輸與輸送(儲存)設備統一標識情況;
﹙三﹚車輛進出廠區沖洗設備情況;
﹙四﹚專用運輸車輛及儲存設備衛星定位系統安裝情況。
第十條 安全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二﹚安全警示標志設立情況;
﹙三﹚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第十一條 綠色生產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產過程中防污染情況;
﹙二﹚節約能源和資源可再利用情況。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實行年度評價與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無論年度集中評價或不定期抽查均按分值計算,其中一個企業接受兩次及其以上評價或抽查的,以最新評價結果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市建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及企業信用的評價工作,信用評價工作每年度集中進行一次,由市建委統一組織實地評價,并實行量化打分;動態信用評價工作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
第十四條 每次評價工作結束后,由市建委頒發《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并將評價結果在市級媒體和市建委政務網站(www.xajw.gov.cn)上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信用獎懲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實行差異化管理,其中:
獲得AAAA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除特殊情況外一年內免于動態信用評價;
獲得AAA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除特殊情況外半年內免于動態信用評價;
獲得AA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除特殊情況外三個月內免于動態信用評價;
獲得A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不定期進行動態信用評價;
獲得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常年重點監管;
被評價為B級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經市建委組織驗收整改仍未到位的,依法降低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注銷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登記證書。
第十六條 企業當年獲國家級表彰的在信用評價分值的基礎上加5分,獲省部級或省部級部門表彰的加4分,獲市級表彰的加3分,獲市級部門表彰的加2分,使用建筑垃圾、尾礦等可再生骨料的加1分,同類型獎勵分值不予累加。獲獎企業可在年度集中信用評價時提供獲獎文件和證書原件予以加分,也可持獲獎文件和證書原件到市建委修復當年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B級:
﹙一﹚因產品質量導致發生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非法掛靠、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年度內發生重大或較大安全事故一起、或年度內累計發生兩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拖欠員工工資,造成集體上訪的;
﹙五﹚被國家、省、市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企業晉級和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企業信用評價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按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全面提高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綜合素質,促進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西安市散裝水泥管理條例》和《西安市建設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對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的誠信體系、質保體系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我市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的范圍為,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并且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商品混凝土企業;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并且備案登記證書在有效期內的預拌砂漿企業。
第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的資質管理和信用評價工作、預拌砂漿企業的備案登記和信用評價工作由市建委負責。
第二章 信用等級及評價內容
第五條 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按照年度與動態評價的實際分值劃分為AAAAA級、AAAA級、AAA級、AA級、A級和B級六個檔次。
﹙一﹚AAAAA級評價分值在95分以上;
﹙二﹚AAAA級評價分值在90-94分;
﹙三﹚AAA級評價分值為80-89分;
﹙四﹚AA級評價分值為70-79分;
﹙五﹚A級評價分值為60-69分;
﹙六﹚B級評價分值為59分以下。
第六條 信用評價內容包括: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質保體系建設、專用運輸與輸送(儲存)設備管理、安全管理、綠色生產措施等五個方面。
第七條 誠信體系建設包括下列內容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標準執行情況;
﹙二﹚銷售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售后服務情況;
﹙四﹚統計資料情況;
﹙五﹚員工工資保障情況;
﹙六﹚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八條 質保體系建設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及標準化生產情況;
﹙二﹚企業的實驗機構建設情況;
﹙三﹚原材料質量控制情況;
﹙四﹚生產過程規范化管理情況。
第九條 專用運輸與輸送(儲存)設備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用車輛及儲存設備情況;
﹙二﹚專用運輸與輸送(儲存)設備統一標識情況;
﹙三﹚車輛進出廠區沖洗設備情況;
﹙四﹚專用運輸車輛及儲存設備衛星定位系統安裝情況。
第十條 安全管理包括下列內容
﹙一﹚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二﹚安全警示標志設立情況;
﹙三﹚安全防范措施及應急預案制定情況。
第十一條 綠色生產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產過程中防污染情況;
﹙二﹚節約能源和資源可再利用情況。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實行年度評價與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無論年度集中評價或不定期抽查均按分值計算,其中一個企業接受兩次及其以上評價或抽查的,以最新評價結果確定信用等級。
第十三條 市建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及企業信用的評價工作,信用評價工作每年度集中進行一次,由市建委統一組織實地評價,并實行量化打分;動態信用評價工作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進行。
第十四條 每次評價工作結束后,由市建委頒發《企業信用等級證書》,并將評價結果在市級媒體和市建委政務網站(www.xajw.gov.cn)上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信用獎懲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實行差異化管理,其中:
獲得AAAA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除特殊情況外一年內免于動態信用評價;
獲得AAA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除特殊情況外半年內免于動態信用評價;
獲得AA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除特殊情況外三個月內免于動態信用評價;
獲得A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不定期進行動態信用評價;
獲得A級信用等級的企業常年重點監管;
被評價為B級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經市建委組織驗收整改仍未到位的,依法降低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注銷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登記證書。
第十六條 企業當年獲國家級表彰的在信用評價分值的基礎上加5分,獲省部級或省部級部門表彰的加4分,獲市級表彰的加3分,獲市級部門表彰的加2分,使用建筑垃圾、尾礦等可再生骨料的加1分,同類型獎勵分值不予累加。獲獎企業可在年度集中信用評價時提供獲獎文件和證書原件予以加分,也可持獲獎文件和證書原件到市建委修復當年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信用等級直接確定為B級:
﹙一﹚因產品質量導致發生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非法掛靠、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年度內發生重大或較大安全事故一起、或年度內累計發生兩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拖欠員工工資,造成集體上訪的;
﹙五﹚被國家、省、市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企業晉級和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企業信用評價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按照有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