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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4-22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蕪湖市散辦
核心提示:《蕪湖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蕪湖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管理,規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省政府令第216號)和《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的通知》(蕪政[2010]81號)等文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的主管部門,蕪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和發展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的管理工作;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對本地區及外省、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來蕪銷售申請備案的企業進行審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攪拌后,通過專用裝備運輸、使用的混凝土。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劑、摻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企業經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是指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試驗室基本條件、產品質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進行監管和產品備案的活動。通過備案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頒發統一印制的《蕪湖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

  第七條  凡取得《備案證書》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該產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可按規定享有申請市級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和發展散裝水泥促進資金補貼;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取得《備案證書》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的,該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退還政策。

  第二章  申請備案

  第八條  申請備案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申請備案報告;

  (二)《蕪湖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換證)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租賃協議)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組織生產的產品執行標準、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五)試驗室人員取得的市級以上檢驗機構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產品質量檢驗原始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不少于5批次);

  (七)具備法定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6個月有效期內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

  以上申報材料必須真實、完整,并用A4紙打印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報企業所在地或產品銷售、使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相關證件必須攜帶原件校驗。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九條 申請備案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企業在縣域范圍內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自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經初審合格的,簽章報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企業在市區范圍內的,直接向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外省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來蕪銷售申請備案的,由該生產企業向產品主要銷售使用地的縣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或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對受理的備案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符合申請備案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如需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現場勘驗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或給予答復。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第十二條  《備案證書》到期申請換證的企業,按原申報程序提出換證申請,填報《蕪湖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換證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核后予以換證。

  第十三條  備案變更。備案企業發生下列變更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原申報程序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由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核后予以變更。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

  (二)產品規格型號發生變更的;

  (三)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注冊地變更的;

  (四)企業主要投資人、控股人、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蕪湖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換證)申請表》和《蕪湖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由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統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五條 《備案證書》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備案的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原申報程序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核后給予換證。到期未按規定申請換證的企業,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六條  對使用未取得《備案證書》企業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建設單位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一律不予返退,且該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享受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和發展散裝水泥促進資金扶持補貼政策。

  第十七條  凡取得《備案證書》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向其產品使用方提供同時蓋有生產企業和產品使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公章的《備案證書》復印件,作為返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依據之一,其產品包裝上可以印制備案標識。

  第十八條  凡取得《備案證書》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要求向縣、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十九條  凡取得《備案證書》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須嚴格遵守蕪湖市發展散裝水泥各項政策和產品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并納入蕪湖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及產品目錄統一管理,在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政務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條  市、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要建立產品質量監督和投訴舉報制度,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的質量監管,每年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建筑應用市場開展1-2次綜合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和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由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暫時收回《備案證書》;復查合格后,恢復《備案證書》的使用。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在《備案證書》有效期內,發現企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市墻革散裝水泥辦公室撤銷備案,收回《備案證書》,取消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享受的優惠待遇,并通過網站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被撤銷備案生產企業的名單。

  (一)所提供的申報材料弄虛作假,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證書》的;

  (二)因企業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復檢后仍不合格的;

  (四)經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鑒定,因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五)企業生產規模、工藝、設備等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

  (六)印制、涂改、出租、出借、出賣《備案證書》以及使用失效的《備案證書》的;

  (七)為建設、房開和施工單位虛開或提供虛假發票的;

  (八)用戶投訴,經查產品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或不法行為的;

  (九)企業不接受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監督管理的,不按規定報送或虛假報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第二十二條  縣、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進行備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頒發的《備案證書》予以收回。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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