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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管理辦法(暫行)》(京監協[2014]10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2-0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核心提示:為落實《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實施監理的通知(試行)》(京建法〔2014〕20號)文件要求,市建設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聯合制發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管理辦法(暫行)》。同時,為便于建設單位選擇駐廠監理單位,市建設監理協會從全市60余家報名監理企業中比選出10家供參考選用。

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實施監理的通知(試行)》(京建法〔2014〕20號)文件要求,市建設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聯合制發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管理辦法(暫行)》。同時,為便于建設單位選擇駐廠監理單位,市建設監理協會從全市60余家報名監理企業中比選出10家供參考選用。


希望各單位充分認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重要意義,從確保重大民生工程質量出發,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支持協會發揮好專業行業自律指導,讓保障房家庭放心滿意。現將上述兩文件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有關事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工程質量管理處解釋。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管理辦法(暫行)》(京監協[2014]10號)(略)


2. 關于發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單位名錄(第一批)》的通知(京監協[2014]11號)(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2月2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管理辦法(暫行)(京監協[2014]1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的管理工作,統一駐廠監理管理方法和工作標準,根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關于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實施監理的通知(試行)》(京建法[2014]20號)(以下簡稱《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市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適用于會員單位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實施駐廠監理管理工作。本辦法適用于駐廠監理組、駐廠監理機構、駐廠監理單位的駐廠監理活動,也適用于項目建設相關單位和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的相關工作及市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協會職責


第四條  市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共同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工作的指導、檢查與協調管理。


第五條  市監理協會負責制定駐廠監理單位比選方案,并組織比選工作,按照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確定入圍駐廠監理單位。


第六條  市監理協會負責制定駐廠監理合同范本,建立駐廠監理合同臺賬。引導建設單位、駐廠監理單位訂立和履行公平、合理的駐廠監理合同條款,協助妥善解決合同糾紛。


第七條  市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共同負責制定駐廠監理工作規范性文件,統一駐廠監理工作標準及程序,規范駐廠監理工作行為。


第八條  市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共同負責編寫駐廠監理人員培訓教材,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第九條  市監理協會負責制定駐廠監理機構的人員配置、工作條件、形象標識、安全保障、勞動紀律、薪酬待遇、工作指南等標準,保證駐廠監理工作協調統一。


第十條  市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共同負責對駐廠監理單位實施動態管理,定期對駐廠監理機構及駐廠監理組工作質量、職業道德、協調配合等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出專項信用評價,對不能繼續勝任的監理單位、個人,將取消其駐廠監理資格,并根據工作需要對《名錄》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市監理協會研究建立駐廠監理單位及駐廠監理人員信息管理平臺,及時掌握駐廠監理單位和駐廠監理人員的工作動態,與市混凝土協會實現信息共享,并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市監理協會和市混凝土協會應保持與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的交流溝通,并按時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匯報駐廠監理管理工作情況,推動駐廠監理管理體制有效運行。


第四章   駐廠監理單位管理


第十三條  駐廠監理單位根據《通知》及駐廠監理委托合同,開展駐廠監理工作。應在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合同報市監理協會一份。


第十四條  駐廠監理單位應成立專門的駐廠監理機構,設總監、材料工程師、試驗工程師、信息工程師各一名,下設若干駐廠監理組,根據工作需要,每個駐廠監理組由不少于2名駐廠監理人員組成。駐廠監理機構實行總監負責制。各駐廠監理組可設駐廠監理組長,牽頭負責日常駐廠監理工作。


第十五條  駐廠監理人員應經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專業培訓,并掛牌上崗。


第十六條  駐廠監理單位應對派駐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的駐廠監理組人員進行輪換,周期為三個月。


第十七條  駐廠監理單位應對駐廠監理機構、駐廠監理組的工作進行管理,對于出現違反監理職業道德、影響監理形象的行為,駐廠監理單位必須及時更換相關人員,直至滿足駐廠監理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項目結構工程驗收后一個月內,駐廠監理單位應完成駐廠監理資料的整理工作,并將駐廠監理工作總結交市監理協會備案。


第五章   駐廠監理機構工作


第十九條  駐廠監理機構應在負責監理的某一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內設立固定辦公地點,開展駐廠監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駐廠監理機構負責組織編制駐廠監理方案,制定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辦法。


第二十一條  駐廠監理機構應建立例會制度。總監組織召開第一次駐廠監理工作會議,應邀請項目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相關人員參加,建立工作關系,進行工作交底。


第二十二條  駐廠監理機構應定期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所使用的原材料及試驗室進行檢查,對混凝土的生產過程和質量保障體系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駐廠監理機構應定期檢查駐廠監理組工作,對駐廠監理組工作質量及職業道德進行考核,不斷完善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駐廠監理機構應加強與市監理協會、市混凝土協會、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和政府管理部門的溝通,及時解決駐廠監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駐廠監理機構應加強信息管理工作,按月編制駐廠監理月報,建立信息傳遞渠道,按時收集、上報駐廠監理工作信息。


第六章  駐廠監理組工作


第二十六條  駐廠監理組應核查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的資質條件,混凝土實際生產地點應與企業資質證書載明的生產地點一致,并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薦名錄要求。


第二十七條  駐廠監理組應了解混凝土供貨合同內容,掌握混凝土技術指標和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駐廠監理組應檢查攪拌設備控制系統檢修制度落實情況,核查生產計量設備、試驗室設備的計量檢定有效性,核查試驗室負責人及操作人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駐廠監理組應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的審批情況,配合比調整時,檢查是否符合配合比調整工作程序要求。


第三十條  駐廠監理組應檢查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原材料采購、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受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原材料報驗,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和復試。


第三十一條  駐廠監理組對首次使用的配合比應監督開盤鑒定。開盤鑒定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駐廠監理組在預拌混凝土生產過程中應檢查原材料使用、攪拌時間及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質量管理部門的自檢情況,保證生產過程的合規性及質量的穩定性。


第三十三條  駐廠監理組應組織對擬出廠預拌混凝土的工作性(坍落度)、溫度等進行檢查,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要求后進行確認。


第三十四條  駐廠監理組應對出廠預拌混凝土7d、28d試件的取樣、制作過程進行見證,并對試件的養護、試驗過程進行抽查。


第三十五條  駐廠監理人員應在《混凝土運輸單》上簽字,預拌混凝土方可出廠。未經駐廠監理人員簽字,施工單位不得進行預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三十六條  駐廠監理組應每周組織召開監理例會,駐廠監理機構主要人員應至少每月參加一次。


第三十七條  駐廠監理組應與項目監理單位建立聯動機制,協助追溯復查項目監理單位提出的到場預拌混凝土檢查時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將復查結果反饋到項目監理單位,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條  駐廠監理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形象,愛護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提供的工作設施,遵守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相關制度。


第七章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工作


第三十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配合駐廠監理組的入駐,并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配合駐廠監理開展對材料檢驗、配合比審核、試驗操作及混凝土出廠檢查等質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并提供駐廠監理工作所需要的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參加駐廠監理組組織的例會和專題會,落實質量改進要求,及時反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情況。


第四十二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直接責任。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施工、項目監理、駐廠監理以及試驗檢測單位,在預拌混凝土生產、管理以及試驗檢測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北京市相關標準。


第四十四條  駐廠監理工作不替代項目施工、項目監理單位的相關質量管理職責。


第四十五條  駐廠監理費用可以按照工程項目備案監理合同監理費的7.5%計取,建設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向駐廠監理單位支付監理費。


第四十六條  駐廠監理單位在質量管理過程中與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出現不同意見,經溝通不能解決時,可由市監理協會、市混凝土協會或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協調。


第四十七條  當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發現駐廠監理單位或人員存在違反駐廠監理規定、職業道德及其他違規問題時,可向市監理協會、市混凝土協會反映或投訴。


二○一四年十二月


附件2:


關于發布《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單位名錄(第一批)》的通知


(京監協[2014]11號)


為配合落實《關于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實施監理的通知》(試行)(京建法[2014]20號),我協會按照“政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主辦,企業自愿參加,專家集中評選”的原則,通過比選和面試考核,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單位名錄》(詳見附件),并在市監理協會網站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以上《名錄》將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定期予以調整。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單位名錄》


北京市建設監理協會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駐廠監理單位名錄》


(按單位名稱拼音順序排列)


北京方圓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北京華城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北京建院金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賽瑞斯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北京雙圓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


北京興電國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逸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北京致遠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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