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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12-06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核心提示:濟寧市預拌砂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預拌砂漿市場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預拌砂漿市場調控管理機制,規范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行為,促進我市預拌砂漿行業健康快速有序發展,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偩帧蛾P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山東省預拌砂漿企業建廠預審管理辦法》、《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和《濟寧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生產企業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分為濕拌砂漿和干拌砂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濟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預拌砂漿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寧太白湖新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預拌砂漿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管理

第五條  按照以市場為導向、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結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區域的建設規模發展情況,科學制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規劃。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制訂濟寧城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規劃,并指導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規模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確定并對外發布濟寧城區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年度規模總量;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確定并發布本行政區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年度規模總量,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照《山東省預拌砂漿企業建廠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交建設預審申請。未通過建設預審的,不得進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

第八條  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預審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符合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生產規??偭恳螅?

(三)符合保護耕地、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的政策;

(四)符合環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濕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取得預拌混凝土企業二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規定要求;

(六)干拌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30萬噸并配置相應的產品輸送設施和設備;

(七)預拌砂漿企業生產場地應滿足生產需要;

(八)按照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新建、改建、擴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預審應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預審報告;

(二)申請表;

(三)說明書;

(四)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資料;

(五)預拌砂漿實驗室建設計劃;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干拌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核查。經核查,符合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準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準予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建設。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具備生產條件后,應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試行)的通知》的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取得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未取得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的,不得生產、銷售預拌砂漿產品。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申請取得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表; 

(三)企業基本情況; 

(四)工程業績(新建預拌砂漿企業除外);

(五)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資料;

(六)干拌砂漿產品散裝比例70%以上(含70%)發放能力的證明材料;

(七)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的同意項目建設意見書。

以上材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寧太白湖新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初審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查。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提交的材料根據《山東省預拌商品砂漿專業企業資質標準》(試行)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預拌砂漿專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取得相應資質后,應根據《山東省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申請取得《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證》;未取得預拌砂漿《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證》的,不得生產、銷售預拌砂漿產品。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企業申請備案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復印件;

(四)省級以上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五)能夠滿足預拌砂漿質量檢驗所必需的試驗儀器清單及試驗儀器有效檢(校)定證書復印件;

(六)試驗、質檢人員名單及其相關學歷、職稱復印件,試驗、質檢人員取得的省級以上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訓記錄證明復印件;

(七)生產工藝流程圖,主要生產及物流設備清單,生產計量設備有效檢(校)定證書復印件;

(八)質量管理手冊;

(九)企業法人、企業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復印件及其相關學歷、職稱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新建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須提供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出具的符合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書,具有環境評價資質的科研院所或機構出具的環評報告。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對申請企業提交材料在按規定時間內審核完畢,對符合備案條件企業簽署初審合格意見并上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預拌砂漿的,應當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備案登記,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預拌砂漿外地生產企業銷售備案申請表; 

(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 

(三)企業營業執照; 

(四)省級以上質檢機構出具的6個月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  

第三章  預拌砂漿生產銷售及應用管理 

第十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生產銷售預拌砂漿,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出廠產品應進行相關性能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確保生產銷售的預拌砂漿質量符合《預拌砂漿》(GB/T 25181-2010)、《預拌砂漿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要求,并對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試驗室,配備能進行抗壓強度、粘結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抗滲性及砂漿所需各種原材料性能檢測的設施設備和環境。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等機構應加強預拌砂漿的質量監督管理,建立預拌砂漿質量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原材料進場、生產過程、生產工藝、砂漿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運輸車、罐車等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保持移動筒倉罐體清潔,采取有效的防止灑漏、防止粉塵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省批準的各類開發區,應按照下列規定限期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內新開工工程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省批準的各類開發區內,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必須使用預拌砂漿。

前款規定區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使用現場攪拌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預拌砂漿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屬特種類型砂漿,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二十三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報送上月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四章  預拌砂漿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或施工單位在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時,應提供與已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簽訂的預拌砂漿購銷合同,在工程申請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返還時,應提供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結算依據,將施工單位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列為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管理、優質工程申報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驗收規范,對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理。發現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使用未經備案的預拌砂漿,應當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并不得簽署有關驗收文件。

第二十六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執行國家、省、市建設工程計價政策,并及時向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上報價格信息,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應及時采集和發布預拌砂漿指導價格信息。

第二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建筑市場稽查機構、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預拌砂漿的檢查,定期組織對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進行執法檢查,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工程建設有關責任主體,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還。建設單位在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區域內現場攪拌砂漿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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