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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1-01-27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杭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
核心提示:關于印發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財綜〔2010〕59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省散裝水泥辦公室:
      《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商務廳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我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發展和應用,切實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號)和財政部、原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23號)及財政部《關于延續農網還貸資金等17項政府性基金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07〕3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國家為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而專門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水泥的,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專項資金。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本辦法規定預繳專項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由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或者預收。
浙江三獅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天建材有限公司等2家省屬水泥生產企業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直接征收;其他水泥生產企業的專項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
省(部)屬單位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預收;其他單位建設工程的專項資金,按分級管理原則,由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預收。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也可委托發改、經信、建設、規劃、交通、水利等部門代征或預收專項資金。代征手續費按實際繳入國庫專項資金的2‰,由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安排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根據袋裝水泥銷售量(含自用),按每噸1元繳納專項資金。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以下標準預繳專項資金。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井、水庫、電站、通訊線路等,按預算水泥使用量每噸預繳3元;
(二)按建筑面積計算的建設工程,全鋼架結構的按每平方米預繳1元,非全鋼架結構的按每平方米預繳1.5元。
建設單位應持專項資金預繳款憑證向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施工許可證等證件。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自建設工程決算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憑工程決算報告以及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銷售發票復印件和發貨小票原件等有效證明,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的結算手續。
建設工程決算依法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辦理結算手續的起始時間自決算批準之日起計算。
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手續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其及時辦理。
第九條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者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外的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每噸退還3元預繳的專項資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繳入國庫:
(一)散裝水泥使用率達不到前款規定標準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的建設單位,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書面通知后,自建設工程決算完成之日起超過兩年仍未辦理結算手續的;
(三)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違反規定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
第十條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除國務院、財政部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專項資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征、免征或者緩征。
第十一條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二條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結算)”。
向建設單位預收專項資金時應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預收)”。在辦理預繳專項資金結算手續后,扣轉專項資金必須開具“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結算)”。
第十三條水泥生產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專項資金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非稅收入賬戶,同時向主管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專項資金月報表。
代征、預收的專項資金應直接解繳到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非稅收入賬戶。
第十四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憑“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退款申請表”(見附表)、“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用票據(結算)”復印件,每月15日及月末前集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退付資金,財政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直接退還繳款單位。
第十五條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及時對代征或者預收的專項資金進行結算,結算后的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定期繳入國庫。
專項資金繳入國庫,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第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第18項“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專項資金,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5類“采掘電力信息等事務”第02款“制造業”第60至69項。
第十六條各縣(市)財政部門應將結算后的專項資金分別按5%的比例上繳市級財政和省級財政;各市財政部門應將市本級征收的專項資金結算后按10%的比例上繳省級財政。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圍包括:
(一)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究開發的補助和標準體系建設;
(二)散裝水泥農村中轉配送站建設的補助;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示范項目的補助;
(四)發展和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宣傳、培訓;
(五)對發展和應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獎勵;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的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九十。
第十八條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的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項目補助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
(三)對審查合格的項目,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確定補助資金安排方案;
(四)財政部門根據安排方案將補助資金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九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報同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繳納或預繳專項資金的,由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按日加收未繳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托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征收或預收、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的、不按規定退還預繳專項資金的、不按規定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專用票據的,以及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2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原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印發〈浙江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浙財綜字〔2002〕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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