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9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9〕68號文件公布;2003年12月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7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2009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銷和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辦)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發展、推廣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收繳工作。旅順口區、金州區、縣(市)散辦負責本轄區內專項資金的收繳工作。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范圍內散裝水泥和專項資金管理等工作。
市及縣(市)區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散裝水泥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泥的生產和使用要貫徹國家“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使用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
第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含粉磨站)應當逐步實現水泥生產散裝化。現有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散裝水泥運輸裝備;新建(含新建生產線)、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設施能力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其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
第六條 對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水泥生產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本企業上月水泥生產、銷售情況報送散辦;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本企業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銷售情況以及使用水泥情況報送散辦。
第七條 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百分之八十。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現場攪拌砂漿,全部使用商品砂漿。停止現場攪拌砂漿,全部使用商品砂漿的具體期限由市及縣(市)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生產、銷售、運輸、使用水泥的單位,應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裝水泥設備和設施,做到標準化、系列化,保證技術先進、計量準確、安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和質量要求。
第十條 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專項資金。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水泥生產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業上月實際銷售袋裝水泥數額向散辦繳納;
(二)建設工程項目(含獨資、合資、合作項目)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工程設計使用水泥量預交。其中,長海縣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縣財政部門代收。專項資金的入庫和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按照上季度使用袋裝水泥數額向散辦繳納。
第十二條 各散辦于每月15前憑《遼寧散裝水泥資金專用票據》,將收取的專項資金劃撥到同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帳戶。
散辦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專項資金,代征單位應于每月13日前,將收取的專項資金上繳到散辦。
專項資金的代征手續費為實際代征繳入國庫專項資金數額的千分之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持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書和購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發票等使用散裝水泥的憑證,向散辦申請清退專項資金。散辦和財政部門核實有關資料后,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達到百分之八十的,按照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清退專項資金;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未達到百分之八十的,不予清退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主要用于:
(一)新、改、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和獎勵;
(六)代征手續費;
(七)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九十。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散辦提交立項報告,經散辦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申請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同時提交經有關專家評審的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第十六條 縣(市)區散辦應將其征收專項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繳市散辦。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散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專項資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財政、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1〕59號文件發布的《大連市散裝水泥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水泥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銷和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散裝水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辦)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的發展、推廣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收繳工作。旅順口區、金州區、縣(市)散辦負責本轄區內專項資金的收繳工作。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范圍內散裝水泥和專項資金管理等工作。
市及縣(市)區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散裝水泥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泥的生產和使用要貫徹國家“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提高水泥散裝率,發展使用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
第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含粉磨站)應當逐步實現水泥生產散裝化。現有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散裝水泥運輸裝備;新建(含新建生產線)、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設施能力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其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
第六條 對水泥、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水泥生產企業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本企業上月水泥生產、銷售情況報送散辦;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將本企業上季度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銷售情況以及使用水泥情況報送散辦。
第七條 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建設工程項目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百分之八十。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全部使用預拌混凝土,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現場攪拌砂漿,全部使用商品砂漿。停止現場攪拌砂漿,全部使用商品砂漿的具體期限由市及縣(市)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生產、銷售、運輸、使用水泥的單位,應逐步增加和配套散裝水泥設備和設施,做到標準化、系列化,保證技術先進、計量準確、安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和質量要求。
第十條 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專項資金。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照下列規定繳納:
(一)水泥生產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按本企業上月實際銷售袋裝水泥數額向散辦繳納;
(二)建設工程項目(含獨資、合資、合作項目)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按工程設計使用水泥量預交。其中,長海縣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縣財政部門代收。專項資金的入庫和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水泥制品、新型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漿生產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按照上季度使用袋裝水泥數額向散辦繳納。
第十二條 各散辦于每月15前憑《遼寧散裝水泥資金專用票據》,將收取的專項資金劃撥到同級財政部門的專項資金帳戶。
散辦可以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專項資金,代征單位應于每月13日前,將收取的專項資金上繳到散辦。
專項資金的代征手續費為實際代征繳入國庫專項資金數額的千分之二,由財政部門按規定計提和撥付,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0日內,持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書和購買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發票等使用散裝水泥的憑證,向散辦申請清退專項資金。散辦和財政部門核實有關資料后,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達到百分之八十的,按照散裝水泥實際使用量清退專項資金;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未達到百分之八十的,不予清退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主要用于:
(一)新、改、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商品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范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和獎勵;
(六)代征手續費;
(七)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百分之九十。
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散辦提交立項報告,經散辦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申請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設施、裝備建設或改造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同時提交經有關專家評審的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第十六條 縣(市)區散辦應將其征收專項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繳市散辦。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散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繳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專項資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財政、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權限的,由上述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1991〕59號文件發布的《大連市散裝水泥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