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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4-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工程的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管理,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監控,確保建筑工程結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實際情況,就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關于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工程的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管理,加強預拌混凝土質量監控,確保建筑工程結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實際情況,就加強預拌混凝土生產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混凝土結構的有關標準和規定,合理確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預拌混凝土的采購應納入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范圍,建設單位不得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的采購過程嚴禁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


(二)施工單位應當采購和使用具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企業產品,對進入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的質量、數量進行驗收和檢驗,嚴格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混凝土澆筑、養護作業,對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質量達到驗收標準負責。


(三)監理單位應當對預拌混凝土的進場驗收,試件的取樣、制樣、養護、送檢的全過程進行見證、簽字確認;對施工單位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實施的預拌混凝土場內運輸、泵送、澆筑、養護等工作的過程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同意,預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對預拌混凝土的不合格產品和施工過程中的違規操作行為進行糾正和舉報。


(四)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產品質量和實體結構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涉及混凝土工程的質量隱患(包括: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混凝土結構實體檢驗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等情況) ,應在24小時內(按檢測報告簽發時間計算)向施工現場各責任主體反饋,并書面報告工程質監機構。


(五)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依法承擔預拌混凝土的產品質量責任,對生產及運輸(含泵送)質量負責,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簽訂時,應附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混凝土(砂漿)產品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詳見附件),同時報送工程質監機構備案。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按照《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等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要求,對原材料檢驗、生產過程質量管理、產品出廠檢驗及運輸(含泵送)等環節嚴格控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混凝土技術指標和供貨要求,確保預拌混凝土產品質量。因預拌混凝土自身質量(如氯離子含量超標)存在缺陷,造成質量事故或他人財產損失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強化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環節質量控制


(一)加強企業資質及分站登記管理


1.預拌混凝土企業應具備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取得預拌混凝土專項資質的企業,不得轉借、出賣、出讓資質;不得降低生產設備、試驗室設備、技術人員的配備等資質標準要求;嚴禁以任何形式將生產站點、設備等進行租賃、出借、轉讓。未取得資質(登記)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分站),不得向建設工程供應預拌混凝土。


2.擬申報預拌混凝土專業資質及設立分站的企業,在建站(采購安裝生產設備)之前,應持詳細建站方案、區位圖、擬建場區全景照片及所在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等材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站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按規定組織站點建設工作。申報資質前,必須具備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立項審批報告書;國土、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和規劃審批意見書;環保部門出具的項目環評報告(必須達到全封閉環保型)。


3.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含)以上預拌混凝土企業或分站任職,技術負責人必須在崗履職,禁止兼職和掛靠。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及時貫徹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


4.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名稱、注冊地址、凈資產、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試驗室負責人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向資質核發部門申辦變更手續。


(二)加強生產原材料質量管理


1.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加強原材料采購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購、使用管理制度。采購合同(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并存檔,同時建立原材料使用臺帳,實現原材料質量的可追溯。


不得采購國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購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水泥、外加劑,不宜采用對人有毒、有害的外加劑品種,外加劑供應商必須隨貨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產品備案證、產品合格證、產品出廠檢測報告及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型式檢驗報告等必要質量證明文件。嚴禁使用外加氯鹽型、氯鹽阻銹型和氯鹽含量較高的防凍劑或其他外加劑。


嚴禁使用海砂及麻鋼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嚴防氯離子含量超標等質量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通過第三方采購混凝土原材料的,應當向原材料生產廠家核實第三方(委托)銷售的有關信息,確保采購渠道真實、合法。


2.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的原材料進行質量檢驗。對質量波動較大的原材料應當加大進場檢驗頻次。質量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應當及時退場處理,并記入不合格原材料處理臺賬。混凝土企業及分站必須采取過篩、水洗等措施,確保砂石的含泥量、泥塊含量指標合格。


3.應選用Ⅱ級及以上的礦物摻合料,按相關標準要求抽樣復驗,復驗合格后方可應用。礦物摻合料(包括粉煤灰和礦粉)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應通過試驗確定,并應滿足《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范》(GB/T50146-2014)的規定,同時保證28天齡期后強度達到設計要求。對于大體積混凝土,粉煤灰的摻加量及驗收齡期可由供需雙方根據設計部門規定和試驗結果確定,必須同時保證混凝土的強度和耐久性能。


4.做好預拌混凝土原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對原材料出廠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進行核驗,并將復印件存檔(有條件的可保存原件),加蓋原件存放單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處,并有經辦人簽字和時間。


(三)加強預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與合同的要求,進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確保混凝土質量能達到《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2011)規定的保證率:當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小于C60(即fcu,k=60MPa)時,生產施工的混凝土強度達到fcu,k的保證率不小于95%;當混凝土的設計強度等級不小于C60時,生產施工的混凝土強度達到fcu,k的保證率應適當提高,或在配合比設計時按混凝土配制強fcu,0≥1.15fcu,k進行。預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應當經預拌混凝土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后方可使用,預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應當由試驗室下發。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的生產班組應當嚴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單進行生產。實際生產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應當與交付使用單位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資料一致。在預拌混凝土生產時,應當由技術負責人或經技術負責人書面授權的質量管理人員,根據砂石的含水量變化情況,隨時對混凝土原材料的配合比進行調整。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調整。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配備、使用攪拌設備計算機控制系統,攪拌設備計算機控制系統應當具備實時存儲每盤混凝土原材料實際用量生產數據,并具備任意時間段數據查詢功能。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長期保存每盤混凝土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不得篡改、偽造,確保混凝土質量的可追溯。


為了保證預拌混凝土拌合物水膠比的準確性,混凝土拌合物的最短攪拌時間必須滿足如下規定:對于強度等級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攪拌時間不應小于40s;對于強度等級不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攪拌時間不應小于60s。同時,應檢測出機混凝土拌合物的初始(5~15min范圍內)坍落度值,其值不應超過設計坍落度值+20mm。


(四)加強混凝土試驗室管理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按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立專項試驗室,負責質量檢驗工作,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試驗室配備溫度、濕度控制設備,使其環境條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2.標準養護室的面積和設備配備應當與企業的生產能力相匹配。


3.試驗室儀器設備的配置應當滿足企業實際生產能力檢測的需要。


4.試驗室負責人具有2年以上預拌混凝土試驗室工作經歷,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5.試驗員持有混凝土檢測試驗崗位證書,專職試驗員不少于4人。


6.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必須為地市級以上人事部門核發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鄉企類職稱證書無效。


7.試驗室不得偽造檢驗、試驗數據,出具虛假試驗報告。


8.試驗室檢測設備應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五)加強企業質量保證體系運行


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應當加強內部質量管理,每季度對本企業及所屬分站質量管理體系、原材料質量、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和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自查,形成書面記錄備查,切實提高質量控制水平。


三、嚴格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使用質量管理


(一)加強預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1.施工單位在簽訂采購預拌混凝土合同前,應當會同工程監理單位對混凝土供應單位的生產條件、技術質量保障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實地考察。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單位確定以后,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參照使用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共同監制的《青島市預拌混凝土供貨合同》示范文本。對預拌混凝土性能指標、供貨期(單位時間內供貨量和間歇時間)等相關要求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載明。


2.施工單位和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生產站點具體地址,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生產站點地址和企業資質證書或分站登記證登記的地址是否一致,并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查驗每車混凝土供貨來源和渠道。預拌混凝土企業不得將合同約定的供應任務轉讓給他人。


3.在合同履約過程中,施工單位不得單方終止合同,與其他混凝土企業另行簽訂供貨合同。雙方簽訂合同解除協議后,其他混凝土企業方可與施工企業簽訂供貨合同。


(二)嚴格實行預拌混凝土現場驗收檢驗制度


1.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和預拌混凝土企業的有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執行進場驗收、坍落度檢測和抗壓、抗滲強度等見證取樣檢驗制度,進場驗收應形成書面記錄,并由施工、監理和預拌混凝土企業三方簽章認可。


2.施工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管理規定,建立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混凝土試塊標準養護室(箱)。施工單位及其取樣、送檢人員必須確保提供的混凝土試塊具有真實性和代表性,試塊制作時應明確標識成型日期、強度等級和工程部位。不得留置未按規定標識的混凝土試塊,不得要求預拌混凝土企業代替制作、養護混凝土試件,不得抽撤標準養護28d混凝土強度檢測報告。可采用先進的非破損檢測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壓強度標準養護試塊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標準養護28d抗壓強度,預防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


3.監理單位見證人員必須對試塊見證取樣和送檢的過程進行見證,確保見證取樣和送檢過程的真實性。


4.檢測機構在接收混凝土試塊委托時,應核實送樣人員身份與項目備案登記的見證送樣人員是否一致,同時,對來樣的標識進行確認。非備案登記的人員送樣,無標識或標識強度等級、工程部位和成型日期與委托不相符的試樣不予受理。檢測機構對所承擔見證取樣檢測的項目,每單位工程的混凝土澆注現場應隨機抽樣不得少于3個批次,拍攝試塊制作現場全過程視頻資料,留存3個月備查。現場隨機抽樣檢測結果與同批次試塊見證送樣檢測結果進行比對,發現比對結果存在較大差異,應及時書面報告工程質監機構進行追溯。


(三)加強施工過程中混凝土質量控制


1.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審批和技術交底工作。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一線操作工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加強對操作人員操作過程的檢查。混凝土進場檢驗和澆筑過程中,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在施工現場,并對混凝土澆筑過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在混凝土施工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術規范進行養護,不得以任何理由縮短養護齡期。


2.監理單位應當對混凝土澆筑過程進行現場旁站監督,對混凝土的養護進行巡視。在主體結構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對達到齡期要求的混凝土結構實體及時、獨立的進行混凝土強度平行檢驗。


四、加大預拌混凝土生產使用監管處罰力度


(一)強化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監督管理


本市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實行屬地管理和層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1.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青島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負責全市混凝土企業及分站的資質審核、資質變更和監督管理,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專項檢查,所負責監督工程項目的預拌混凝土現場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2.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的資質申報、變更初審,混凝土企業生產質量日常監督管理和所負責監督工程項目的預拌混凝土使用監督管理。


3.青島市建設工程質量協會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推進預拌混凝土企業的治理整合


推進本市預拌混凝土企業的治理整合,有效預防和控制本市預拌混凝土市場產能過剩、無序競爭的局面,改善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經營環境和市場秩序。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和優化本區市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治理整合實施方案,依據實施方案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監管,促進預拌混凝土企業規范經營、提高管理與技術水平;已建成混凝土生產站點的周邊30公里區域范圍內不得設立新的站點。


(三)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


1.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要求,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每月對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現場及各在建工程混凝土施工現場進行飛行抽檢,隨機抽樣、制樣,標養達到齡期后進行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和結構實體強度檢測。一旦發現混凝土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暫停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經營,同時對在建工程停工倒查,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和考核扣分處理。


2.強化對預拌混凝土企業資質的動態核查和質量監督抽查,對停產半年以上以及生產設備、試驗室管理、技術人員配備、產品質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條件的混凝土企業及分站限期改正。整改期間不得生產和供應預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滿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資質。對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減料、未按規定檢驗的預拌混凝土企業及分站責令改正,依據《關于加強青島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對預拌混凝土企業進行考核扣分,跟蹤監督相關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涉及的工程進行質量鑒定。


3.對使用無資質企業生產的混凝土、不合格混凝土、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未按規定留置混凝土試塊,以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依據《關于加強青島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扣分,監督相關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涉及的工程部位進行質量鑒定。


4.預拌混凝土企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混凝土檢驗過程中,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未按要求實施旁站見證的,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據《關于加強青島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扣分,監督相關單位對涉及的工程部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對注冊執業人員暫扣或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青島市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的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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