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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綠色建筑條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2-1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核心提示: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現代化、集約化、區域化發展,加快建筑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遼寧省綠色建筑條例

(201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進綠色建筑現代化、集約化、區域化發展,加快建筑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筑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以及對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引導激勵等活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筑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綠色建筑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四條  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綠色建筑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并依法安排綠色建筑資金,用于支持綠色建筑發展。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推廣和宣傳教育,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相關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內容,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應用在綠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規劃內容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綠色建筑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農村自建住宅除外),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


第十條  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要求。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綠色建筑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等信息。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及主要技術指標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信息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提供綠色建筑專篇。項目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施設備應當符合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安裝建筑用能、用水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并進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與標識。


鼓勵新建居住建筑和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與標識。


第十四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減少廢棄物排放、減少噪聲污染和防治揚塵等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措施。防治揚塵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筑專項監理方案,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施工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節能材料、設備等進行見證取樣檢測、建筑外墻節能構造現場實體檢驗、建筑外窗氣密性現場實體檢測、建筑設備工程系統節能性檢測等。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檢測、檢驗和能效測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建筑能效測評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中應當含有綠色建筑專項驗收,未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或者綠色建筑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九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


鼓勵商品住房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推行定制裝修等方式,促進個性化裝修和產業化裝修相統一。


全裝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裝修材料,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全裝修成品住房室內空氣質量應當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三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條  綠色建筑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項計量及數據采集傳輸裝置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電梯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達標排放;


(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垃圾收集容器設置規范;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能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建立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定期將建筑能耗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安裝分類分項(電耗量、水耗量、供熱消耗量、燃氣消耗量等)用能計量裝置,并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聯網,實時上傳建筑能耗數據。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保證分類分項計量裝置正常運行,并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電耗)限額管理制度。對超限額用能(用電)的,征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應當先行改造。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對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


第四章  技術與應用


第二十五條  綠色建筑的建設應當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熱利用、中水回用、熱回收利用和生物質能、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


單體建筑面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適合建設中水回用設施的新建民用建筑,總體建筑方案應當包括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的內容。中水回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鎮規劃區內綠色建筑應當按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開發地下空間。鼓勵城市相鄰地塊地下空間互連互通。


城市、鎮規劃區應當結合實際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立體交通和雨水綜合利用等系統。


已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電力、通信、供水等相關管線應當進入管廊。


第二十七條  新建綠色建筑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洗車用水等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鼓勵新建綠色建筑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配建雨水凈化、滲透和收集利用系統,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禁止使用落后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綠色建筑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發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術與產品目錄。


鼓勵綠色建筑技術的持有者和相關產品的生產者自愿申請綠色建筑技術與產品的認定與推廣。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應當優先采用綠色建筑認定與推廣的技術及產品。


第二十九條  鼓勵綠色建筑采用裝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術要求進行建設。


應用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綠色建筑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綠色建筑附屬停車場或者停車庫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三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新型節能砌體材料、保溫材料、建筑節能玻璃、陶瓷磚、衛生陶瓷、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綠色建材的應用,實行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獲得綠色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綠色建筑工程施工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優先選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和新型墻體材料。


鼓勵綠色建筑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和綠色建筑項目范圍內的道路、地面停車場等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指導和服務,鼓勵采用國家推廣的綠色建筑技術,制定建設標準和免費提供相關的參照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中推廣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應當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第三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編制裝配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工程建設等相關配套標準,推行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安裝施工、裝飾裝修等環節一體化集成設計。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三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資金重點用于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筑技術、產品研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新型建筑工業化等項目示范;


(四)綠色城區、綠色小區等區域示范;


(五)綠色建筑技術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三十五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開發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將綠色建筑關鍵技術研發列入科技規劃,促進綠色建筑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綠色建筑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研發機構建設。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先進、適用的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納入本省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推廣使用目錄。


第三十六條  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二)采用地源熱泵技術等清潔能源利用技術供暖制冷的綠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統用電可以參照居民用電價格執行;


(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綠色建筑建設、購買及運營扶持獎勵政策。


第三十七條  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鼓勵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大型商場等單位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核算公共建筑能耗時,建筑自身光伏發電量可以抵扣其建筑能耗量。


第三十八條  鼓勵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進行立體綠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未包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未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筑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未載明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


(二)土地出讓提供的規劃條件中未明確綠色建筑要求的;


(三)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信息作不實宣傳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 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綠色建筑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等信息的;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筑等級及主要技術指標等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信息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的內容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并提供綠色建筑專篇,或者在項目中選用不符合綠色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施設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或者為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綠色建筑專項監理方案,或者未對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施工實施監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綠色建筑專項驗收或者對專項驗收不合格予以竣工驗收通過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性能民用建筑。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用于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第四十八條  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辦公建筑,適用本條例關于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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