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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9-04-28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江西新余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潔干凈,凈化、美化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市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規劃、國土、建設、環保、公安、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市區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區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 需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受納前向市城管部門提交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及計算受納容量的有效圖紙資料,簽訂受納協議,由市城管部門統一安排受納。其受納場地應有道路和排水、機械、照明等設施,對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碾壓。 

  第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市城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 

  ㈠具備法人資格; 

  ㈡擁有10輛以上統一車身顏色、車況良好的密閉運輸車輛、1套以上沖洗輪胎的機械設備,車輛證照齊全; 

  ㈢有能夠滿足需要的固定停車場和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㈣有健全的經營、安全、技術、財務等管理制度。 

  市城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向市城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㈠書面申請書; 

  ㈡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附圖以及工程圖紙,房屋拆遷許可證; 

  ㈢與具備運輸建筑垃圾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㈣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包括建筑垃圾種類、數量、消納、處理方式和處理地點。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含裝飾裝修房屋,下同)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應到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申報,并交納建筑垃圾清運費。產生的建筑垃圾應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市城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處置核準手續,與市城管部門簽訂《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環衛保潔協議》,約定堆放地點名稱、垃圾種類、運輸時間與路線、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名稱等。并委托具備運輸建筑垃圾資質的單位及時清運建筑垃圾。 

  除前款規定之外,在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筑垃圾,應當直接與市城管部門簽訂《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環衛保潔協議》,由市城管部門組織具備建筑垃圾資質的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一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承運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市城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密閉化運行,全部堆放在指定的場所,務必做到凈車上路,不滿溢、不撒漏。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清運時間內,應當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車輛沿途運行線路的污染清理、保潔工作。 

  第十二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市城管部門規定的限定載重噸位要求。城市道路具體限定載重噸位標準由市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區內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公布。 

  第十四條 市區內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㈠設置不低于2米高的圍墻(或擋板),將機具、建材等置放場內,實行封閉式作業; 

  ㈡根據場地實際硬化出入道路,并且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和必要的照明設施;施工作業期間,應當在路口安排保潔人員沖洗出入車輛的車輪、車身,確保凈車出場,防止污染街道; 

  ㈢系拆除建筑物的,施工單位應采取灑水、置放塵網等措施防止揚塵擴散污染; 

  ㈣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或公共場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㈤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7日內清除施工現場堆存的建筑垃圾。 

  嚴禁向建筑垃圾受納場混入填埋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等廢棄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㈠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 

  ㈡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㈢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㈣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㈤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㈥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㈦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㈧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㈨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㈩臨街工地不設圍檔,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下罰款。 

  按前款規定進行罰款時,應當執行全省統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劃定標準。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實行價格壟斷或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17日印發的《新余市市區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辦法》(余府發〔200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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